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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2 06:57:32| 人氣8,999| 回應57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要東施效顰的法學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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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07.5.2,編輯改名為「法學教育改革,東施效顰」。此為原稿。

其實除了這篇短文所說的外,我認為近年討論法學教育「改革」最大的問題之一,是這些改革與其反彈,都很少真正顧及「社會」的需求與問題:怎樣的法律教育,才能培訓出較能實現「社會正義」的律師群?讓目前沒有能力使用法律資源的(多數)人也能享受到法律服務?

不好好討論這個問題,只在什麼法律學生就業率啦,促進國際化啦下手,我覺得真的沒意思。那些「國際化」的企業,不會缺律師的。但升斗小民常被法律欺負,卻不知如何用法律反擊--因為沒有懂法律的人站在這兒一起戰鬥。這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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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東施效顰的法學教育改革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美國法學院的1001天」作者)

部分立委在立院提出一套非常激進的「法學教育改革」法案。它將禁止大學部法律系畢業生報考律師與司法官,並逐漸將法學教育移至研究所層級的「法律專業學院」。在同時,卻大幅限制法律專業學院的入學人數門檻。他們認為這種保護一小撮菁英的法律教育,才能讓法律人更有「競爭力」。

它嚴重地限制法律教育與律師市場的「階級」、「規模」,以及「律師人數」,但卻幾乎沒有任何有意義的實證或比較研究依據。例如,草案第二條明定有資格參加律師考試的法律專業學院,全國每年只能招收六百五十人。請問,有何種實證研究證明台灣的法律服務市場每年只需要「六百五十名」律師?而且,提高學習法律的門檻,有利於誰?

又如,將來「大學部」還是可以設立法律系並招收學生,但這些法律系學生將喪失報考律師與司法官的資格,只能報考書記官、代書等工作。形成一種詭異的雙軌制:學生們都讀同樣的法律教科書;但有些人卻不准考律師與司法官,只能從事代書與書記官等工作。請問,除了想當然爾的「學歷高些比較厲害」或「美國也這樣」,又有什麼研究告訴我們大學部學生絕對不夠格當司法官與律師?現在僅有大學學歷,執業多年的專業人士都是不夠格嗎?如果大學部畢業的學生有本事考贏「專業學院」畢業的研究生,憑什麼剝奪他們的機會?考試考不出程度,該檢討的是考試制度不是嗎?

美國雖採學士後法律教育,其政府可從來沒有試圖在考試名額或學生總量進行管制。這樣才可能造就出全國超過一百萬名律師的「市場規模」。激烈的競爭,加上相對有利於原告的民事訴訟制度,造就了「萬事法律化」的環境。律師們努力把社會生活中各種問題轉變成法律爭議,並設法找出新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策略。人多了,競爭激烈了,「生命會找出路」,何勞政府費心?

把美國的律師人數換算成台灣人口來比較,我們的律師加司法官應該有十萬名!哪有什麼「每年六百五十人」的限制?唯有律師不怕多,不怕激烈競爭,才可能「迫使」考上後的律師「開發」各種業務,強化競爭力;這也才能讓在學的學生不那麼重視考試,而以充實將來真正的實力為主要目標。反之,以立委所提的草案來看,將來從專業學院畢業的律師,沒有當今法律學子的考試壓力,也沒有美國同儕業務競爭的壓力,免於競爭的他們,真的會比現狀好嗎?請三思。

另外補充:

日本北海道大學的長谷川晃教授於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也曾來政大演講敘述有關日本「法科大學院」的狀況。依他的說法,學士後的法科學院成為純粹「考試取向」或「實務技術取向」的組織。這與教育部、立委提案,還有美國模式都天差地遠!

「改革」出問題,原因「之一」在於檢察、司法,與律師系統都不願意增加人數...雖然法「學界」多主張放寬,但在實務界抵制下,餅還是做不大。這種改革,還是只能受限於「圈內自利」。與「社會」、「全民利益」都沒有什麼相干。

台長: 布魯斯

顯示全部57則回應

現代俠盜
「民眾已習於主子和管理人的需求和價值並予以認同,把既有體制在心裡,意識裡,感覺裡,本能中供奉起來」(法蘭克福學派大將馬庫色「反革命與反叛」立緒出版,p108)。

如果法律人(尤其學法之學生),此次在自己的戰場上都潰敗,台灣還有救嗎?
2007-05-08 10:50:57
mark
我倒是有一個很大膽又有點不切實際的想法,那就是:「台灣不要採取學士後法學教育也不要採取現行的法學教育制度,而是乾脆把法律系改成六年制,第一年修習社會、人文的相關專業課程,第二年修習政治學的相關課程,第三年修習商學的相關課程,也就說在前三年先讓學生有各領域的基礎知識背景,而前三年僅修習幾門類似概要性質的法律課程;然後最後三年才正式進入專業的法律課程學習並且讓學生分組。
2007-05-11 09:33:31
版主回應
很好。

但理工農醫的知識呢?這些知識可能在短期內(前三年)也學會嗎?依照您的科目建議,那許多人期待的「(自然)科學與法律整合」或「經濟學與法律整合」就可能做不到了。

也許前三年無須硬性規定,只是讓學生選擇主修一至兩個法律以外的科目(文學、會計、化學、社會學...),接著後三年才主修法律。
2007-05-13 08:49:49
Richard
同意你的看法

