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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2 10:26:02| 人氣5,270| 回應18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社「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聲明」與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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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遊法根本應該「廢除」,所以我們提出這份聲明。就算現實上有困難,至少要有人公開提出具理想性的訴求,才更有協商的餘地。
  • 自由廣場相關的連署(包括我也掛名發起人的一份)都以學生或教授為主,但真正長年受苦於集會遊行法的「社運團體」卻反而被忽略。這份聲明會更廣泛地包含他們。
  • 運動本來就是「分進合擊」,所以我們提出目標相同但內容稍有差距的聲明,以提供多元陣營結盟的平台。

 

超越藍綠的集遊權利

──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聲明

 「圍陳」事件過後,部分大學教授與學生靜坐,主張修改集會遊行惡法。作為多年來飽受集遊法鎮壓之苦並且一向主張廢除或修改集遊惡法的自主公民,我們樂見更多社會大眾終於開始體認集遊法如何殘害基本公民人權。

在新的社會共識成形的過程中,為確保這個基本的公民權利不至於在過程中受到藍綠政爭的操弄,我們提出以下主張:

第一,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之基本公民人權,行使此一權利不但應受保障,也應積極納入公民教育。集會遊行之規範應回到道路交通管理、場地管理、安全保障等一般既有法規,不必另設特殊管理辦法。對於和平集會不得解散,和平抗議不得制止。

第二,警方應接受基本人權訓練,全力保障人民和平自由的集會權利,排除任何人對於遊行集會的威脅、侮辱、暴力、侵犯、攻擊、滋擾,保障集會遊行者的人身安全與免於恐懼的自由。

第三,針對集會遊行相關規範,執法標準必須一致,不得因為遊行集會性質與形式、訴求方向與內容、參與團體大小、參加公民人數、及有無重要人物在內等等而採雙重標準。

第四,集遊法應即刻廢止,並與藍綠之間的政治惡鬥徹底劃清界線。藍綠政黨都是鎮壓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元兇,立即廢止集遊法,是最起碼的補過。請不要再拿藍綠鬥爭的老套來污染台灣的公民社會!集遊權利應該超越藍綠!

 

發起團體:《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

連署團體:台灣社會論壇、台灣民間聯盟、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交通大學亞太/文化研究室、清華大學亞太/文化研究室、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2008111107492000/index.php?serial=2008111107492000

連絡:蔡志杰  手機0921-052277
我們對當前社會局勢與反集遊法運動的看法──廢除集遊惡法連署背景說明

「圍陳」事件中警察執法是否過當,引發了社會的反彈與爭議,部分大學教授和學生們發起靜坐抗議並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也使得更多公民體認到集遊惡法如何殘害基本公民人權。目前集遊惡法的修改或廢除,已逐漸形成社會共識,作為多年來飽受集遊法鎮壓之苦並且一向主張廢除或修改集遊惡法的自主公民,我們樂見這個發展,也對學生們的努力表示衷心支持。

 不過,也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警覺到一些值得所有自主公民反思和討論的課題,我們衷心期望這些課題的反思和討論能夠幫助真正落實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台灣社會更加公平正義的總體目標。

 首先,我們觀察到,相較於過去多起弱勢社運公民受到集遊法迫害事例,以及因之而進行的各種修改集遊法的努力,此次「野草莓」的運動呼聲之所以能夠獲得相對較多的重視,這和陳雲林來台事件連結了台灣社會敏感的藍綠/統獨對立形勢不無關係。雖然說目前的修法呼籲努力超越藍綠,但是運動形成與演進的過程畢竟無法在真空中進行,其脈絡連結所帶來的社會效果、其落入既有藍綠政治惡鬥架構的危險,並不以運動者意志為轉移。我們認為,這是所有公民都應該基進反思的課題。

  我們所不安者,在於此次的運動過程,會不會因為其偶發性和急迫性,將批判焦點僅僅集中在目前的國家機器控制者----亦即國民黨和馬英九身上,因而忽略了過去民進黨在執政八年期間多次運用集遊法壓制異議集會遊行(小型如反高學費、護樂生,大型如紅衫軍)並阻撓集遊法修法的事實。歷史和人民終究需要追究所有執政者的惡行,但是選擇性的忽略卻將可能削弱此一運動的公民基礎,甚至形成對修法此一目標精神的誤解和反動,最終讓集遊法修法的實質結果不符自主公民的期望。

我們所掛慮者,在於此次抗議集遊法的運動過程,會不會因為將焦點集中於最近的「圍陳」事例,使得修法的認知受制於政黨或大型團體的集會遊行性質及狀況,而將過去眾多社會議題的小型及另類集會遊行所受到國家機器各種壓迫的特殊狀況一概同化,無法在修法的結果中真正照顧到這些最弱勢的社運力量表達公民立場的權利。這些弱勢邊緣的集會遊行權利也將是檢驗集遊法修訂真義的唯一判準。

