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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6 11:57:53|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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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法規及公告查詢-明細資料





標題 公告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
公告日期 092 . 03 . 10 類別 健保醫字 (法規公告)
公告期限 092 . 12 . 31 登載單位 醫務管理處
文號 健保醫字第O九二OOO五二一O號
內容 主旨:公告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如附件)。

依據: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二二六○○○六七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公開徵求特約院所參與本試辦計畫,有意參與者請自即日起兩個月內檢附計劃書向本局申請,本
     局將於審核後另案函知。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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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法規及公告查詢-明細資料

標題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試辦計畫家庭醫師認證要點」
公告日期 092 . 05 . 23 類別 其他 (法規公告)
公告期限 092 . 12 . 31 登載單位 衛生署
文號 衛署醫字第09209778號
內容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試辦計畫家庭醫師認證要點」,如附件。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試辦計畫家庭醫師認證要點


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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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家庭醫師認證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畫(以下簡稱
  試辦計畫)家庭醫師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試辦計畫所稱「基層醫師團隊」之醫師,得依本要點規定,參加家庭醫師認證。

三、家庭醫師認證之訓練,包括行政管理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及專業訓練至少二十四小時,其訓練課程綱
  要,如附件。

四、家庭醫師認證之訓練,包括行政管理教育訓練至少八小時及專業教育訓練課程,並經家庭醫師認證測
  驗及格者,得請領家庭醫師訓練及格證明。
  具內科、外科、小兒科或婦產科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經完成八小時之行政管理教育訓練課程及二十
  四小時之家庭醫師專業教育訓練課程,並經家庭醫師認證測驗及格者,得請領家庭醫師訓練及格證明
  。
  前二項家庭醫師訓練及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一年;訓練及格證明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由本署另定
  之。

五、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得擬具家庭醫師認證訓練計畫,申請本署指定或委託辦理家庭醫師認證之訓練。
  前項所稱訓練計畫,其內容應涵蓋訓練課程、課程目標、時間、師資、訓練人數、收費及學習成效考
  核等事項。

六、家庭醫師認證測驗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及口試均及
  格者為合格。
  前項認證測驗,本署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七、家庭醫師訓練及格證明,由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造具名冊,統一向本署申請發給。

八、參與試辦計畫之醫師,每年應接受合作醫院至少二十小時之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訓練課程內容由合
  作醫院自行規劃。


附件:家庭醫師認證訓練課程綱要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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