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yle, G. (2002). Media ownership: The economics and politics of convergence and concentration in the UK and European media. London: Sage.
Ch. 6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ion and Policy
一、英國媒體所有權政策的進化
1. 在95年發表綠皮書之前,英國是以1973公平貿易法案(1973 Fair Trading Act)作為媒體所有權管制的依據。此法案由國家貿易與產業秘書處(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負責執行。
2. 此法案之特徵:報紙若要被併購,必須是「非經濟為經營考量」,未經獨佔併購委員會或獨立評估者同意,秘書處將不會給予併購同意。若是有財務上困難以致無法證實現存利益,秘書處得無條件同意。
3. 在1994-1995年間的媒體管制政策,則由1990廣播法(1990 Broadcasting Act)規範。內容規定:任何歐盟成員國家的獨立人或公司要經營英國媒體,必須遵守規定,得擇「兩張地方獨立電視執照、一張國家獨立電視執照、一張C5頻道執照」選一。
4. 90法案現制報紙擁有人,只能夠就「獨立電視或C5頻道」所有權選擇一種媒體擁有之。但是跨媒體限制卻不擴及報紙與有線電視和境內衛星頻道之間相互擁有。
5. 90法案亦限制商業廣播電台的所有權,基於市場共享的取向,任何一個經營者皆不能超過15%的商業廣播系統的經營權。
6. 此外,90法案鼓勵某種程度上的非集團式的垂直整合,包括了廣播電視、電視節目製作的所有。
二、1994-1995年間,英國媒體所有權情況
1. 英國媒體政策最傑出卻也是最大問題之處,在於缺乏有效保護過度集中化的問題,尤其是報紙產業。面臨更競爭與更國際化的媒體市場,英國境內法案卻疲於應付這些問題。英國制法者卻無法應付90年代媒體環境的劇變與超前。
2. 最清楚的問題便是媒體所有權垂直擴張與集中化的問題,這個問題亦同時引起歐洲各國政策制定。因此,英國跨媒體所有權法案委員會(The UK Cross-Media Ownership Review Committee)由國家產物部(Dept. of National Heritage)主導,成立於1994年1月。其宗旨是贊成維持限制,以勒住媒體所有權過度擴張的問題。但是反對者則認為,若是能夠了解自由化是現存媒體所有權法規的唯一道路,那麼只有以自由市場取向,才是對這些產業最大的幫助。
3. 另外一種聲音係由一群具有政治影響力的選民提出,現存的法規將會對與生具來就是要商業化發展的媒體,產生極大的威脅。沒有任何一家組織能夠取代進入一個新市場或是具有更佳的競爭成本,還能夠維持這麼好的經濟。
4. 在擬定具有政策計畫前,委員會做了一個長期的調查。隨著要求政策開放擴張媒體所有權的呼聲壓力的同時,以及面臨到併購和策略聯盟數量的增加,媒體多元化的聲音卻相形消失。一些政治團體亦對調查結果有興趣,尤其是報紙所有人,亦遊說政府,要求具有更大的彈性空間。一些地區媒體經營者、遊說團結和貿易聯盟卻也提出建議,認為應維持現存的媒體限制以保障多元化。
5. 贊成自由化的一方,認為現存跨媒體的限制會使英國此時的媒體環境發展裹足不前。在英國具有影響力的英國媒體產業組織(British Media Industry Group, BMIG)則主張應當廢除現有法令現制,給予這些報紙發行人權力,讓他們發展出具有多國籍和多媒體的多元市場。
6. 一些獨立電視委員會(Independent Television Commission, ITC)則採取市場共享取向,根據ITC說法,主張一些特殊的經營執照必須受到所有權的限制,而且不能夠只依據經濟能力作為發執照的標準。因為獨立電視台本身就與商業電視發展不一致。就多元論的說法。ITC建議跨媒體擁有的危險若能避免,將是對公共利益正確和公平無私的決定。
7. 亦有就經濟面而與企業相反的意見。西敏斯特大學傳播暨資訊研究中心提出,英國跨媒體所有權的限制是政治而非經濟問題,即使要求多元的存在,媒體經營者仍然能自給自足,然而,公共利益仍不應被放棄,除非有強烈證據可以指出如此做媒體將無法生存。可惜他們的論點未被發現,因為當時全球化和匯流的現象已經頹然狀大了。