在學教育不隨便前提下
放寬錄取率
使有更多的律師
其實利於人民於法院內外主張權利
2007-05-12 12:41:33
貴陽街與延平南路交接
我們都知道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我們也指得出千百種理由指證它的瑕疵,但是...在台灣讀了那麼多年的法律,我感覺到的是...每當遇到一個爭論的議題時,法律人就會自動分正反方,然後各說各話,堅持己見,主導改革方案的正方,往往表面上說,可以廣納意見,但都是戴了耳塞聽你說。
但是...往往更無奈的是...反對者,明明知道自己的堅持與指正是對的,但沒有辦法發揮實質的影響力,只能在報章雜誌與網路上一鳴不平,但卻無法改變什麼...
我無意批評各位前輩的發言,只是幾次社會事件下來,身在其中,讓我深深的覺得,我們讀法律的人,寫了說了再多的崇高理想或完美計畫,影響力可能還是遠遠不及直接走上街頭抗議,甚至利益團體的遊說對於法案的動否,影響力可能都遠遠的超過我們的『學者』『專家』...
很多時候...我覺得...我們讀法律的人,其實只不過是穿了光鮮一點的和尚罷了,會講道理,但卻不事生產,只等待人民的苦痛...卻無法改變社會...只能依附在政治下殘喘,有朝一日有權者下令『尊道滅佛』,一群法律人就匆忙忙的留髮還俗,改念道德經...繼續生存...
2007-05-12 14:22:57
版主回應
說得好,只靠嘴說當然不夠。「行動」是最重要的,「論述」只有在它與具體、有效的行動結合的時候,才有意義。

在這個事件,遊說、反遊說,其實都已經在做了。現在也在許多場域(立法院、教育部、考試院、總統府...)打仗之中。倒不是「只」靠言論與文字。

不過就像我所說的,法律人在這個案子上還沒有想出足以感動、煽動、召喚「圈外人」的社會大眾的論述與行動策略。一個純為法律圈內人自己爭權益的運動,是不容易有效果的。畢竟在社會公眾的眼中,法律人不是什麼弱勢團體。(想想看,前一陣子有許多「醫生娘」穿著名牌上街頭為醫生喉舌,社會觀感如何?)

這也是法律人長期對社會冷漠,忽視大眾需求,拒絕與社會溝通的惡果之一。現在多少遭到反噬了。
2007-05-13 08:46:05
phil6dog
@ 我就是「圈外人」。 :(
但至少我已看到幾個[感動點]:
-- 如果法學教育改革裡,真有需要立法院介入以打破僵局之處,應該是在律師公會強大壓力下,遲遲不放寬錄取名額(不要告訴我其中沒有名額考量)與應考方式(如採取分科累積制)的律師考試!
-- ~~有一個可能的共識,就是律師的名額必須要開放。否則,即便是全面法學院化,被國考綁架的情形,還是會再度上演。
-- 當天所有法務部、司法院、律師公會,全都一面倒的認為「任何可以提升法律人素質的改革,我們都樂觀其成」。
-- 「外人」不能懶得管,因為「外人」繳了稅,還要受「法律人」裁判或代理,當然要發出聲音囉。

@ 我的評論:該一所謂[可以提升法律人素質的改革],
違反了〔民主的問題,應以更大的民主來處理〕的原則。 #
2007-05-13 19:14:38
mark
嗯~感謝廖老師的回應~! 前三年也許真的不該硬性規定,要有自由選擇的空間。
我ㄧ開始的出發點太貪心了,認為法律人應該什麼都要會,所以才會提出這樣的科目建議,結果反而造成什麼都要但是什都得不到的結果,而且也沒有自由選擇空間。
感謝廖老師修正我的想法~!
2007-05-14 16:59:36
...言
法學教育改革早已經沸沸揚揚好一段時間,李清譚教授在律師通訊192期也有一篇大作,但是就這段時間看來,台灣的法學教育除了越來越形成可笑的市場取向化(一大堆科技法研、科技整合)但事實上,我國根本沒有那麼多(或是根本就一個也沒有)的專業整合型師資,很多也是個各法科教授集各名字弄一弄,交相賊一下,這些學生最後還是往補習班蹲,往國考跳,又有幾個真正對他們的分工領域上去呢?
又回到「傳統法學科班」好了,仍然是以補習班為大宗,而事實上,這樣的法學訓練下來,又有多少學生擔任司法職系或其他相關職系時,又能拿出多少專業?又有多少背景知識可以拿來做出裁判(決)書狀的的基礎背景,到最後還是拿傳統判例、會議解釋東貼西剪,試問,這樣的法律體制全貌與實務運作,會對我國司法有多大的改善空間?這樣法學訓練下來的司法官是否能夠寫出怎樣突破性的判決亦或是能在人民情感與司法價值權衡下的衡平判決?
錄取名額或是要不要廢掉法律系大學部,我想這多是技術問題,就如同諸君所說的「生命會找到出路」,既然如此,那就何必在開放錄取名額上惺惺作態地討好學生,倒不如真正去思考,如何讓台灣社會各階層與各領域愛用法律系的畢業生,讓各法律系學生能夠充分地選擇各領域的法律工作,而這些是不是要考慮採取實習作業或實務課程,或是乾脆一點,就廢掉法律系大學部,讓學生先學會一技之長,再來考慮是否要往翁岳生大法官所說的那一條孤寂的道路邁進。

千萬不要到最後只會說一句:「要好好充實自己,要在求學的時候發現自己的未來該怎麼走,因為未來是很競爭的,要把電腦學好、要把外文學好.....才能作個有國際觀的法律人」

拜託,大家自己都心知肚明,當學生的時候,有哪幾個會去搞社會運動,更別說像國外大學生一樣「走向國際」...
2007-05-14 20:15:04
phil6dog
這是「圈外人」的聲音。

