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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9 00:43:31| 人氣1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裝修專業工匠之建立對室內設計發展(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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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木工幾乎已不存在於現有的營造工程體系(以台灣地區之建築科系而論,
幾無木結構之課程),而裝修木工具備之技藝幾乎涵蓋如;小木工、門窗、隔屏、
天花板、櫥櫃、大木工(如樣品屋--樣板屋、小木屋等營造結構工程之建造,
雖然它屬於臨時建築物,但多數由裝修業承攬施工。)……等。現今之木工工程
則因工資高漲而分出;專業地板工、系統家具組合工、門、窗櫺加工業、輕鋼架
工等、除輕鋼架工為新式材料外,其他均以木料為主要材料,但所謂「專業」施
工的工匠,則多數已脫離傳統小木工的工匠技術。
現階段的台灣裝修木工已幾乎沒有分類,之所以沒有分類的原因在於,「室
內設計」初興之時,是融合了大木工、小木工、傳統家具木工及美式家具木工等
之粗細木工,各依所學,施做設計者或業主所需要之構件而形成,各種木工匠均
為真正繼承師藝學有所長,相對的,在不悖離施工原理的原則下,逐漸轉型成一
個裝修木工的專業工匠,但之後再加入的學徒,雖具備了裝修木工的專業技藝,
但!同時也失去了各項專業木工所專屬的部份技藝。
中國由於裝修業發展太快,傳統技藝與新工藝幾乎沒有銜接期,它由多數未
有基礎養成的工人來從事此工作,大量投入的結果,對於本業日後的發展,將是
一種極大的隱憂。
(三)塗裝工
用於建築物的塗料稱之為「油」,用於家具的塗料稱之為「漆」,所以,古代
營造工程將塗裝工程稱之為「油作」。而油作又可細分為畫、旋,以現在或古代
的建築營造而言,均不可能同時出現「油」、「漆」這樣的施工模式,但裝修工程因部份「附著於」建築物,部份則為家具、櫥櫃,所以它同時出現了「油、漆」的應用。
然而,所謂油、漆已被新式塗料所替代,所以在材料、人工考量之下,塗裝
工程不可能再細分「油作」或「漆工」,而必須具備了噴、塗、刷、染等之全部技能。
在新式塗料的應用與工法要求之下,除家具塗裝、古建築修繕油作之外,裝
修塗裝工可以說是在一種拼湊下的新行業。事實上,如明代規定:「庶民盧舍,
不過三房五架,不得用斗拱,飾彩色。」的古代皇族威權之下,民居建築幾乎是
白牆黑瓦而不飾彩色,相對的,從事油作工作的師匠也自然的減少,更由於煉油
技術幾為各家不傳之秘,所以,真正的油作匠並不多見。
這樣的情形下,裝修工程初期的塗裝工作,多數為木工簡單的刷塗處理,並
將裝飾面儘量以無須塗裝之「美術板」--麗光板、美耐板或以裱褙工作完成。但塗裝工匠的需求則因設計目的而日益殷切,為此,始由某些專業油作工匠逐漸加入本業,並配合設計者以新塗料的運用,研發應用於裝修工程的塗裝技術,同時期,台灣建築業興起,需大量之刷塗水泥漆工,從事於補、披、刷、滾塗之工作,之後,這些工匠因應裝修業需求而加入裝修行列,並開始引逛家具噴塗技術,而形成現今之專業裝修塗裝工,並幾乎完全取代原有木工所處理之塗裝工作。 新式塗料的研發應用,已將此業的技術要求降的極低,中國在這方面的工匠技術並沒有太多的問題,但相較於台灣,
它所需研究的課題如氣候,溫溼度、人文環境、材料應用等,反而更為重要。

