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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01:16:54| 人氣4,2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十六):刑事訴訟認罪協商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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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報載,與兩名女兒同住的台中縣神岡鄉徐姓女子,十月十九日在豐原市寶雅生活館偷走化妝品與健康食品,還騎機車衝撞攔阻的女店員,警方二十八日依準強盜罪嫌逮捕,徐女則希望檢方給予「認罪協商」〔20081029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惟本案檢方可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可知,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被告向被害人道歉)、第三款(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本案雖一開始是普通竊盜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二O條第一項)。但後來又轉變為準強盜罪,即: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刑法第三二九條)。所以要以普通強盜罪的刑責論處,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三二八條)。換言之,本案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不符合認罪協商的要件。由於被告所犯之罪非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故不僅檢方不可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法院亦不得為協商判決。

 

  另一則案例,則是前清華大學許總務長被學校生物科技博士班黃姓女研究生指控酒後強拉成傷案。報載,六十六歲的許某曾擔任清大生命科學院院長、生物科技所所長,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十時許酒後走進清大生命科學一館實驗室內,看見黃姓女博士生站在賴姓學長旁,觀看實驗過程,即上前靠近。黃女聞到許身上酒味退到實驗桌旁準備離開,許卻擋在通道入口,兩人拉扯,導致黃女手臂紅腫破皮〔20080404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洪美秀竹市報導〕。本案檢方可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案許某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三O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由於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八七條可知,屬告訴乃論之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在原告撤回告訴後,法院逕以強制罪論罪科刑即可。

 

  由於強制罪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自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即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日後新竹地方法院並據此宣判許某「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此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四第三項「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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