我贊同,
-- 考試只是「基本門檻」,要把「太差的」或「不夠格的」刷掉。
-- 「美國法律制度完整、複雜而嚴謹」,部分原因也正是因為「萬事法律化」以及「律師多」,進而影響了「法律制度」。這幾方面是相互影響的。
我質疑,
[缺少律師資格]要[如何讓台灣社會各階層與各領域愛用法律系的畢業生,讓各法律系學生能夠充分地選擇各領域的法律工作]呢?!
我認為,
「取得律師資格」的生命,其社會出路是更寬廣的。
總此而言,[要不要廢掉法律系大學部]確是技術問題。

[司法官/律師]的[錄取名額],根本牽動了[官方司法/民間司法/教育司法/補習司法]的市場利益。
限制[錄取名額]即限制[市場競爭],乃[市場既得利益者]保護自身利益的關鍵手段。
增加[錄取名額/市場競爭]不利[市場既得利益者],但有助[市場發展/消費者利益]。
由此而言,[要不要廢掉法律系大學部]可以是前者的一種[圍魏救趙]策略。 #
2007-05-15 02:00:07
現代俠盜
誰先打破鏡子

「這也是法律人長期對社會冷漠,忽視大眾需求,拒絕與社會溝通的惡果之一。現在多少遭到反噬了。」這句話,我喜歡。

部落格「非典型法律人」有篇「破鏡難圓─背叛與信任」引起討論,
://mypaper.pchome.com.tw/news/carolin101/3/1285732601/20070506154440/#672972
談到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透露出的信息正足以顯示出「司法沒有與人民站在一邊」。

有位自稱法官大人首先回應指責人民出庭時,態度如何如何。再來:「吊詭的是許多當事人一面懷疑法院的公正性一面卻又不停地向這個他所質疑的法院提出各種氾濫成災的民刑訴訟」。
完全忽視人民為權利而法律鬥爭之基本信念和價值,立刻,遭到網友質疑:「利用訴訟的前提是人民相信司法?」「可見得利用司法訴訟跟信不信任司法是兩回事。質言之,司法訴訟是因為司法有權,也就是司法權,人民沒有司法權,頂多有訴訟權,本於憲法賦予的訴訟權,人民行使此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跟人民相不相信司法無關,即使不相信司法的人也可能藉又訴訟贏得勝利,藉以實現其請求權等」。

顯然該法官大人之霸權思想,意識裡,在審判時已對當事人產生「非理性」之「好惡」判斷。言外之意,好訟之徒,即非善類,氾濫成災之禍首,影響裁判品質,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

另一位又稱律師的大人回應:「令人深切反省我國人民基本法治教育之素養,與社會環境及媒體影響力所造成的種種後果」。

言外之意,也認為遭「圈外人」誤會,人民之素質又成了「人民不信任司法」之禍首。

總之,司法當權派「一點都沒有錯」,有錯也是人民的錯。

司法圈之既得利益者,如果繼續持這種看法,不謙虛檢討自己。尋求「破鏡重圓」。
司法圈「有難時」,又如何期待「圈外人」聲援。
2007-05-15 09:29:18
phil6dog
我很好奇這三點的內容/發展。

-- 在這個事件,遊說、反遊說,其實都已經在做了。現在也在許多場域(立法院、教育部、考試院、總統府...)打仗之中。
-- 法律人在這個案子上還沒有想出足以感動、煽動、召喚「圈外人」的社會大眾的論述與行動策略。
-- 陳長文大律師對此事的態度。 #
2007-05-16 00:52:53
現代俠盜
實在不宜由外人來多嘴。

僅對「那就何必在開放錄取名額上惺惺作態地討好學生」一句,提出看法。

還是從實用主義著手。
檢審那怕萬分之一,也沒意見。他家之事,自有律師來「治」他。
代表當事人兩造之律師,錄取率至少百分之七十。
或者,像其它證照制度一樣分甲乙丙三級,甲級8%,乙級30%,丙級70%,當然收費也要分三級。

像趙健銘類,當然可雇用甲級去脫罪(死的變活的),略複雜案件可雇用乙級,兩造公平競爭。至於丙級,嘿嘿!當然是對付法官的無理取鬧,今天,老百姓連起碼的「正當法律程序」都得不到保證(不信,來辯辯看),也就是丙級絕對可保證在法庭內得到公平,像「人」樣的對待,人民來到法院的起碼信賴關係也藉此可以維持。

如此,人民可依自己案情輕重,本身財力所及,在市場選購自身最有利的服務,捍衛自己的權利。

總之,神秘職業主義一定要打破。
一試定終生的落後制度,一定要廢除。
畢業學生一定要給口飯吃。
2007-05-17 10:37:51
phil6dog
大盜 兄:

慮及[消費者利益],雖然身為外人,我設想:
-- 增加目前檢審名額,[官方司法]應多少/快慢能[利於內部制衡/不利於權勢壟斷]。尚且,檢審若困頓案牘,也不易走向人民。
-- [律師證照分級]我沒聽過,但Y not? 您的解說基本合理。

BTW,天主教古時即奉仰[神秘職業主義]。後為基督教等打破。 #
2007-05-17 15:05:19
現代俠盜
phil6dog 兄,
在我外人看來,打到司法圈圈的核心,大家的嘴就合起來了。
所以「錄取名額上惺惺作態地討好學生」,我也不反對。

只是覺得事關學生吃飯生存之道,唬弄,調戲一下學生,也不應該,才多次發言。

神秘職業主義,我在第一次發言,就略微提到。波斯納的「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書中,有詳細說明。

您提的天主教(中古時),也對。當時的教士,連「聖經」都不讓人民閱讀,更別說解釋發言權了。真「他媽的」有夠黑。
2007-05-17 17:39:51
現代俠盜
近日發現律師法,第三十六條 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對顯無理由,有點意見。

由誰來認定:當事人,律師,法官。
恐怕不是當事人吧!有人「沒事」花錢,花時間,打官司嗎(訴之利益)?

