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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3 10:49:00|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健保局新聞稿-9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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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 星期五


新聞稿 1.符合「經濟困難民眾納保優惠專案」之民眾,請儘速提出申請,以保障就醫權益





新聞稿

符合「經濟困難民眾納保優惠專案」之民眾,請儘速提出申請,以保障就醫權益

  中央健康保險局表示,為解決長期繳不起保險費未參加健保之民眾、或所謂低收入邊緣戶之納保問題,健保局特別於九十二年提出「經濟困難民眾納保優惠法案」,經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公布施行,法案內容包括:符合經濟困難資格且未辦理投保手續者,如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前辦理加保,可緩繳以前積欠之保險費;符合經濟特殊困難且未在保達四年以上者,如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前辦理加保,得免除以前所積欠之保險費,藉由此次修法,可使經濟困難民眾重返健保體系,享有健保各項醫療照護。

   健保局強調,為確保健保財務的平衡,健保局對非經濟困難之欠費民眾,皆會依法採取各項催繳保險費之措施。該局並且呼籲,由於「經濟困難民眾納保優惠法案」只實施到今年六月五日,民眾如符合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之規定,應儘速在六月五日的最後期限前提出申請,以保障就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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