 過去的具體街頭經驗使我們體認到,集遊法並非鎮壓社會多元異議力量的唯一關鍵。國家機器透過檢警施展的許多措施,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也照樣可以施展,而採取報備制度的集遊法仍然可以在程序和操作上形成對公民行使基本權利的各種限制和阻礙。所以,我們提出一個我們認為更理想的反集遊惡法方案:廢除集遊法。讓集會遊行回歸公民的一般日常活動,由既存的一般法條處理相關衍生的問題。我們希望這個方案的提出,有助於公民社會爭取到超越藍綠的集遊權利,我們更希望,這份聲明可以獲得您的支持。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2008/11/11

 

 

很多人擔心:沒有集會遊行法(或修改成報備制),那社會秩序怎麼辦?也有人拿國外(通常是美國)的例子說:美國集會遊行也採許可制,而且警察執法一樣很強力。

這些都弄錯了。沒有集會遊行法,還是有許多更合理而且不歧視集會遊行的「其他法律」。美國的許可制也不是那麼一回事。

下面做一些簡單的法律上說明--

 

回歸單純道路場地管理集會遊行一般化

集會遊行需要受規範的唯一理由,是它可能佔用道路或其他場地:如果不妨礙他人用路或使用場地,根本沒有許可甚或報備的必要;如果會「阻街」或「佔用場地」,那就跟其他活動(如:婚喪喜慶、設攤等)受相同法規的規範即可但應特別注意保障言論自由,不要管「目的」與「內容」。

許多人只片面看到說美國的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但卻沒有注意兩個重大脈絡不同:

一、           美國的集會遊行規範,並不是特別放在一個集會遊行法中,而是置於普通交通與場地管理的規範來處理。(基本上是「地方自治條例」甚至「公園場地管理規則」層次的規定)所以,並未將集會遊行「妖魔化」;反而符合我說的「一般化」原則。

二、           僅對於有妨礙交通秩序可能的集會或遊行(如:一定人數以上),予以管理

如:芝加哥公園管理處(Chicago Park District)的管理規則第七章,規範公園的「使用」。對於公園內的集會遊行雖然要求申請許可,但僅限於「五十人以上」之集會遊行(Sec. C 3 (a))。換言之,若只有十個八個人聚會,那根本無須申請許可。而且,它不是特別管理集會遊行,而是管理「公園場地使用」!

另外,參照City of Bloomington, Indiana的相關規定。它基本上也是以「街道場地管理」為基礎。關於集會,它的規定是放在「第十二編:道路、人行道與暴雨下水道」(Title 12 Streets, Sidewalks and Storm Sewers)的部分,[1]內容是禁止任何阻礙人行道或交通的集會反過來說,「沒有妨礙交通」的行動,則不受管制。至於遊行,則是規定於「第十五編:車輛與交通」(Title 15 Vehicles and Traffic)之中,要求遊行原則上必須申請許可因為要佔用道路。[2]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許可」或「報備」的文字遊戲未必是重點(德國的報備制,可是個非常嚴苛的報備制,未必比現狀更有利於社運團體!不要被名詞概念混淆了);「回歸正常」,把集會遊行規範放在道路場地管理的規定,並且以「妨礙他人使用」作為規範目標,才是真正的重點。

依此,其實即便完全廢止集會遊行法,也不至於產生規範空白。現行法裡面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足以讓警方對有危害可能性的狀況加以處理。或是廢除集會遊行法之後,小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何種情況之集會遊行,有妨礙交通之可能,才要報備或許可),配合如行政執行法的其他法律,其實絕對足夠。

跟「集遊法」唯一的差別,在於:依據「其他法律」或「一般規範」,警方只有在可能造成「危害」或「違法」時才介入;但依據我國的集會遊行法,只要沒有「許可」,就構成警方介入的條件,而違反「警方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刑責。警方根本無須認真權衡「危害」與「集會自由」的關係「無害」的單純集會遊行也必需許可,也可以被驅散,當然可以被判刑!

 

 

 



[1] Bloomington Municipal Code之相關規定可於此處查詢之:http://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2/Chapter_12_04_GENERAL_REGULATIONS/12_04_140_Street_assemblies_.html

[2] Bloomington Municipal Code之相關規定可於此處查詢之:http://www.bloomington.in.gov/code/_DATA/TITLE15/Chapter_15_60_MISCELLANEOUS_TRAFFI/15_60_070_Permit_required_.html

 

這是兩年多前的另一篇文章。其實也曾貼在這個部落格還有台社的連結。這兒就直接再貼一次吧。

 

把街頭還給基層異議者!

重省集會自由與集會遊行法

廖元豪

 

台灣民主開放的初期,街頭經常成為緊張的戰場。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集會遊行日漸成為正常儀式的一環,緊張的氣氛也「似乎」大幅降低。但就在大眾多已對街頭遊行習以為常,甚至佔據凱達格藍大道經日,也被容忍的時候;在許多個案,卻仍發現集會遊行者受到監控與鎮壓。許多社運團體都感到集會遊行法與警方的執行措施,是集會遊行權的緊箍咒。筆者自己的經驗中,也深有感觸。

但,社運團體心目中的緊箍咒,卻似是大法官與多數執法人員認為合憲,甚至寬鬆的良法美制,這是怎麼一回事?