認定標準又指什麼?是否屬強制性規定。自由恣意裁量嗎。還是「暗指」什麼。
為什麼會有此條規定,拜託,不會是,又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吧。

訴訟權有沒有規定,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就不予「當事人花錢尋求輔導救助」?

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為我國法制所特有,德奧兩國無類似規定,其適用自應審慎(吳庚行政爭訟法論 p95)

老師文中提到「但升斗小民常被法律欺負,卻不知如何用法律反擊--因為沒有懂法律的人站在這兒一起戰鬥。這才是問題」。
我真的很心寒,人民為自己「主張權利」的障礙這麼多,這麼困難,這麼不能「操之在我」。

我不知道有什麼「行業」還要挑客人。醫生可以說,治不好的病人,不要來。賣牛肉麵的可以說,不喜歡吃牛肉的,不要來。蓋房子的說,設計圖太醜,不蓋。軍人說,打不贏的仗,不打。當老師的可以說,朽木,不教,教了也是「浪費」嗎。

律師這個「行業」太奇怪了,進去,門檻太高。挑客人,還控制市場(包括價格)。無風險,勝負乃當事人的事。有知識,受人尊敬(?)。行有餘力,還可以選總統,貪污也無罪。

愈來愈佩服 phil6dog 兄了,怎麼會想到中古時的上帝使者「教士」。
今天,人民「公平正義」的捍衛者---律師。說穿了,與法官共同霸佔了「法律」的知識和解釋權。
還可以掉過頭來,取笑人民法律素質太差。

這個圈圈,我也想進去。棄「盜」從良了。
2007-05-19 10:43:50
phil6dog
律師們,當心了!

既然,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
如果,法院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當然,受此害的原告有權向其律師求償。

PS:「盜」就是「盜」,很難「從良」的。 :) #
2007-05-19 22:28:50
phil6dog
蠻納悶的!

基於[律師法#36]的禁制規定,
[民訴法#249]即應以律師為懲處對象,方合邏輯。
怎麼還是原告倒楣呢?!

On second thoughts, however,
這樣子[拐個彎整人]的陽謀,
也算是[一箭雙鵰]的高招了。 #
2007-05-20 14:16:55
現代俠盜
特別費一案,如果是民事糾紛,又如果發生在弱勢或極少數的人身上,恐怕就「求救無門」了。
因為照所訴之事實看,既然是公款,又佔據為己有,當然就「顯無理由」,此時,是否律師就不接此案了,連審判的機會都沒有了。
但大官、有勢者是不怕沒有甲級律師出來幫忙辯護的。
所以,我們的法律會來個大轉彎,實質補貼說,無理由又變成義正詞嚴了。

「有無理由」是法律見解問題,「顯無理由」表示「大眾一致,見解相同」。
照「民主」的觀念看,就是因為「大眾一致,見解相同」,才更要多給予「異議者的少數」法律上之保障,透過審判,給予平反機會,至少使「少數者」口服心服。這才是真正的民主。也是「正當法律程序」起碼的要求。

這就是吳庚大法官說的,適用時,一定要審慎(信不信,法院卻經常使用此「方便」法門)。現在,連我們的律師都可以判斷(裁決)出「顯無理由」,並形諸於文字規定,這是否也太輕率,太霸道了呢?

依人類歷史經驗看,「顯無理由」,經不斷挑戰,後來變成「真理」的,「少數」變成「先知」的,也不乏先例,還需要我來舉證嗎?
2007-05-21 09:56:34
現代俠盜
特別費一案,如果是民事糾紛,又如果發生在弱勢或極少數的人身上,恐怕就「求救無門」了。
因為照所訴之事實看,既然是公款,又佔據為己有,當然就「顯無理由」,此時,是否律師就不接此案了,連審判的機會都沒有了。
但大官、有勢者是不怕沒有甲級律師出來幫忙辯護的。
所以,我們的法律會來個大轉彎,實質補貼說,無理由又變成義正詞嚴了。

「有無理由」是法律見解問題,「顯無理由」表示「大眾一致,見解相同」。
照「民主」的觀念看,就是因為「大眾一致,見解相同」,才更要多給予「異議者的少數」法律上之保障,透過審判,給予平反機會,至少使「少數者」口服心服。這才是真正的民主。也是「正當法律程序」起碼的要求。

這就是吳庚大法官說的,適用時,一定要審慎(信不信,法院卻經常使用此「方便」法門)。現在,連我們的律師都可以判斷(裁決)出「顯無理由」,並形諸於文字規定,這是否也太輕率,太霸道了呢?

依人類歷史經驗看,「顯無理由」,經不斷挑戰,後來變成「真理」的,「少數」變成「先知」的,也不乏先例,還需要我來舉證嗎?
2007-05-21 09:58:22
phil6dog
@ ~~但大官、有勢者是不怕沒有甲級律師出來幫忙辯護的~~。

沒錯!但通常[官官相護/權勢掩護]會在前。
因為,他們其實並不喜歡
[法律論點是「辯出來的」]的[政治論點]。 :)