(四)其他
新裝修材料與新行業,會因應實際需求而產生,也可能因設計者和使用者的
需求研發而成。例如,輕質發泡混泥土磚、預鑄隔間牆板、無塵高架地板、發泡
PU線板、空間桁架、墁塗裝飾材料、人造石……等。因應新材料之研發與運用、
亦同時出現專業施二之工匠。總而言之,台灣現存的裝修工程體系,就是在因應
市場需求之下所組織而成,台灣是如此,相信;中國也會是如此。
在「室內設計」這個名詞出現之前,幾乎現有之專業工匠即已存在,而從事
於技藝所學之各項工作,在此一新興行業興起時,將既有的技術應用在此一新名
詞的工作領域,並在新觀念的引導和既有技術的配合之下,而逐漸成形。
2一3裝修業之分類
「裝修業」是本業的一個統稱,就設計專業而言,可以因設計師本身所專門
從事的業別,專業從事於如:住家、商場、旅館、展示櫥窗等之設計,亦可以建
築空間分類如:裝修規劃、色彩計劃、裝飾設計、照明設計等之專業分工。前者
針對硬體的使用目的從事專業研究,容易規劃營業規模及學識深造,後者則有利
於大項工程設計之專業分工,

裝修工程的承攬業務大致區分如下;
(一) 裝修工程類:如1、木作2.泥作3.大理石4.玻璃5.新式隔間工程6.輕鋼架7.鷹架8.家具
(二) 裝潢工程類:如1、地毯2.壁紙3.窗簾4.裱褙
(三) 裝飾工程類:如1、塗裝2.擺設3.燈具
(四) 鐵件工程類:如1、各式黑、白鐵件2.鋁門、窗3.法瑯板、4.空間桁架
(五) 水電、消防工程類:如l.水配管2.電配管線(弱電工程)3.空調4.消防灑水5.消防警示6.安保系統
(六) 視聽工程類:如1.音響系統2.視聽系統
上述的工程業別,以現今之發包習慣或專業承攬者區別,它們是裝修業所承攬之工程分類,也是設計者規劃配置及指揮施工之設計項目,所以各大分類亦是,
一種專業分類之行業。當然,這些行業是由一些原有的行業細分而獨立出來、某些則是因應新式材料之發明,或適應政府法令而出現的,這正反映出裝修工程之求新求變的本質,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技術原理之應用,並沒有脫離木工、油漆工、裱褙工、鐵工及水電裝配工等技術原理。


參.從兩岸現存工匠體質探討如何提昇其素質
3-l兩岸工匠的人文背景
台灣自荷鄭時期起,歷經清政府移民墾荒、日本統治以至國民政府迄今,數
百年來;以漢民族文化為主幹,融入許多的外來文化而成台灣文化。
環境對人的效應政策,《地理學》有三種態度看此問題:
(l)環境決定論:實質環境決定了人們的行為。
(2)可能論:環境提供了限制與可能性,於其中人們主要依循文化的準則,而
決定行為。
(3)或然論:現今流行的論點是,實質環境的確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但不是決定性的,尚且在特定的實質環境中,某些選擇的或然率高過其他選擇。
(關華山,《人與環境學》,1988,11)
日據時期,日人大量以留歐建築師在台灣大興土木,故而引進許多歐洲的建
築觀念、名詞、技術,大大的拓展本土師匠的工藝視野。更困地域狹小技術流通
快速及平均,普遍的提昇既有工匠技藝,並相對的增加接受外來技術的能力與速
度,這為日後台灣建築業起飛及裝修業的興起,提供了相對的利基。不可諱言,
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在某些思想觀念上帶給台灣一些改變,除原有墾荒精神、
道德思想外,台灣工匠更多了一份責任心,這份心,藉著社會的教育、家庭教育
及師傳徒授而深植於每位匠師的意識之中。
中國在清末列強割據之前,建築工藝技術早已純熟精湛,在外來文化入侵之
後,當然的也學習了相當的技術觀念,二次大戰之前,以兩岸的建築工藝技術
比較,中國甚至超越台灣。
幸運的,戰後的台灣,因經濟的快述成長,且上述工匠也均能銜接營建所需,
使得多數工藝得以保存,而沒有產生斷層的現象。並拜自由經濟所賜,前述的人
文精神得以發揚。然而,中國在這方面似乎沒有這麼幸運,而使得在需動用本土
工藝技術之時,產生了某些斷層,並且在工作精神上也多少的產生質變。究其原
因大致如下:
(一):中國歷經戰亂之層面與時問長於台灣。
(二):中國經濟發展較台灣為晚。
(三):工匠思想模式不同於台灣。
(四):既有工匠技藝的質量,無法應付相對的市場需求。
(五):大量工匠沒有經過正規的技術訓練。(人力供應過剩)
(六):既有技術觀念與新技術無法銜接也沒有銜接時間。(太快接納高於
既有技術之設計觀念)
在許多資料顯示,中國官方均極為重視此部份工藝技術之提升,鼓勵引進
先進技術,培養優良工匠等,但十幾年來,無論在培訓、教育等各方面,似乎見
不到具體的事證。