我認為主要原因之一,是主流見解誤解了集會遊行權的本質。把一個基層異議者的抗爭場域,誤當成自強活動或嘉年華式的「慶典」、「儀式」,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地以自覺地以「秩序」、「裁量」當作衡量集會遊行權的基本標準。在這種邏輯下,「集會遊行」的地位尚不如「婚喪民俗喜慶」與「行人車輛不繞道之通行權」,執行員警甚至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敵意與貶抑,也就是天經地義的了。

 

一、屬於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不只是自強活動

 

在進入集會遊行法的細部探討前,澄清一些基本認識,做為修法與執法的「基礎理解」(background understanding)是非常重要的。

 

(一)表現自由不是保障主流意見與利益的機制

憲法上的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等)跟所有的基本權利一樣,絕不僅是為了保障「主流」、「多數」的利益而設。保障少數、異類、邊緣,乃至變態,本來就是憲法人權條款的關心主軸。

這種原理在表現自由,特別是集會自由,應該更加明顯。本來就符合「主流意見」的聲音,根本無須靠憲法保障也能出頭。唯有異議者,才需要靠憲法來保障其意見免於多數與主流的鎮壓。解釋適用憲法的表現自由規定時,不能持著「假中立」的態度,無視既有社會地位、資源的分佈,而「一視同仁」;相反地,必需念茲在茲「弱勢、異議聲音能被聽見嗎」。這種對權力關係敏感的思考模式,才是正確的途徑。

準此,流行的「觀念自由市場」(free marketplace of ideas)就有偏差之處憲法上的人權怎能純然服膺市場「優勝劣敗」的競爭邏輯呢?那不是維護現狀,為現行社會結構下的勝利者背書嗎?大法官釋字445號解釋受了這個錯誤邏輯的影響,硬說「時間地點方式」的「內容中立」限制措施,是「立法形成自由」,恐怕就是太過簡化的論述,忽視了不同的表達「方式」,對於不同階層的表意人其實有著天差地遠的影響。

 

(二)集會遊行是基層、直接民主的培力武器

誰需要上街頭?颳風下雨太陽曬,又擔著「擾亂社會秩序」的惡名,沒有走路工與車馬費,誰閒閒沒事不上班上工去街頭與警方推擠?

如果有別的「有效管道」可以讓我們發聲,幹嘛上街頭?

有能力掌控媒體或設定議題的顯要人物,無須上街頭。

能夠藉由遊說、政治捐獻、商業市場,甚至選票來保障自己權益的政商學界,或是團體,也不須上街頭。

此外,利益穩固,權利未受侵害的人,當然也不用走上街頭。

但是,對於(相對)無權無勢的受害者或邊緣異議者,集會遊行權往往是唯一可以發聲的機會。集會遊行對地位穩固的上層或中間階級,或許是一種plus,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但對「基層異議者」(少數族裔、性少數、樂生病患、貧窮階級、外勞),卻是不可或缺的機制。限制或剝奪「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不只是讓他們上不了街頭走走,更形同剝奪其做為平等公民的主權者地位唯一的有效「參政」管道沒有了。

 

(三)喧擾與威脅乃是集會遊行權的本質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異議者的集會遊行也不是嘉年華式自強活動。既然街頭抗爭是基層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力)」,就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如果在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或其他代議政治的場域,我們容許利益交換與相互施壓;那集會遊行權也應該包含憤怒、咒罵,乃至某種程度的恫嚇否則,「主流」怎麼會願意對「異議者」讓步呢?K黨可以在國會對D黨說「給我A法案否則就擋你B法案」;社會運動者應該也可在街頭對主流大眾或政客說「還我人權尊嚴,否則別想交通順暢」!

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因此,立法者與警方,都不能刻意將集會遊行限縮在「溫文有禮」的範圍。集會遊行的呈現方式,是一個政治問題,原則上應該由政治來解決我們的政府官員、代議士,乃至資本家往往也很粗野,我們會立法限制嗎?會有警察舉牌遏止嗎?

 

二、現行集會遊行法的問題偏袒現狀的秩序優先論

 

(一)事前許可制

釋字445號解釋有限地肯認許可制的合憲性。或許是基於「許可條件未涉及內容」、「集遊法採原則許可」、「未經許可之集會未必會解散」等理由。但,我仍然必須說當年的大法官們太輕忽(或許是欠缺感同身受?)許可制對基層異議者的不利作用。舉例如下:

首先,事前許可制創設了不利於基層異議者的「原則-例外」關係,使得未經申請許可的集會,就會被警方推定(甚至視為)違法!(依集遊法§ 25I,「未經許可」就是「解散」之理由)集會遊行的申請人與政府,就路權使用進行協商(bargaining)的時候,許可制給了警方極有利的(不公平)籌碼!