@ 特別費[公款私用]弊案,起因是
歷年政府[以政治手段處理法律問題],我認為。

處理[萬事政治化]之道,經緯萬端。
然而,[增加司法資源+萬事法律化]必是大方向。
雖然,理應[這個圈圈]先反求諸己。 #
2007-05-21 16:53:04
城外人
臺灣的法學教育改革:幾個潛意識裏菁英主義的法學教授和幾個以政治意識形態謀利的民代勾結,如果真如他們所願,那麼在接下來的幾十年,我們就會看到幾個&quot法學教育典範&quot不食人間煙火地對著全臺灣的法學學生,要他們一叩首、再叩首、三叩首。至於那些民代呢?這不過是他們一貫踩著人民鮮血和未來以建立自己名望的機會。民代踐踏人民是常事,可悲的是那些&quot法學菁英&quot,懷著優越感,對於反對的聲浪,只會嗤之以鼻&quot他們不念書,怪誰?&quot,卻不承認自己的專橫與對權力的貪婪。
學歷真的代表什麼?楊建華和制定民法的史尚寬都是研究所的???新制的法學教育,是培育菁英?還是培育有錢階級的&quot菁英統治&quot正當化?階級社會以法學教育為起點再度復興,這真是法學的一大反諷。
2007-05-26 23:42:13
內鬥內行,外鬥外行
法律人搞法律人,比什麼都在行。
關起門來搞,能和世界接軌嗎?只是讓幾個教授獨佔大權,把所有反對者搞死。
Top down的心態不改,臺灣的法學教育永遠只是少數人統治的奴隸社會。
2007-05-27 08:55:02
現代俠盜
自由意志之可貴
2007/05/26 新聞報導,
電視實鏡秀、名人老大哥的澳洲版,最近惹出了爭議。一位參賽女子的父親上星期因病過世,不過製作單位卻隱瞞噩耗,直到女子的男朋友向媒體披露,大家才得知。製作單位的做法,到底合不合乎情理,在澳洲引起廣泛批評與討論。原因出在這位名叫艾碼的金髮美女身上。艾瑪的父親罹患癌症,上個星期突然過世,並且在21號下葬。不過與外界隔離,專心在攝影別墅中比賽的艾瑪,卻渾然不知這個噩耗。原來她的父親擔心破壞女兒的星途,要求家人與製作單位封口。不過艾瑪的男朋友卻對外洩漏了內幕,引起輿論嘩然。民眾批評,製作單位有告知的權力,不過電視台卻說,尊重家屬的決定,甚至在網站上渲染艾瑪父女長年失和的消息,並且公開艾瑪哥哥的親筆信,證實妹妹對於父親病情,應該心裡有數。這齣劇碼究竟是不是電視台一手策劃,目前還不知道,不過觀眾認為,隱瞞參賽者家人過世的消息,的確已經違反正常情理。(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這個新聞告訴我們的是「自由意志之可貴」,無論如何,電視台不應該「自作主張,代為決定」,隱瞞「關於當事人之重大消息」。而艾瑪得知消息後,如何處理,是否影響演藝事業,則屬艾瑪的自由意志範圍,毋庸旁人來多嘴。

反之,看看人家,想想自己。
我們的人民想要提起民事訴訟,還要先想想是否「顯無理由」,而律師法的專橫,有無尊重當事人之自由意志。如此,大剌剌的公開明文侵犯當事人之自由意志,只顧及自己的利益。正如,聖經上說的,原諒他吧!他們不知道自己在作惡。

日後,歷史會告訴我們的子孫,擺脫威權又正名後的台灣,是沒有「實質自由」的,因為人民是被社會壓抑的,奴性的,不知反省的。
而「臺灣的法學教育永遠只是少數人統治的奴隸社會」(不是我說的,樓上人說的),這又是誰造成的結果。政客,媒體,教授,社會菁英,還是愚昧的人民,大家不是很愛台灣嗎?台灣的尊嚴又何在?
2007-05-27 11:55:03
phil6dog
在理論上,有時我會擔心/猜疑,
不管誰人(s)多麼的頭頭是道/信心滿滿,
當大環境達到某一臨界點,
任誰都將無力/只好隨從。 #
2007-05-30 21:37:12
補充
聽說音樂家在演奏音樂的時候,是對&quot樂曲&quot的主觀解釋,而不受當初作曲家的原意所拘束,誰好誰不好,卻是市場決定。
看來在部落格發言也有類似的狀況,&quot臺灣的法學教育永遠只是少數人統治的奴隸社會&quot個人當初是指臺灣的法學教育,似乎還在少數幾個人發言和決定大部分法律人生死的狀況,這和奴隸社會有何不同&quot,俠盜的說法我個人是同意的,只是,法律人在熟讀現代民主國家的法律,對拘束自身的重大變革卻和&quot被社會壓抑的,奴性的,不知反省的人民&quot一樣對擁有權力的人無&quot法&quot抗拒,這是不是社會深沉的悲哀與遺憾?
2007-06-01 07:27:15
現代俠盜
俠盜之補充

大家都承認,文中所謂的奴隸,也非法律上之真正的「奴隸」,形容詞而已。
大家也都承認,現代社會是一個「階級社會」,「統治」與「被統治」。有錢對無錢,老師對學生,軍官對士兵,老板對員工,醫生對病人,甚至「老公」對「老婆」。當然,律師對當事人,法官對律師。
就是因為如此,「統治者」對「被統治者」,才要時時給予「自由意志」之尊重,否則就是「壓抑」或「霸道」。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們天天同時充當「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壓迫別人,也被別人壓迫。

「對拘束自身的重大變革卻和&quot被社會壓抑的,奴性的,不知反省的人民&quot一樣對擁有權力的人無&quot法&quot抗拒,這是不是社會深沉的悲哀與遺憾?」這一句,有點意見。

