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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20 15:57:00| 人氣9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共衛生師法-全聯會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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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第十四條
擬具建議修正意見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安排於12月24日審議賴勁麟等委員提案「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本會鑒於賴勁麟等委員提案「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其中第十四條所訂公共衛生師之執業範圍,從規劃、設計、研究、調查、執行至評估,幾乎統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業務,且草案第十四條第四、五、六、七等款所訂業務範圍,亦與醫療機構及相關醫事人員之業務重疊,顯有侵犯其他醫事專業領域之虞。

  為此,本會特擬具建議修正意見,建請衛環委員及醫界立委鑒察卓參,以健全醫事體系與保障其他醫事專業人員之專業範畴。

  本會對賴勁麟等委員提案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第十四條修正建議意見,彙整對照表如下,提供會員參考:

醫師公會建議修正意見 賴勁麟委員版 說 明
第十四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範圍如下:一、 衛生行政之研究與設計。
二、 流行病學調查與衛生統計。
三、 健康促進與管理。
四、 社區衛生之促進。
五、 公共衛生教育宣導。
六、 健康服務方案之設計、規劃、研究與諮詢。
七、 健康保險制度之規劃與研究。
八、 環境衛生及職業環境保護之研究與規劃。
九、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業務。
第十四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範圍包括左列事項之規劃、設計、研究、調查、執行與評估:一、 醫、藥、防疫、保健之行政。
二、 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防治及衛生統計。
三、 健康促進與管理。
四、 社區衛生及社區診斷。
五、 衛生教育與健康傳播。
六、 臨床試驗及健康產業。
七、 健康照護機構管理及照護管理。
八、 健康保險。
九、 環境衛生及環境保護。
十、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業務。
一、 建議修正第一款文字為「衛生行政之研究與設計」。
二、 疾病防治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統籌處理之業務,建議第二款刪除「疾病防治」文字。
三、 建議修正第四款文字為「社區衛生之促進」。
四、 建議修正第五款文字為「公共衛生教育宣導」。
五、 第六款「臨床試驗」屬醫療機構業務,「健康產業」文義不明確,建議刪除。
六、 建議修正第七款文字為「健康服務方案之設計、規劃、研究與諮詢」並移列第六款。
七、 第八款「健康保險」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業務,建議修正為「健康保險制度之規劃與研究」並移列第七款。
八、 原第九款移列第八款。
九、 原第十款移列第九款。


  是日審議時,因無行政院版參照審議,立委要求本法案暫停審議,俟行政院版送至立法院後併行審議。
(台灣醫界47卷第1期)

台長: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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