其次,許可意味著抗爭者必須先向其抗爭的對象最代表國家機器鎮壓體制的警察溫柔謙卑地低頭「請求」許可。

第三,相較起無須申請許可的「正常」使用道路,以及其他學術宗教藝文婚喪喜慶等活動,集遊法的許可規定顯然歧視憲法上的表現自由。

 

(二)警察執法的裁量

集會遊行法除了前端的「許可」之外,在後端對集會遊行的監控上,其實賦予警察人員極大的裁量空間,使得基層異議行動卻必須受限於鎮壓氣氛濃重的警察人員。

以最嚴重的「解散」為例,警方的裁量標準是以空洞模糊的§ 26來規定,而違反「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行政罰(§ 28)與刑罰(§ 29)的要件。現實上,「解散」這種「即時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很難受到司法審查。就算較有sense的檢察官或法官,在§ 26的空洞標準下,多半也都會尊重行政裁量。

實際上就是讓第一線的警察人員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警察人員真的適合擔任這種角色嗎?要知道,警察的訓練與職業傾向偏重於Law & Order,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又很貼心地免除公務員「過失違法」的國賠求償責任。現行法有什麼「有效機制」能夠提供警察人員「多保障基層異議者一點」的誘因?

更進一步來說,在這樣的警察裁量下,基層異議者在街頭(無論是否事前得到許可),都要「絕對服從」警察人員,甚至不得「誹謗公署」(§ 30)!無論從情緒面還是實質抗爭有效面來看,這都具有強烈的鎮壓(而非保障)傾向。

 

(三)其他問題

1.      有關刑罰的規定,應予廢止。釋字445認為「刑罰制裁」只是立法裁量事項,這反映了大法官對「除罪化」的主張向來不加青睞(另參照釋字509, 517, 544, 554, 594, 602等號解釋)的趨勢。或許大法官是站在「刑罰-行政罰無區別說(或量的區別)」之立場來看待這個問題。但實際上,刑罰具有的恫嚇力,絕非罰鍰所能比擬。

2.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落伍規定應予廢止

3.    「原則禁止」的「集遊禁制區」應予取消。即便是法院門口,在不妨礙法院正常運作的情形下,還是可以集會的。

4.      「不許可原因」仍須修正。尤其§ 11②③的「有明顯事實足認」根本是在晃點大法官釋字445宣告原條文違憲的原因,是基於集會遊行之禁止應有「明顯立即之危險」,結果修法時卻略過最重要的「立即危險」要件。使警察機關在事前,仍可對「無明顯立即危險之集會遊行予以禁止」。這即使依據目前大法官的見解來看,也是違憲的!

 

三、解決方案芻議

 

(一)許可制的修正

將現行許可制改制,可能往以下方向修改

1.       根本取消集會遊行許可制度,回歸到一般道路交通管理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單純處理「借用道路與場地」)即可;或

2.       改採單純的報備制(不是德國那種「未報備就已刑罰伺候」的假報備制)或所謂「自願許可制」(voluntary parade permit)。所謂自願許可制,係指集會遊行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向道路或場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申請且或許可,則在許可範圍內可受充分、完全之優先保護。但若未申請,則由道路交通安全或場地管理之執法人員現場調整情況。

 

(二)警察裁量問題

1.       以更清楚的標準,列舉「得解散」之例外情況。「解散」應為例外中之例外,僅在有立即侵害他人重大法益之時方得為之。

2.       明定「解散」或其他不利於集會遊行之行政處分,無論在行政爭訟或刑事訴訟的附帶司法審查,均不受行政裁量的合法推定亦即,法院應採嚴格審查標準。涉及言論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法院不能拘泥於傳統行政法原理尊重行政裁量來處理案件,而要以「限制集會自由的措施推定違憲違法」的態度對待之。


 

 

台長: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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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
老師您好,可以轉載嗎?謝謝
2008-11-12 12:27:08
版主回應
no problem
2008-11-12 12:46:15
cammi
老師
中央社最近有一篇新聞
主要在講比利時的集遊法也是許可制
但當地的民主並不落後

只以美國比較會不會在論述上稍嫌薄弱??

是不是加上各國法規以及台灣衛何選擇某個國家作為標準 等等
更能強化肅強的正當性
2008-11-12 12:31:23
版主回應
我同意。我也一直認為「許可制」或「報備制」不是最重要的問題。主要的問題就是「回歸一般規範」,而不要特別用一個「敵視集會遊行」的集會遊行法來管制。

以前我們法學界的論述都是比較「德國」(但又不採德國的報備制)。但德國的特殊經驗是:經歷納粹的慘痛經驗,對集會遊行其實相當疑慮。

法律以外的學界政界,又只認識美國。偏偏不懂美國法律,也不瞭解脈絡--美國的法規非常分散,根本沒有一部全國統一適用的「集會遊行法」。多半都是散見在各種交通或場地管理的法規。(此外,美國警察之粗暴,世界聞名,執法態度沒什麼好學的)

