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與美國槍殺學生》第四部分,寫得比較慢,一是老闆催得緊,
時間不夠用;二是這部分有很多官司,有地方政府控告學生、聯邦
政府控告開槍士兵、受害人及其家屬控告州長與開槍者等等,寫的
過程中不斷發現有些法律上的不解之處,理清楚頗費時間。
貼一篇去年的舊文《密西西比校園騷亂》以及新觀察網友的跟貼,
以此紀念十四年前那個悲慘的日子。
密西西比校園騷亂
送交者: 魚 於 June 06, 2002 13:20:59:[新觀察/xgc2000.net]
提到東土十三年前那場悲劇,常有人爲官府開槍殺人的合理性與
必要性辯護。單是辯護也還罷了,說起來也是人各有志,不足爲
奇。可一些人偏偏喜歡拿美國來做例子,證明當年官府殺人不算
殺人,只算強力維持秩序,有時候編的故事就不免有些離奇。下
面是最新的一個例子:
// 在六十年代,美國的密西西比大學中,第一位黑人學生在考取
// 了大學以後,整個大學的白人學生堵在校門口,不許這個黑人
// 學生進入校園。按照現代民運的標準,這完全是民主行動。
// 這個黑人學生在美國警察和軍隊(是叫國民軍,還是叫特種軍,
// 有待考察)的護送下,和學生們進行了整整一天的對持。當時
// 的情況,和中國六四非常相似。
// 最後,軍隊開槍,打死二個白人學生的情況下,強迫使該黑人
// 學生進入學校。
作者斷言,十三年前東土官府之所爲,與此事件“具有同樣的性質”。
“他們都是政府在強行執行維持秩序的情況下,不得不採用武力的
例子。”
好個“具有同樣的性質”!讀到這句話,我不禁苦笑,想起《光榮
與夢想》等美國史書中描繪的歷史場景:
1962年9月20日傍晚,320名護送黑人學生梅雷迪斯(James H. Meredith)
入校的聯邦執法人員,遭到上千名暴徒----他們絕大多數不是學生,
而是來自南部各州的種族主義分子----的圍攻。對方先是動用了石
塊和瓶子,接著帶齒的水泥投槍、建築工地的鐵條等等,最後還有
狙擊使用來福槍射擊。兩名旁觀者被打死,166名執法警官受傷,
其中28人受到槍擊。
然而,即使在這樣面臨生命威脅的情形下,320名執法警官仍然沒
有動用槍彈還擊。因爲甘乃迪總統和甘乃迪法官給他們下了一個死
命令:除非他們所保護的黑人梅雷迪斯有性命危險,他們在任何時
候都不得動用實彈。
於是,這些忠實的法警們,只能完全依靠那些黑色短粗的催淚瓦斯
槍來保衛自己,每個人都拼得頭破血流,精疲力盡。直到五個小時
以後,晚上十點,聯邦政府調集大批國民衛隊到場,才算徹底制止
了暴行。他們逮捕了兩百多名暴徒,其中只有24人是學生。
整個過程,聯邦執法警官和軍隊,沒有打死一個人!
我真的很希望,十三年前的東土官府和軍隊,在動用開槍殺人這樣
極端手段的時候,與密西西比校園騷亂中的美國政府與軍隊,有哪
怕一絲一毫的相似。這樣也許就不會有那麽多無辜者慘死了。
在美國這樣的現代法治社會中,政府有時不免要用武力強迫維持秩
序,這沒有錯。然而一旦政府官員作出動用開槍殺人等極端手段的
決定,他們往往必須在事後面臨刑事或民事訴訟,必須到法庭上去
解釋自己當初決定的合理與必要。至於象東土十三年前那樣,戒嚴
令中公然授權戒嚴人員“採取一切手段”,而無視這手段是否必要,
我沒有見過。
這一區別,正勾勒出法治與人治的分野。我覺得比某些事件表面上
的相似與不相似,要更爲重要。
海納百川 (
http://www.hjclub.com)20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