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一、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map 電話:(02)3356-650
二、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三日星期六
文號:
陳博刑告總檢字第10808030601號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發文字號台中108非1517字第10899091781號函,枉法裁定辦理。
聲請事項:
一、請偵查起訴,還我憲法人權。
二、請利益迴避。
三、請起訴共犯被告們。
四、請依侵權行為判賠,項目為:妨害名譽、妨害身體健康、債務積欠等。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國家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禽獸不如畜生如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係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們前往行政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御用律師費。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決定不予本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冊監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請問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鑑」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領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並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及今行政院蘇貞昌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任職行政院訴願會的中華民國台灣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常年犯、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天王「台南地檢大皇帝莊立鈞檢察官胡說八道」,起訴本人、通緝本人,王八蛋混蛋法官們,結夥貪污圖利枉法裁判,本人活得生不如死,不得不提出「非常上訴聲請狀」,奈何偉大的檢察總長江惠民!亦為非類!說明三明載:「按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所謂判決乃指刑事確定判決而言;檢察機關之處分並不包括在內。經查,本件聲請意指所謂之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字第4389號傳票命令,並非法院之確定判決,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臺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自屬無從辦理。」逕行吃案簽結。
共犯被告:
一、江惠民: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總長。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316-7000傳真:(02)2316-7684
二、董武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三、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四、莊立鈞: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台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及起訴本人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五、吳坤城:中華民國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台南地方檢察署出庭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六、孫淑玉:中華民國司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七、莊正達:中華民國司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八、蔡盈貞:中華民國司法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法律、執行、枉法裁判真相
一、檢察總長江惠民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己股執行檢察官陳狄建所製發案號108年執字第4389號妨害名譽案傳票命令」判決確定的執行命令,說成「並非法院之確定判決,自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令人難以置信,檢察總長江惠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
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3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檢察總長江惠民對於本案的枉法裁判本人指證歷歷,視而不見。檢察總長江惠民對於本人的非常上訴案,未經判決就駁回。檢察總長江惠民擺明官官相護,濫權詐騙民財圖利自己,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此 致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先生 公鑒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三日星期六
證據: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發文字號台
中108非1517字第10899091781號函,枉法裁定辦理。
證據二: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證據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江惠民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發文字號台
中108非1517字第10899091781號函,枉法裁定辦理。
證據二: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受文者正本: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316-7000傳真:(02)2316-7684
請轉呈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電話:(02)23141160
受文者副本:
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董武全先生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二、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署長 林錦村先生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己股執行檢察官陳狄建所製發案號108年執字第4389號妨害名譽案傳票命令。台南市北門路博愛派出所所長「張簡旻正」及警察「陳正利」,利用電腦「合成拼圖技術」,偽造「臨時停車違規罰單」,經本當事人上訴指控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不予理會,弄假成真,詐騙我錢財,事態嚴重,請依法准予聲請「非常上訴」。
聲請事項:
一、請重啟調查審議,還我憲法人權。
二、請利益迴避。
三、請起訴共犯被告們。
四、請依侵權行為判賠,項目可有:妨害名譽、妨害身體健康、債務積欠等。
說明:
一、當時開庭檢察官吳坤城所提證據有二:機車違停及交車違停。
二、機車違停台南市政府已撤銷罰單,證實共犯被告強姦人權,本當事人提出告訴,一五一十說明真相,文貼網路提請路人小心,那是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為自我權益防禦不罰的「犯罪阻卻事由」,何來被判刑判賠?台灣政府詐騙集團當權嗎?警方、檢方、法官還利用「電腦合成拼圖假證物」在庭上秀出,這是甚麼民主法治社會?
三、有關驕車違停案:
警方、檢方、法官利用「電腦合成拼圖假證物」在庭上秀出,本人當場指
控,不為法官理會,共犯被告詐欺、瀆職罪等,請起訴判賠。
當時確實證據如下:
聲請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聲請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現況。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聲請人的第一線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兼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任期屆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聲請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聲請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御用律師們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聲請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的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聲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決定不予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到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聲請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學校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聲請人低,電算中心還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聲請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領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聲請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今天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台灣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
共犯被告:
一、孫淑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二、莊正達: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
三、蔡盈貞: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
四、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五、吳坤城: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出庭檢察官。
六、莊立均: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起訴檢察官。
以上句句屬實,鉅細靡遺,請抽絲剝繭,詳細調查再審議,以懲不肖,至盼。
此 致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轉呈 公鑒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
證據: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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