3一2公司設立與工程承攬分級
台灣現有之營建機構分類:
(一)營造廠:分為甲、乙、丙三級,另為因應特殊工程承攬需要,而特許
甲級廠評鑑為「特甲級」。依其級別承攬所規定之土木、營造工程。
(二)裝修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修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內政部2000年九月一日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增設。業務範圉: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除外)--需登記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三)裝潢業:既有之分類。業務範圍:如營業頊目登記(營造業除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之後,修改業務範圍為:如營業項目登記(營造業、裝修業除外)。
此一"裝修業"制度的變革之初,曾在台灣本業的從業者間產生滔天巨浪的風波,但政府的力量畢竟有其主導權在,事實上,此項法令的施行,對既有之承攬制度並未發生太大的差異。
究其矛盾如:《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款: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後來訂定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卻是:「室內裝修:是
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
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施工,但不包括璧紙、家具、壁布、窗簾、活動隔屏、
地毯等之黏貼及擺設」。
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裝修相關材料規定外,不知
道裝修工作少了璧紙、家具、璧布、窗簾、活動隔屏、地毯之後,像個什麼東西!
這些矛盾根本不為主管官署所重視,立法的目的為了我替死鬼,建築界每以,「裝修業之不守法、破壞建物原結構,因而產生災變」為籍口,以達推卸責任之目的,根本不是為了規劃此一行業的經營管理。然而,在相對的既得利益之下,要由這些既得利益者,訂定一套分食自己業務的法令,那無異櫞木求魚。
事實上,政府於1995年,增訂建築物內部隔間規定時,未全盤考慮「裝
修設計」之需求,而建築師作內部隔間規劃的考量,亦只為符合政府法令規定及
建商產品銷售之利益,未針對實際使用者之所需。所以,完工交屋之住宅或因應
特定消費目的之商場,修改內部空間,幾乎難於避免。此在於,本屬「二次」施
工之「裝修設計」、「裝修工程」,並不適合於建築物之總體營造。
中國建築業分級:
一、建築業企業
依《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87號)第五條;建築業企業分為:
施工總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方列。
二、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綜合設計事務所分甲級和乙級,專業設計事務
所不分級。
三、建築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
(一)、甲級標準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 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 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築設計標準、規範級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 有完善的資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全。
6. 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 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二)、乙級標準(以下僅列舉與甲級不同規定之條文)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以上的高檔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以下規定如甲級之5、6、7項)

(三)丙級標準
1. 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於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以上的建築裝飾設計並已建成,無設計資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並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註冊資本不少於20萬人民幣。
3. 單位專職技術骨幹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建築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於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於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築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於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資量管理,有必要的資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電腦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幹人均一台,電腦施工圖出圖率不低於75﹪。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專職技術骨幹每人15㎡。