如果有更多國家的比較經驗,一定會更好。當然,還是要注意脈絡與細節分析。
2008-11-12 12:52:36
cammi
更能強化訴求的正當性

打錯字 抱歉
2008-11-12 12:36:56
凌台大
學長,謝謝你撥時間解釋清楚這個議題,
在訴求清楚下我很樂意連署。

又,我的學生們有前往靜坐者,
秩序及人身安全目前都沒有問題,
且政府看來有正面的回應,
我安心不少。
2008-11-12 13:35:17
陌生人
謝謝廖老師的說明。
2008-11-12 18:15:16
po
老師:
很開心看到台社弄這樣一份連署聲明出來,這樣的情況下我也很願意連署支持,我相信也有更多的人會願意。

只是暗暗覺得,如果能在野草莓學運之前就先提出就好了!目前對社會造成一些負面影響,我想也以經不是原意,然而無論喜不喜歡,影響已然造成。

至於最近很多人都在比較制度,我想重點就如老師所說的一樣,我也覺得制度怎樣到底好不好、哪個比較好其實沒有一定,而是不是很適合臺灣又不見得,因此還是回歸到基本,現在只是要先把「需要管理的集會遊行」這個想法拿掉,其他的問題都可以再深入探討和研究。
2008-11-12 19:51:44
廷振
老師,我想問一下,現在學生的路線是堅持「自願報備制」,裡面有一個很好的制度,就是可以報備請警方出面保持秩序,保護遊行及非遊行民眾。一旦沒有了這部(想像中的進步的自願報備制的)集會遊行法,那麼相關請警察協助保護民眾的規定可以從何處尋?是否只能靠集會遊行隊伍自行籌組的糾察隊呢?
2008-11-13 07:47:04
版主回應
其實從我國的憲法理論來說,警察(或說國家)本來就有一般性「保護人民免受侵害」的義務。

但在執行上,若沒有這個好版本的法(印象中朱鳳芝版是這樣的),那集會遊行的人還是可以請求警察協助保護。但是否提供保護,何等程度的保護,可能多半就是警察的判斷與裁量了。(當然,如果有急迫或明顯的情況,警方依然不提供任何保護,可能會有政治責任甚至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但那會是例外)
2008-11-13 20:02:55
泰坦
這份聲明和幾年前的文章,我認為大概已消除了各方對於改成報備制的疑問。
但我有一個最後的疑問(原諒我知識淺薄)
假設今天有一群人對一般民眾某甲不滿(就當作是廖老師好了),報備說要去您家前面集會遊行給您難看,而他們在沒有嚴重影響用路人權益、沒有限制您的人身自由的狀況下天天這樣子搞,有法可管嗎?
還有上面有說到警察的介入是要在集會遊行者會立即侵害他人的安全時,可是改採成報備制後,警方是不是就沒有辦法立即介入了?
就假設圍陳事件時已經是採報備制了(因而警察沒有在場),那在群眾開始暴動時,警察會不會遠水救不了近火?
那麼一開始警察就能夠及時制止,就可以不用消耗更大的社會成本了,是不是比較好? 還是其實文章裡面已經有類似的概念只是我不清楚,麻煩賜教。
如果這兩點疑議沒有問題的話,就給他連署下去了啦!
2008-11-13 19:25:01
版主回應
即使照現在的集會遊行法「許可制」,有人要至我家附近抗議,六天前去申請「許可」,如果沒有立即危險或其他違法嫌疑,警方也非准不可。但可以派人監督。這與「報備制」其實沒有太大差別。

其實,聚眾在營業場所甚或特定住家門口站崗抗議,在美國往往是重要的意見表達形式。如果沒有危險性,通常就隨它去。(例如,在麥當勞, Starbucks門口,經常有人站崗抗議,甚至勸人家不要來這兒消費,美國法院基本上認為只要沒有強暴脅迫糾纏的行為,這是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但若有造成危害之可能,那可能會向法院聲請核發禁制令,命令群眾必須在X碼以外,並且派遣警察保護。

如果是住家門口(的公有道路或場地),法院會更容易核發禁制令。因為在價值權衡上,私人住所的安寧更重要,而且可能有common law上的nuisance做為請求權基礎。

回到我國目前的法制。首先,我認為前述美國的情況應該原則上可以適用。在營業場所或政府機關(包括法院...那是站崗型示威經常出現的地方),沒有危險、沒有使用武力或騷擾的示威,是表現自由的範圍。但在私人住家附近,如果構成威脅或滋擾,則可以請求法院或警察保護。

具體的條文,若有「滋擾」之嫌,目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坦白說,我也很不喜歡這套法律)§68②可以禁止與處罰;有妨害安寧的其他情形,多半也可用這部法來規範。另外,以我國的實務,在住宅區長期聚眾,通常警察會當作有犯罪(恐嚇)或滋擾嫌疑來辦理,提前介入!