法律人當然可以抗拒,在法律世界,你們就是統治者,豈有「統治階級」自身不能「反省」、「抗拒變革」的。也不是一句悲哀與遺憾,輕輕可以帶過。非不能,乃不為也。
至少,可以用嘴罵,用筆批,檢討自己,有則改,無則免,甚至「退黨」抗議。本盜最難過的是「律師法」眼中根本沒有「當事人之自由意志」,霸道,不知反省。還大大方方的寫出來,留下歷史記錄,表示這個「圈圈」確實「與眾不同」,實在不想用「丟臉」兩字來形容。

至於,臺灣的法學教育改革,幾十年也如此,就可以草草混過。「教育部長」只會選擇「正名」、「台灣語」來下功夫,那就更不想提他了。
2007-06-01 10:50:44
補充二
部落格很容易把事情說不清楚。
今天我和朋友談到法律教育改革,他說有些主張改革的人,是研究普通,卻政治化的走捷徑,用道貌岸然去堵別人的嘴,卻絕口不提自己從中所預期的利益。這些人一旦成功,下一步只是重蹈財金人員的覆轍,蓋一個法律研訓院,收別人的錢給自己當董事、出國、坐名車、當高官、養老,然後趾高氣揚的要年輕人多努力,別像那些被淘汰的律師和教授一樣不知道社會潮流。結果呢,臺灣有能力的學生,只會拼命出國,因為在臺灣考上十張律師執照也沒用,因為一碰到國際案件,根本沒有人承認臺灣考的証照。
2007-06-02 00:02:39
現代俠盜
對「顯無理由」再踹一腳

波斯納「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說:「人們可能對某個問題感受非常強烈,但還是錯了。確信並非確然的標準(certitude is not the test of certainty)」。哪怕自己的確信無法動搖,也還是可能出錯」,「某個法官的不可動搖的確信也許沒有很多其他人分享」(p289)。

民事訴訟一審,未言詞辯論(有多重要,勿庸提醒),因為顯無理由。上訴二審,還是未言詞辯論,同樣白紙黑字顯無理由。上訴三審,在費了一番勁及重賞下,律師還是代理了訴訟。戳穿了顯無理由之荒誕可笑(悲哀的笑,窮人多麼困難的真實故事)。

今日電視跑馬燈已打出「立院三讀,未來行政訴訟將收裁判費」。
政府公權力(尤其租稅等負擔處分佔1/3以上)侵犯人民,人民行使訴訟權,討回公道。輸了自己付費,反之,贏了國庫負擔。那麼公務員儘管侵犯人民,有持無恐,來打訴訟好了。天下有這種道理嗎?

以上兩件事,都不是營造一個對原告或窮人有利的訴訟大環境。舒緩訟源,是以製造窮人障礙來成就的,恐怕連大禹也搖頭吧!

如此,又是在保護小圈圈之利益不被打破。650名之配額將得以維持(訟源減少了)。學生之飯碗,可預見不會解決。

請廖老師務必對行政訴訟收裁判費一事,報紙上,為文公開表態(窮人雖然不是歧視,可疑分類,但總是弱勢吧)。為了眾窮人階級利益,俠盜拜託。
2007-06-06 16:52:11
版主回應
今天中國時報社論「行政訴訟不應收費」寫得很好:

行政訴訟不應收費

立法院通過修正行政訴訟法,授權司法院定期將行政訴訟法改為收費制,以後將由敗訴之一造負擔訴訟費用。司法院官員向媒體表示,如此一來,可以防止人民濫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弊病,法官從此不必陪著人民玩。司法院翁岳生院長提倡「司法為民」的理念,也是行政法學的權威學者,若聞此語,不知是否覺得足以快慰平生?我們置身民間,卻是不敢苟同。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60900300,00.html
2007-06-09 09:40:48
phil6dog
政府此舉顯然可[舒緩訟源]/不利[原告或窮人]/有利[各級公務員/國庫]。

因此,我希望能先瞭解[訟源緊張程度],
統計分析過去三or五年的訟源。

這研究應包括/但不限於,
-- 行政訴訟年度總數/起訴標的物類別&金額層次。
-- 起訴人行業別/縣市別/地域別/數目比例。
-- 訴訟延續時日/勝敗訴比/勝訴結局類別。
-- 計算過去/預估未來可收取的裁判費。
-- 行政法院的業務費用/業務承受能力。

PS:然而,我的想法應只是空談/徒讓大盜兄見笑罷了。 :) #
2007-06-07 23:41:30
現代俠盜
就是這麼簡單

phil6dog兄也太好心了,提供這麼多的方法,企盼當權者能檢驗政策之合理與否。

不可否認,台灣社會就是跟隨美國老大哥的腳步走(從未&quot獨立&quot),只是落後二、三十年,其實,跟著走也沒什麼不好,要「跟」就跟緊點,要「學」就學像一點。

隨便翻翻書,看看美國社會的歷史好了。
1960年是美國法律職業(包括法學教育)的大革命,在此之前,也是神秘、壟斷的卡特爾(Cartel)。但經濟變化改造了這一職業,由於新權利的創建,太高的犯罪率,放鬆起訴權的規則,慷慨的法律救濟(包括集體訴訟),使它朝著競爭性企業發展,使訴訟更有利於民事原告而不利於民事被告的趨勢增加了,造成訴訟爆炸,與之相伴的律師數量迅速增長。1960年美國有21萬,1991增為77萬,1995年90萬,2000年超過100萬。這一競爭還增加了律師的收入,吸引了更多學生進入法學院。在1970至1985年間,法律服務的價格是下降,而不是增加。(以上波斯納「超越法律」第一章有描述)
甚至,有人想將法律診所設置在百貨公司裡,讓逛街的人買完內褲,吃飽後,就近請教法律問題(美國法導論p321)。

再來談「行政訴訟收費」之事,當然他們會有「立法理由」,但聽它胡扯(勸phil6dog兄,省點時間也不用去「看」了)。
單單請問,過去幾十年(包括幾年前才剛修正過),為什麼那時候會不收費。那時候不收費之理由,如今「消失」了沒有。再參照上述美國社會發展經驗,我們有「新」理由改變此「舊」規則嗎?

