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衛生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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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彰化縣診所協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發文字號:彰衛疾字第0931000013號
附件:見主旨
主旨:檢送本現醫療院所醫療資源整合暨鹿港地區設置急診處所等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正本:彰化縣醫師公會、彰化縣診所協會、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秀傳紀念醫院、彰鹿聯合診所、百川醫院、溫建益醫院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彰化縣消防局、本局醫政課、保健課
局長 許秀夫
本縣醫療院所醫療資源整合暨鹿港地區設置急診處所等相關問題之探討座談會議紀錄
一、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二、地點:彰化縣衛生局簡報室
三、主席:許局長秀夫
四、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
五、主席致詞:感謝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曾麗珍專員以及各位醫界代表,對此次座談會的熱烈參與,這次開會係依上次座談會中,有關本縣鹿港地區設置急診處所等相關問題再行座談,希望藉此機會,大家踴躍將意見提出來,共同協商,研擬對策,並取得共識,以維護本縣民眾就醫權益。
六、上級長官致詞:(略)
七、上次會議提案決議後續處理報告
提案一 提案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案由:如何在本縣鹿港地區之醫療院所設置急診中心等相關問題,請討論。
決議:
一、提案一及提案二合併討論。
二、因鹿港地區百川醫院於近日內申請復業,俟該院復業之後再行討論。
提案二 提案單位: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彰鹿聯合診所
案由:由彰鹿聯合診所設置急診中心一案,擬開放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秀傳紀念醫院及鹿港地區基層診所等醫師聯合輪流前往支援並請各支援之醫療院所先行負擔醫師支援費,俟健保申報給付後再由彰鹿聯合診所轉各支援醫療院所,請討論。
決議:如提案一決議。
後續處理報告:列入今天議程。
提案三: 提案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案由:本縣是否需自行制訂「醫療機構醫師申請報准支援其他基層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作業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提案三及臨時提案一合併討論。
二、本案請本縣醫師公會依醫師法等相關規定,共同協商,研擬對策,並取得本縣醫界共識與和諧。
三、有關醫師支援等法令問題(如大型醫院派遣大量醫師去支援基層診所、聯合診所之醫療門診等,應如何規範),請衛生局於參加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會議時提案修正討論。
臨時提案一: 提案單位:彰化縣診所協會
案由:醫療機構醫師申請報准前往他診所執行業務作業要點(草案)
決議:如提案三決議。
後續處理報告:
彰化縣醫師公會表示:曾在醫師公會協商,為求本縣醫界和諧,仍依醫師法之規定辦理,但也請本縣各醫療院所應有自律之共識。
本局醫政課表示: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十二日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召開全國醫政業務會議時,針對上述情事提案討論,決議:仍依醫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提案四: 提案單位:彰鹿聯合診所
案由:建請代轉西醫基層總額中區委員會停止彰鹿聯合診所之全審作業,請討論。
決議:本案請本縣醫師公會協調解決。
後續處理報告:
彰化縣醫師公會表示:已停止全審作業。
臨時動議:
提案人:彰化縣醫師公會理事李武波
一、案由:建請行政院衛生署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有關醫師支援等問題。
決議:提報行政院衛生署於醫政業務會議中討論。
後續處理報告:
本局醫政課表示: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十二日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召開全國醫政業務會議時,針對上述情事提案討論,決議:有關醫師支援等問題仍依醫師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案由:為落實基層醫療業務,預防保健工作應由下而上推動執行,不應該由大型醫院來主導,若以現階段由上往下推動之情形來看,明顯與行政院衛生署提振基層醫療之推動方案背道而馳,建請修改。
決議:請本縣診所協會、醫師公會及基層醫療機構提相關計劃,以作為國民健康局日後改進的方向。
後續處理報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表示:日後有關預防保健等相關工作,本院亦期朢與基層診所共同合作一起推動是項方案。
提案人:彰化縣醫師公會代表蔡明忠
三、案由:建議本縣癌症篩檢業務應由本縣醫療機構來執行,不應由外縣市醫院來執行。
決議:本局將反應給國民健康局,有關本縣的醫療保健工作應由本縣醫療機構來執行。
後續處理報告:
本局保健課表示:有關本縣癌症篩檢等相關業務推行之配套措施研擬妥當後,會行文至本縣醫師公會,並邀請共同協商及參與,以照顧縣民健康。
八、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彰化縣衛生局
案由:如何在本縣鹿港地區之醫療院所設置急診中心等相關問題,以解決當地急診問題維護民眾健康,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鹿港地區議員在本縣議會第十五屆第三、四次定期大會議會反應:鹿港地區需要社友急診責任之醫療院所,以免該區民眾若發生急重症時,無法緊急就醫,延誤急救黃金時間,危及民眾生命及健康。
二、前述事項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座談會中決議,因鹿港地區百川醫院於近日內申請復業,俟該院復業之後再行討論。
三、百川醫院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復業。
辦法:
一、建議再百川醫院或彰鹿診所增設急診中心,為鹿港危急病患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急診服務。
二、請百川醫院報告該院是否能提供急診服務。
三、其他。
決議:
一、鹿港地區之醫療院所設置急診中心乙案,仍依醫療法隻醫療雞購設置標準規定,以地區醫院設置為宜。
二、百川醫院擬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正式啟動醫療門診及急診業務,屆時可解決鹿港地區急診醫療問題。
三、有關百川醫院急診後送問題,亦請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秀傳紀念醫院儘力予以協助。
四、日後本縣醫療院所有任何問題,應先行在醫師公會共同研討協商,俾利本縣醫界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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