但若真的沒有威脅、滋擾,那「容忍抗議標語與人群」,是公眾人物必須學習的倫理。

另外,「報備制」並不表示警方就在那兒擺爛。如果警方判斷「報備」的案件有可能造成衝突或危險,當然可以劃定管制區或做其他限制。(其實依據其他法律,也可能做類似的措施)
2008-11-13 20:28:33
anarch
廖老師在這篇前面補充的第2點和第3點說明甚好。

另外,不管是台社聲明或台社成員個別的文章,我想一開始疑慮聲援行動會陷入藍綠對立算是「合理的疑慮」(雖然我認為他們多慮了點。)

這個合理的疑慮,來自綠營長期對大多數社運的不友善甚至打壓,很難讓人相信綠營是真心的,從而免不了在尚未接觸的情形下對野草莓有所遲疑。

我認同台社的聲明,但是我對其中毫不譴責國家暴力感到納悶。如果擔心只是批馬而模糊焦點或被綠營利用,那台社聲明可以也應該趁這份聲明的發表,連同過往的所有執政者不分藍綠一起譴責啊!
2008-11-13 23:15:43
版主回應
剛開始,有些人不僅是「疑慮聲援行動陷入藍綠對立」,而是懷疑這個行動會不會反而被敵視社運、打壓集遊法的民進黨政客(聽聽那些當年擋修法的立委現在說的話!)收割。

但這些人後來的思考反而是:正是不要讓偽善的政客收割,所以更要全力聲援這個活動,讓它顯現出「不是綠」,才能達到效果。

我們內部討論了很多,也草擬了好幾個版本。之前的版本內容都會從圍陳事件出發,並且把主軸放在這次事件。

後來決定在「宣言」的部分,拉高層次到「社運」與廢除集遊法,不陷入(已經談得較多的)圍陳案細節。在後面說明的部分,除了再次強調集遊法真正打壓的對向是「社運」外,也另外講出我們的concern,尤其是其他團體之聲明沒有提出(或覺得過於敏感而不提出)的一些反思。

另外一個目的,則是希望與自由廣場的宣言(我也是發起人之一)做些區分,讓一些「無論如何不願加入自由廣場宣言」(有政治原因,也有認為那些活動只管政治不管社運)的社運團體也能一併支持「廢除集遊法」。

甚至,也許有人或團體,真的無法接受「圍陳」行動與發起的政黨,但他(們)卻可以接受廢除集遊法...真的有這樣的團體唷...那我們也希望這份聲明能把他們納入。
2008-11-13 23:43:59
anarch
目前支持修法或廢法的不同陣營之間會相互拿著放大鏡檢視對方,其實也不是壞事,這裏面也瘸時存在著真實的歷史恩怨和權力痕跡。只要聽得進去對方的批評,大家共同反省自己的侷限與不足,那個檢視彼此的放大鏡就有正面的意義。

就怕情緒地酸來酸去,結果把本來可以因為相互警醒而蘊釀的批判能量攪到臭酸。這就反而讓那些政客與保守威權勢力撿了便宜。
2008-11-13 23:22:04
版主回應
沒錯,范雲跟我也簡單討論過。社運或政運的恩怨情仇永遠說不完,但議題合作不該那麼小鼻子小眼睛。有重疊的地方,就分進合擊才對。台社許多朋友也連署了自由廣場的學者宣言;自由廣場的發起人學者也有人簽署台社聲明。

人民之間的矛盾,不該被統治者(主要政黨、國家機器)分化利用。就像國民黨明明曾經提案,現在也有比較進步的案躺在立法院。當年其實沒有認真推(要不然少數的民進,黨怎能發揮杯葛作用)而現在明明好球在眼前,居然要退縮?!

所以,民進黨偽君子,國民黨呢...葉公好龍!

坦白說,社運或其他進步運動之間「互酸」而忘了共同努力,有時也是個大問題。
2008-11-13 23:38:59
布魯斯
廢除或大修集遊法,等於讓警察少了一個很好用的武器,變成他們往往得case by case去權衡、去決定。這當然構成新的負擔。我們也非常體諒警察人員的辛苦。

但一方面廢除集遊法,警方不用事必躬親,反而減少負擔;另一方面,「權衡」本來就應是執法人員的基礎訓練。現在過於單向的思維與慣行,反而是錯的。

警察的基礎訓練很重要,它形成了警察人員基本的mindset。

警察如果只把「抓人破案」當任務,將「應付上級跟議會」當工作,結果就是一天到晚用武力對付小咖(援交、限制級漫畫、小規模社運集會、驅逐「非法工作」的陸配、查察外配、捉拿「逃跑外勞」......)。Due Process, Proportionality根本不放在心上,也不知怎樣運用。

所以法院與政治高層,不該順從警察機關目前的慣行,而應設法(從教育、紀律、獎懲、績效)改變。這樣才能為警察(與其他執法人員)解套。把力氣與資源花在預防、控制那些真正危害安全、破壞秩序、侵害法益之事項。這樣的執法行動,才有尊嚴,才能理直氣壯說「我在執行法律」。

美國Warren Court在1960s開始一連串有關刑事被告權利保護的判決,其實就是站在「美國警察辦案粗暴無比」的前提上,所做的改革。現在回頭檢討,論者認為這些判決真正的貢獻,在於整個改變了美國警察的訓練與辦案方式,讓他們朝向現代化、合理化(當然,比起英國、日本與其他大部分先進國家,美國警察執法態度之粗暴還是有名的...但比1960s前好太多了)。