就這麼簡單,為什麼?
少數人之利益!利益!利益!
2007-06-09 11:11:07
現代俠盜
又,法官不陪人民玩,難道陪妓女玩嗎?(自首,向女性同胞賠罪)

上班,幹公事,天經地義。沒有玩不玩之事,什麼心態。聽了就生氣。

秋菊打官司,給個説法。自己的理由,不足說服別人,不自己檢討,怪別人糾纏不清。
有種,拍胸脯保證,所有判決(包含上訴後的),絕無違背法令。

本盜就有證據,連成年二十歲都算錯,加減法都會錯,如此判決,人民還懶的跟你玩呢(不要臉)?
2007-06-09 12:21:19
現代俠盜
何謂「濫訴」?

本盜孤陋寡聞,近日百思不解,如果私底下聊天,用「無聊」的訴訟,勉強聽的懂。
如果官方正式使用「濫訴」兩字,本盜有意見。司法院應講清楚,定義明白。否則就是給人民戴帽子,污衊、醜化、看不起人民。

又,如果我是法官,那麼就非常喜歡「濫訴」,簡單嘛,直接駁回。結案績效有了,又不會囉唆且心安理得,對的起良心(如果還在),豈會增加龐大案件量,壓的法院喘不過氣來。

如果「濫訴」兩字,交代不清楚,那麼「閉嘴」,以後就不要隨便再拿來「苦苦相逼」老百姓。
既然老百姓連何謂「濫訴」都不明白,又豈能指責百姓「濫訴」。

啊!我懂了,法官看不爽的,就是「濫訴」,故懶的跟你「玩」,他說了算。「中華民國」千秋萬歲。

另外,
蔡朝安律師_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高烊輝律師 / 司改雜誌第062期
行政訴訟改採徵收裁判費淺析
日期:2006/6/25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1615
有詳盡說明,請參考。摘錄一點點,大家評評理。

司法院表面上使用的理由卻是:「避免使得濫訴者排擠正當權利人迅速請求行政法院保護之機會」。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固與德國及日本的法制相近,而且德國及日本的行政訴訟均徵收裁判費,然而我國與德日兩國的法治發展情況尚非達同等的水準,故決定行政訴訟是否適宜於此時改採徵收裁判費制度,應特別衡量我國的國情,而不是一味地盲從所謂的法制潮流。
加上行政法院的裁判品質亦常因說理不足、未充份調查證據而令人詬病,行政法院傾向支持行政機關的答辯及裁判結果多不利於人民,均使得行政法院裁判的滿意度難以提昇。相形之下,以司法院欲師法的德國為例,依據司法院90年度德國行政訴訟制度考察報告,德國行政法院法官於受訪時表示,行政機關的敗訴率約為20%(另有謂10%),顯然高於我國的7%。是以,在行政法院改善其保障人民權利的功能、在行政法院讓人民相信與行政機關打官司的贏面可以期待之前,現階段並非改採徵收裁判費制度的適宜時機。

本盜關心的是裁判品質,如果行政法院真能保障人民權利,那麼繳費一搏,討個公道,也是應該。問題是肉包子打狗,法官只是跟你「玩一玩」,偏袒行政機關,官司越打越生氣,甚至只是增加權利救濟不必要的門檻,保障小圈圈利益的不被打破。

那麼,真正的理由是什麼。誰能說清楚。
2007-06-11 08:28:20
現代俠盜
網上查得以下資料:

 至於濫訴的定義,司法院表示在保障民眾訴訟權益前提下,會採嚴謹認定,如訴訟之內容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或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才可能認定為濫訴案。
 
  司法院表示,濫訴現象在全國各法院經常可見,除增加法院負擔,也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的浪費,及精神上的痛苦;台北地方法院一名法官舉例,曾有一名對某企業集團提起告訴的原告,自八十七年敗訴確定後,四年多來一直以同一理由不停濫訴,光是聲請案件再審就有十九次,而且又一再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單是這一名濫告者,就造成法院極大困擾,但法院卻拿他沒辦法。

  司法院表示,日本、法國司法機關的「濫訴罰」制度已行之有年,從未引發爭議,尤其日本的民事濫訴案金錢罰額相當高,規定最高可處以訴訟費用的十倍罰鍰,故能有效節制濫訴行為。

  司法界普遍認為,我國也一定要對濫訴者給予適當制裁,而且一件濫訴案就要罰一次,亂告幾件就罰幾件,否則濫訴情況絕難遏止。

本盜見解,以上如真(日本、法國決非如此單純),且實施的話。就跟古時候,民告官,先打四十大板,有何兩樣。
尤其行政訴訟(民訴已有裁罰規定,但我不相信真敢罰,還要再查查,搞清楚),大家不在體制內爭訟。難到要人民用武力造反嗎?