8. CPBF組織則懷疑多媒體混雜和匯流的影響,他們認為在民主社會裡,媒體角色應當是要廣泛被關心的,他們要求保護意見多元的需求。認為市場力將不會導致意見和表達的多元化,政府應當制定一些規範來鼓勵這些多元聲音的表達。
9. 廣告協會(The Institute of Practitioners in Advertising, IPA)亦贊同媒體的多元化。但是他們並不是要公眾皆羺接受多元的資訊,而是主張應該開放廣告主們可以自由的競爭和選擇,在適當的媒體放上他們適合的廣告。
10. 新聞記者國家聯盟(The National Union of Journalist, NUJ)主張不需要有一個國家級、泛歐洲級和跨國級的法規,這只會讓一小群在資訊高速公路上取得優勢地位的媒體擁有者自得意滿。跨媒體所有權的限制不僅要能夠維持,也應當擴及對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的規範。
11. 廣播娛樂電影戲院聯盟(BECTU)認為,任何在媒介硬體和科技上注入商業利益的要素,是怎樣都不能也不應被視為破壞節目多元化的理由。在新的修正案能夠一體適用於各家公司之前,媒體的限制應當繼續存在。
12. 總結如下:贊成放鬆媒體所有權的是站在自由市場的觀點來看,但是自由化卻會對媒體多元化產生危害。如果多元論在社會政策制定過程中不被視為重要,那麼便很難替勒緊媒體過度擴張提出辯護。
三、1995媒體所有權綠皮書
1. 1995年5月,國家產物部提出了媒體所有權的綠皮書,它不僅接納了媒體產業經營者的意見,亦考量了反對的政治團體。政府部門提出兩個時期的計劃:長期來看,新法案將複雜的媒體所有權問題一掃而空,並且能夠採取一個新取向讓公司皆能享有英國的媒體市場。
2. 短期目標則是:基於90法案的精神,將再度放寬獨佔媒體和跨媒體經營。1)陸地電視台、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皆能擁有最多15%的電視市場經營權。2)商業電視亦能擴大擁有15%的經營權。3)獨立電視台則可以擁有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反之亦然。
3. 若是報紙的市場佔有率少於20%的報紙集團,則能夠另外擁有15%的電視市場和15%的商業電視市場。反之亦然。為了保護多元化,地區性的報紙經營者若是在當地擁有超過30%的市場所有權,那麼將不能在同一區再擁有地區性電視或廣告執照。
4. 為勒緊媒體所有權,單一經營者將被要求以市場共享概念來取代限制產品(廣播或電視)形式或數量。畢竟不同的報紙標題、電視頻道、廣播電台皆會影響和控制不同的公共意見。為了保持媒體來源的多元觀點,所有媒體控制的跡象皆需要適當的被觀測和管制。
5. 1995年綠皮書的另一項讓步,則是廢除獨立電視不得擁有兩張執照的限制,也就是倫敦執照的擁有者不能是同一人所有。只剩下如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一樣,15%的經營權限制。
四、1996廣播法
1. 決議一:所有廣播電視皆有所有權上限的規定。電視佔有率不能超過15%。
2. 決議二:並未對電視經營數位頻道有特殊的限制,任何一家公司只能擁有三家數位電視執照。它們可以自由經營數位電視,只要不超過15%的市場佔有率。
3. 決議三:報紙、廣播和電視的互跨經營。1)達到15%廣播市場佔有率的廣播電台,不能擁有國家廣播電台執照。2)達到15%電視市場佔有率的電視台,不能擁有國家獨立電視台或C5執照。3)報紙則不能超過20%的市場佔有率。
4. 決議四:就國家級層次,超過20%報紙市場佔有率的全國性報紙,不能夠再擁有全國性電視或商業廣播電台。反之亦然。但是在地方性報紙,即使在當地超過20%的市場佔有率,仍然可以擁有地區性電視執照,不過,若是超過50%的地區市場佔有率,則不包括在內。反之亦然。
5. 決議五:則是公共利益的保障。無論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報紙、廣播或電視媒體之間要併購。相關廣電政府部門必須檢視其公共利益、多元性、併購後的經濟利潤的成長、和對原市場之影響等做出評估。除非政府部門有足夠理由證實併購後將有危公共利益,否則相關部門是可以同意併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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