裝飾施工企業
施工一級(不限金額)
施工二級(承攬1500萬以下)
施工三級(承攬600萬以下)
家庭裝飾(承攬家庭裝修)

3一3承攬與發包
台灣裝修業的正名,並未使得原有的承攬制度有重大的改變,例如,依公司
法設立之法人機構、行、號、工作室等之營利單位名稱,事實上,不管是以何種
名稱為營利單位,與承攬工程並無太大的直接關係,裝修業在設計師尚未能因智
慧財產權被肯定,而因此獲得相對報酬時,承攬工程業務成為必然之行為。當然,
如公共工程、大型商業工程或業主指定之承攬人(設計師)則另當別論。但在考
慮專業技術昇級的前提下,如同「營造」與「建築設計」分立,「裝修設計」與
「裝修工程」分立,是一條必須要走的路。
台灣裝修工程承攬與發包的模式大致是,當一件工程承攬定案,通常經由承
攬人以發總包,分包(行業別)或自行鳩工施工完成,而例如一位木工的分包承
攬者,多數具有下列條件:
l、具有完成所承攬業務的人力、技術,機具、物料等。
2、具有完成所承攬之業務讀圖能力。
3、具備下包應有之職業道德。在許多情形下,承包人在設計師與業主之間的關係,在於「名份」的差別,而不是工作能力,所以,不得不注重職業道德要求。
所謂「名份」差別,是指職務的立場,在台灣,所有工匠隨時都有變成「承
包人」的可能,也就是說,台灣裝修市場的現況,並無法明確的定位出「工匠」、
「承攬人」,這兩者之間,往往只在於「機會」與「利益」。因而「大包」「小包」
各自為政,削價競標、搶標無所不標,在無標準施工規則下,工承施工品質參差
不齊,工程糾紛無日無之。當然,這也是台灣時至今日,裝修施工體系,未能出
現大型團隊的原因之一。
中國在建築業企業採用分級標準,各項施工、安裝、建築工程等,均有詳細
分工分類。其承攬總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規劃詳盡,但以裝修
市場的規模及自由經濟的潛在因素,除非所訂法規真正具體可行,否則,以現有
市場機制的現實面,法規所訂的完美目標將面對重大的考驗。以目前的市場而
言,它有逐漸步向台灣裝修市場既有習慣的走向。
在職業道德的規範上,中國的法令規章可以見到明確的文字訴求,台灣則
賴既有道德思想之約定俗成。如《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46條,《北京市
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條例》第4條,……等。
均對「職業道德」作出要求。然而,道德思想的建立,關係宗教、社會、家庭、
教育等文化背景的培養,法規的明文規定反而與「道德」目的背道而馳。在法律
上;「道德」的認定標準在於「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也就是社會群體一種
自我的行為規範,這個規範會因功利主義抬頭、道德淪喪而不復存在,像「裝修
工程」這樣一個龐大的利益市場,與其要求遵守職業道德,不如用心於商業行為
的規範,必竟,在商業利益的前提之下,工匠、設計師、承包人、發包人那個不
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這是自古皆然,各民族皆然。
3一4:薪資制度
如果有一個習慣,是妨礙台灣工匠提昇技術的主因,那無疑的就是齊頭式的
日薪工資制度。
台灣早期,技術優秀而受肯定的師匠,被爭相聘請,所以,工匠技術之優劣
決定其工作生命及薪資高低,而後,困工匠的供需失調,致使此一優良傳統未能
延續,因此,在需「工」孔急的市場競爭之下,工資只被分成三種等級,師、半
技師、學徒,一但升為師匠(因七十年代中、後期工程量暴增,故許多未達學藝年限者被升級),無論技術優劣、速度快慢均發給同樣工資,而日久成習,
資深或技藝精湛者未獲特別肯定,相對的,已坐領高薪成習者,亦少思長進。在
台灣開放高等教育受學機會,及工匠地位長期未受社會重視之下,後繼乏人。
無論何種職業,在社會上,均有其立足之地,而同工同酬也應是一個好的制
度,所以,台灣似也應利用現階段裝修市場之供需要求,對此重新作一個應有的
調整。畢竟,同工同酬是一個好的制度,但!不同工而同酬絕對不是一個好的現
象。
以最近幾年上海、大連的裝修工匠工資分析,已有部分工資發放不同等級(以
「地區」或「技術」分級尚待研究),但如南京市勞動局所頒標準(2001.7.1),
既已將勞動工時報酬標準,以「地區」明確劃分最低上資標準,如南京市(江寧
區)時/3.6人民幣,漂水縣時/3.1人民幣,高淳縣、江浦縣、六合縣為時/2.6人民幣。
以工匠而論,若可以因技術、經驗等級不同而訂定如《裝修業技術工分級標
準》,配合《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相信更有利於工業技術昇級的目的。
兩岸在這一方面的「技術工」檢定規定(辦法)並不是沒有,相反的,非常多,但都只是為參加檢定者「證明」一種身分,並非著眼於「技術」認證。例如;台
灣甲、乙、丙級電匠檢定、家具木工分級檢定,電焊工分級檢定……等。中國亦
有如《房屋修建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古建築修繕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等。
肆.兩岸裝修工匠之養成
4-1台灣工匠之養成
在新式教育的實施之前,多數學徒的年齡約在10歲左右。台灣光復之初
(1947-1968);在政府實施國民義務教育後,多數提高至12-13歲。也就是國民
小學畢業。再之後;因延長國民義務教育為九年(1968以後),而提高至15-16
歲。約在10年前(l99l)開始,受高等教育影響,普遍開始升高至18-20歲,
甚至服完兵役再投入者。