有種,來吧!裁罰,再告。裁一次,告一次。裁幾次,告幾次。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2007-06-11 15:46:08
革命黨
推翻政府不也是民主社會選擇之一?
2007-06-16 14:43:15
phil6dog
當然也是。

它正如[台獨]及所有事情,
重點在於
其[方式/可行性/成本效益]。 #
2007-06-17 18:43:01
現代俠盜
中秋月圓時,總算找到官方「濫訴」之解釋了。

應依該事件之具體情況判斷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有無濫用訴訟制度之情形,非認其訴、上訴或抗告顯無理由者,即遽予處罰。

既然「顯無理由」都無法構成濫訴。那麼,司法院表示,濫訴現象在全國各法院經常可見。
為何又未見有罰鍰之例子,可否公佈罰鍰之統計數量。

顯然「司法院」睜眼說瞎話,濫訴現象有這麼嚴重嗎?足以作為收取裁判費之理由,如果理由不正當,是否有妨礙訴訟權之行使。
2007-09-25 09:20:15
phil6dog
我附議!

尤其在民主剛起步的國家,
更應寬容人民多採用訴訟方式,處理各方面大小事情的糾紛/不滿,
並可促進公務人員以民為主的意識/依法辦事的能力。

法院/政府因此而遭逢的壓力/困擾,
應視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自我提升]的試金石。
若反其道而行,適足以淪落[狗咬狗/一團亂]的深淵。 #
2007-09-25 16:17:47
現代俠盜
死不認錯的行政機關

台灣司法的真實面,就是期望人民待他如獅子(司法不能批評),行動卻像老鼠(特別費案因公支出,敢起訴謝某嗎?)。或者像是,壓在行政機關椅子下,吱吱叫的老鼠。

依蔡朝安律師_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高烊輝律師 / 司改雜誌第062期
行政訴訟改採徵收裁判費淺析(2006/6/25)一文之資料顯示,依據司法院90年度德國行政訴訟制度考察報告,德國行政法院法官於受訪時表示,行政機關的敗訴率約為20%(另有謂10%),顯然高於我國的7%。

對以上資料的解讀,要麼就是我們行政機關確實比德國還要依法行政,所以敗訴少。要麼就是如該文說的「行政法院的裁判品質亦常因說理不足、未充份調查證據而令人詬病,行政法院傾向支持行政機關的答辯及裁判,結果多不利於人民」。

我寧願相信後者,是故,對行政機關欺侮小老百姓,想予以爭訟,取回公道,熟知內情的「識時務者」,都是「常不為也」,這也促使「行政機關」更加放肆,獨大。只有傻子,才會獨自「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本新聞台前有位蕭小姐為弟弟駕照,逕行註銷一案。獨自爭訟多年,終獲勝訴。行政機關淡淡一句「遵照辦理」,輕鬆了事,一切雲淡風輕。
我們或許還可以說是對「事實、法律」機關彼此間認知的不同,至少行政機關前後主張還一致,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抓不到欺負人民之確鑿把柄。

但是行政機關先堅持說沒錯,看能奈我何?如果真去法院告了,自己又主動認錯(欺軟怕惡之徒!),此種心態就有可議之處。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因為仗著諒你不懂好欺負,也沒人肯幫你也。

本盜為84年綜所稅退還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起息日不符(夠複雜,看懂了嗎?有點龜毛,是吧!),請求補足差額,稅捐機關認為本盜應屬誤解否准(找麻煩,煩死了)。一氣之下,提起行政給付訴訟。經台北、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應以課予義務訴訟提出,未先行訴願程序。本盜乃補提訴願,經 09602474號訴願不受理,因為稅捐機關早已依訴願人之主張變更,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此案就此結束。

本盜要問的是類似行政機關欺負人民之例子,還有多少?
人民之權利,誰來維護。社會需要的「價廉物美之服務」角色扮演夠了嗎?
學法律之學生的就業機會夠了嗎?
2007-09-28 13:51:33
phil6dog
打死不退的大盜兄:

如今,法理情次序難明/世事因果難分,[廚房]越來越熱。
我想,吾兄您願意case by case的屢向行政機關依法挑戰,
或者,恰可說是一位「識時務本、寧鳴而生的勇者」。 :) #
2007-09-28 17:25:17
現代俠盜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 2007.09.29 為文 「特別費檢察邏輯 忽鹿忽馬 」。提到德國法學家英戈.穆勒在《恐怖的法官》書中的一句話:「檢察院壟斷了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政府便可以隨心所欲地揮舞手中的司法武器來對付任何反對派的政治家。」又提到應減少行政制約而增加社會制約與司法制約。

行家出手,意義非凡。外行的我,霧裡看花,有點看不懂。
其中有句「司法對檢方的制約更是淪為紙老虎,刑法的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形同具文」正是本盜最感興趣之處,陳大律師謝謝了。

憲法明明賦予法官有依法獨立審判之上方寶劍,人民也待之如獅子,森林之王,怎麼又變成紙老虎,老鼠也不如。不解。
刑法明明寫的有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屬瀆職罪。為何又形同具文。
正是「恆信書,不如無書」,現代版。

本盜試解之:
凡統治階級之首要工作,就是要能確保自身的安全,建立起安全網,永續經營。尤其「司法」小圈圈。網破魚亡。
檢察官辦案,連陪「總統」睡覺的都不放過,但自家人,網開一面,不追訴。法官如何能跳出來審判。檢察官「安」啦。
民事庭法官,遇有自家人被訴,還得了。免審究(釋字228號),直接判決駁回。法官「安」了。

依此邏輯,
警察抓小偷,遇自家人,放掉。
老師出國考題或改卷子,遇自家人,放水。
管公家錢的人,自家人,撈一筆。
升遷有缺,自家人,照顧一下。
怪不得,大家要找「大腿」抱,要成自家人嘛。

phil6dog兄找不到大腿,本盜也找不到大腿,很多人也找不到大腿,我們都是外家人。建議,去跟「外勞」一家人好了。

法律人,您們到底在搞什麼。臭不可聞啊!
2007-09-29 09:27:16
(悄悄話)
2011-04-02 21:47:1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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