有人說「戰爭太重要了,所以不能讓將軍決定」(War is too important to be left to the Generals)。我們也可說「治安/執法 太重要了,所以不能讓警察決定」。政務官及法院,要負起責任--不是抱殘守缺順從現狀,而是改變結構!
2008-11-14 11:10:05
冷言
呵呵...可憐的警察都沒人幫你們說話咧
法院跟政治高層何時「順從」警察了?
誰宰制誰...別鬧了好嗎?
說警察執法過當、辦案粗暴,何不問那些法律上應當節制警察機關的「檢察官」是否真的有能力辦案?是否真的可以捍衛民權,踐行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檢察官所期許的「刑事司法守護者」的地位?
警察不過是執政者的打手而已,誰當老大,他們就只會依法律和『命令』行政,還記得納粹時代的德國陸軍嗎?以及美國歷史上對工運進行鎮壓的警察...
是誰下的命令...才是重點吧!!
2008-11-14 22:24:35
zephyr
廖老師:
 請問可以借轉載嗎?我會註明來源出處和作者的謝謝!! 
2008-11-18 01:16:55
版主回應
Not a problem.
2008-11-18 06:44:54
DCHC
學長,你以後會後悔。
親綠或被民進黨洗腦的大學生,很高興地引用你的文章結論,卻誤解你的本意,或許你應該更嚴肅地區分暴力遊行與非暴力集會的本質(納粹也曾辦過非暴力集會),才不會讓民進黨斷章取義。

何況,既然集會遊行不是請客吃飯,那問候你家祖宗十八代,不可以嗎?罵髒話也是言論自由之基本中的基本,你應該同意。集會遊行是慶典,但足球流氓也曾經只想辦慶典,最後卻變成脫序演出。

如果你認為不妥,但以現在大學生那種沒家教的品行,可以預見你設計的集會遊行法,一定會讓集會遊行場所變成殺戮戰場。無論是遊行者自相殘殺或被迫介入的警察被殺,你都要負責任。

想想看,台灣島這麼擁擠,能當成政治舞台的宣傳場地更少,狹窄的空間比空曠的空間更會刺激人類的暴力傾向,除了紅衫軍運動,我們從未看過任何佔用道路的政治遊行是不流血收場(即使是被奴役的高雄捷運外勞)。所以,設計法律制度仍要思考實際的執行成效,才不會又修出一本沒有實益的法律。

以美國為例,與集會遊行相關之法律管制標的不止道路與空間,仍包括遊行行動中的一切暴力行為,這是維持社會治安的必要方法,故楊泰順先生的意見反而是務實的解決方案,將集會與遊行分開處理,這樣才能預防與處理暴力事件。何況,西方人至少有基督教信仰限制其獸性,中國人的信仰卻沒有這種自律精神(現在還有多少人談儒家思想?),直接適用美國立法例,必定淮橘為枳。

否則,請問你也是喜歡血腥殺戮之人嗎?或許法律學者都該對這個問題表達立場,順便召開全國法律人無規則格鬥大會,一起來好好體驗血腥殺戮的快感。讓所有法學院學生都接受戰鬥訓練,學習殺人,如此才可以使他們瞭解暴力的本質與極限,才不會培養出更多天真無知又恣意濫權的司法官與警察(這才是你要的警察教育)。

畢竟正義女神的右手拿劍,法學界應該要牢記這一點,而不是自大狂妄地掌握權力。

但反向思考,正因為大學生是無知且易於洗腦的生物,我們更不該保護這些溫室中的花朵。以你設計的制度,讓他們接受各種血腥暴力洗禮,這樣更能證明法學假說的正確性。我非常贊成拿這些大學生來做人體實驗,相信你也會同意。通過血腥暴力洗禮而不會變成野獸的人,必然是優秀的司法官與警察。

或許你更應該以這次圍陳事件來評論集會遊行法,順便評論這次事件的對錯。這樣才是一位負責任的法律學者,而不是那些沽名釣譽的大法官與學者。
2008-11-20 00:29:16
版主回應
街頭暴力,或是接近暴力的行動,當然可以管。沒有集會遊行法,街頭秩序就不能規範了嗎?你說的所有問題,都可以用「集遊法以外的法律」來管,好管得很。

我才不care那些大規模的政治集會遊行,因為有沒有集會遊行法,他們都辦得起來,政府也都可以管制。(雖然你說紅衫軍外,從未看過任何佔用道路的政治遊行是不流血收場...這是太誇張了,這些年來的和平示威遊行多得很)