以上述的學藝年齡及其受教育的背景分析,:
(一)12-13歲的少年,心智、體力尚未完全發展成熟,較無獨立思考的能力,
也較無法勝任粗重的工作,但因尚未到達青少年的叛逆期,服從性高、較專心學
習繁鎖的基礎工作,當三年四個月學藝完成之時,尚有許多時間可以吸收實務經
驗,以臻技術純熟,但教育程度過低,對於新技術之開發、工程管理或業務經營
的能力,有其不足之處。

(二)15_16歲的青少年,心智、體力都已漸趨成熟,較有獨立思考能力,也較能勝任某些粗重的工作,但以現今缺少「尊師重道」的教育背景下,正值叛逆期的青少年,有其難以專心學習及管教的問題存在。而學藝期滿之時,以台灣地區而言,正好趕上服兵役,這段時間會有荒廢先前所學的可能,雖然國中的教育程
度,對一位專業工匠而言似屬足夠,但以現今的眼光,也稍嫌不足。

(三)18-20歲,心智、體能更加成熟,高等教育程度的教育背景,在學識上也足夠應付裝修工程所需的溝通能力,但因其服兵役年齡太近或者朝更高教育程度發展,這個年齡的學徒,很少能學有專精及認真學藝,且因開始接近獨立生活,會因生活經濟壓力而無法專心學習,或自以為是的不肯認真學習非理論部份之基本技術。
由以上三點的分析,可以肯定的一點,15-16歲的年齡是一個學藝黃金期,如果兼顧到教育程度的提昇,絕對可以培養出符合現代裝修市場所需求之工
匠。
台灣的高職教育體系中,並沒有「裝修工」的養成教育,只有依職訓局有辦
理檢測之技工項目,才有該項科別。但因所授課的理論重於實際,授課的方向朝
取得「技工分級檢定」為目的,所以,只有少部分的學生,畢業後能真正投入市
場。
因市場需求的飽和及受教育租度的提昇,在未有完整養成教育的影響之下,
未來可預見的,台灣裝修工程工匠,將朝老化邁進,並出現嚴重的斷層現象。(接續二)

台長: 番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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