我在乎是小規模、零星的社會運動。只因為聚眾,只因為「叫囂」(其實聲浪不見得高過汽車生),就被警告、解散。

警察根本惹不起「大規模政治集會」,但整起真正的、自發的社會活動,厲害得很。
2008-11-20 06:50:39
冷言
執政者跟既得利益者最常散佈的謊言就是「恐懼」
殺戮街頭講得跟真的一樣,人民的反動即便在怎麼邪惡也遠比不上少數政客所把持的萬惡政府殺得人多,世界上哪一場大屠殺不也是出自少數人之手?
街頭運動除了推動社會進步與集體反省外,所造成的損害幾乎微乎其微,看看60、70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與歐陸社會主義思潮,真正推動社會進步的是誰,而真正下手殺害人民阻礙社會進步的又是誰?
講到暴力的本質,卻不去區分暴力的成因跟權力結構,只是一味地冠上暴力就把人民維權活動跟政府濫權惡行劃上等號,無非是幫那群吸血的既得利益者粉飾他們的罪惡。
DCHC什麼叫洗腦,我想您應該就是例證吧!
2008-11-20 18:28:28
冷言
/但反向思考,正因為大學生是無知且易於洗腦的生物,我們更不該保護這些溫室中的花朵。以你設計的制度,讓他們接受各種血腥暴力洗禮,這樣更能證明法學假說的正確性。我非常贊成拿這些大學生來做人體實驗,相信你也會同意。通過血腥暴力洗禮而不會變成野獸的人,必然是優秀的司法官與警察。/
DCHC你知道寫這樣的文字也是一種旁觀他人苦難的消極暴力嗎?這種暴力可是讓猶太人大屠殺的成因,還有你知道所謂的社會學習理論跟暴力循環理論嗎?經歷過暴力洗禮的只會變成下一個更殘酷的施暴者,甚至去認同暴力行為與強者文化!
2008-11-20 18:36:03
廷振
  學生們站出來的主要原因,無非就是因為警察濫用路檢、盤查、搜索、扣押、逮捕,以及集會遊行法的命令解散權,還有一堆其他有的沒的說連名目都說不出來是哪個國家權力的東西,事情就這麼簡單,還需要牽扯到政黨嗎?把學生直接貼上標籤,然後直接貶低他們的價值,真的就比較沒有「無知且易於洗腦」?還不如針對他們的訴求以及論述做反向攻擊,還比較有助於深化民主,促進理性思辯呢!
  楊泰順所述所言其實根本是斷章取義,把史上偉大的促進民權的 Warren Court 誤會至此,實在不可令人置信;他說現在的集遊只是淪為「造勢」的工具,更是一種侮蔑!他認為媒體在台灣可以完全發揮監督政府的角色,也可以充分形成「觀念自由競爭市場」,這真是令人費解!這個社會的事實明明就是:每個人的媒體接近使用權明明就是不等的!弱勢者無法接近媒體,自然只能利用街頭,接近政府權力核心機關,企求表達出一點最卑微的聲音。今天星期五的台北街頭,不就有一群視障者為了抗議釋字649號解釋而站出來遊行嗎?他們僅僅只是在示威?若可以在家裡過舒舒服服的日子,誰願意出來街頭?光是「集遊≠集會」這種純粹的文意解釋,連保守的大法官都不這麼認為了;freedom of assembly 的意思,本來就是指 assemble in public places,遊行本身也就只是 assemble in public places,parade 跟純粹的 assembly 相比就只是會有更多的 places,憑什麼多的就要比少的受到更低程度的憲法保障?只要沒有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所有的公共場所運動都應該被積極保障。他末段所使用的 compelling interest 概念,更是匪夷所思,似乎不是一個有讀過美國憲法的人所講的話。
  令我覺得氣餒的是,社會大眾現在瀰漫著一種保守思潮,對於政府所言往往來者不拒,而且最喜歡用「一般預防理論」抑制集會遊行,偏偏違不違法本來就不應該用集遊法來確定,而且刑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等管制法規難道就沒有一般預防效力?這些保守派居然否認了他們最愛的管制法規有一般預防效力,真令我覺得不可思議!另外我也感受到了國家機器掌控媒體的可怕,媒體公共化已經是勢在必行,不做不可了,台灣的民主自由素養真的就是被這些媒體(特別是二十四小時的有線電視新聞臺)給搞壞的!老師請你多加把勁,加油!
2008-11-22 01:24:57
FK
廖老師:

其實思考一件事情

集會遊行法施行至今也很久了,上一回要修法是在2006年紅衫軍運動的時候。
不過我想大家都很清楚,當時是國民黨的立委要做球給紅衫軍以把阿扁大律師攆下來。執政的民進黨當然要死擋。
現在執政在野黨對換,主客易位,法還是那樣一部。

所以,我還是認為,為了顧慮藍綠的標籤而對修改集會遊行法瞻前顧後本身就是一件比"集會遊行的管制區長在警察嘴巴上"還蠢的事情。

至於別篇有仁兄提到廖老師是民進黨,
我說還真鮮了

*所以,民進黨偽君子,國民黨呢...葉公好龍!
*剛開始,有些人不僅是「疑慮聲援行動陷入藍綠對立」,而是懷疑這個行動會不會反而被敵視社運、打壓集遊法的民進黨政客(聽聽那些當年擋修法的立委現在說的話!)收割。

就我個人而言,可以把角色在時序上的前後矛盾去限縮聚焦到某一陣營,bypass掉另一陣營也是龜笑鱉無尾的狀況;同時使用溫和的詞彙批判該陣營。
說真的,民進黨有這種支持者的話,整黨可以放學下課收工打烊了啦XD
2008-11-22 02: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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