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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2 13:11:08| 人氣3,3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睜眼說瞎話,從未開庭偵查,亂編他字案後,不回應告訴狀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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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邢泰釗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81

副本: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六

告訴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邢泰釗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共犯、累犯、繼續犯睜眼說瞎話,從未開庭偵查,亂編他字案後,不回應告訴狀指控。偽造公文書胡說八道「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湮滅證據「係對於公務員違法執行公務迫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而申告」。謊言連篇「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指摘」,滅證「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告訴狀詳細臚列,指證歷歷,證據隨狀可稽」)。台灣人民恍然大悟,臺灣法務部檢察署就是黑機關,專長黑吃黑,共犯背書貪官污吏,世界上唯一、獨有的最大貪污集團,逍遙法外,繼續作案。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81

被告二:楊冀華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在英明的檢察長邢泰釗領導下,共犯、累犯、繼續犯睜眼說瞎話,從未開庭偵查,亂編他字案後,不回應告訴狀指控,虛擬裁判用書函吃案,未具外星人本事,假冒外星人行事。偽造公文書胡說八道「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湮滅證據「係對於公務員違法執行公務迫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而申告」。謊言連篇「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指摘」,滅證「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告訴狀詳細臚列,指證歷歷,證據隨狀可稽)。台灣人民恍然大悟,臺灣法務部檢察署就是黑機關,專長黑吃黑,共犯背書貪官污吏,世界上唯一、獨有的最大貪污集團,逍遙法外,繼續作案。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81

被告三:洪嘉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在英明的檢察長邢泰釗領導下,共犯、累犯、繼續犯助紂為虐,為虎作倀事,祖先蒙羞,遺禍子孫,造業惡報指日可待)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81

被告四:劉貴香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

被告五:石于倩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6804

證據:

證據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6620日北檢泰玄1066402字第47957號司法詐騙集團幫派恐怖份子共犯檢察官楊冀華吃案簽結書函,瀆職罪新事實新證據。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所提出的「刑事告訴狀」。

聲請事項:

一、 請依法偵查。

二、 請依法召開偵查庭。

三、 請依法召開辯論庭。

四、 請依法利益迴避。

五、 請依法起訴被告。

事實、證據、違反法律列舉如下:

一、按監察院院台業五字第1030167281號函: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暑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簽結者,因未經起訴或處分之程序,不生實質確定之法規範效果,告訴或告發之人仍得就所申告之事實再行申告。」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睜眼說瞎話,從未開庭偵查,亂編他字案後,不回應告訴狀指控。偽造公文書胡說八道「係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湮滅證據「係對於公務員違法執行公務迫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而申告」。謊言連篇「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指摘」,滅證「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告訴狀詳細臚列,指證歷歷,證據隨狀可稽」)。台灣人民恍然大悟,臺灣法務部檢察署就是黑機關,專長黑吃黑,共犯背書貪官污吏,世界上唯一、獨有的最大貪污集團,逍遙法外,繼續作案。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司法改革」騙很大!

二、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等故意大條不甩監察院糾正文,行為比皇帝還皇帝,法治社會搞人治執法。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曾經於101815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糾正案文指出:

(一)「他字案」行政簽結難以完全排除影響人民權益的可能,法務部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逕自以行政規則為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欠缺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法治國積極依法行政原則,請起訴。

(二)「他字案」慣以法律定性不明的通知書傳訊犯罪嫌疑人,受傳喚者的身分究為證人或被告,操諸於檢察機關,產生偵查突襲、妨礙被告防禦權行使、證人難以主張拒絕證言權及他案拘提等適法疑慮,法務部未恪遵兩公約及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及確保當事人訴訟防禦權相關規定意旨,應儘速檢討研議法制缺失,落實人權保障確有怠失。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未恪遵兩國際公約,繼續「他字案」辦理,目無法紀,目中無人,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三)法務部未督促所屬加強控管執行面,產生個案因行政疏失或人為操弄,於可特定偵查對象,卻以關係人傳喚,妨礙當事人訴訟防禦權;或未改分偵案而不當行政簽結,影響檢察機關聲譽及告訴人訴訟程序權益,法務部監督不周。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未改偵字案,不當行政簽結,影響檢察機關聲譽及告訴人訴訟程序權益,目無法紀,目中無人,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四)臺灣高檢署為防止「他字案」件稽延,雖訂有監督管控機制,但各地方檢察署仍普遍存在無故未接續進行及藉故拖延逾期未結的情形,影響證據保全,確有不當。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為欺騙監督管控機制,故意行政簽結吃案,既不依法召開偵查庭,也不了解個案案情,隨即在本教授面前「不讀書卻交出讀書心得報告作業」,內容虛空,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可以混吃等死在「真實世界」做出「虛擬判決」嗎?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三、混吃等死的不監不察養老院,台灣監察院,自廢武功,還執意官官相護,無知「行政歸行政,司法歸司法」,更不懂「既使沒有司法責任,可能也有行政責任」,還從不監督法務部的胡搞瞎搞,也從未追縱( follow up)糾正案執行效益。馬英九政府的無知、無恥、無德、無能,貪官污吏如水銀瀉地般無所不在,目前民進黨總統繼續養癰遺患中,院長張博雅不懂嗎?讓人難以置信。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啦!

四、民主法治國家,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執行帝制集權司法。司法詐騙集團幫派、司法植物人、司法恐怖份子共犯,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未閱讀本當事人所提「起訴狀內容」,卻交出「讀書心得報告作業欺騙教授要成績」,胡說八道「台端顯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惟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故本件予以簽結」。把公務員「違法濫權害人不服而申告」說成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濫用抽象,臆測之詞,為吃案而吃案,共犯濫權霸凌加害受害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有目共睹,請起訴。

五、本起訴人告訴狀明確指控共犯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逾越權限,逕行簽結吃案,無知管轄權法規,更不懂憲法人權可貴,執行公權力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使本人之自由及權利遭受損害,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邢泰釗、楊冀華、洪嘉儀等簽結偽稱「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故本件予以簽結」,偽造公文書吃案,證據確鑿。前告訴狀明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2年01月16日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的執行職務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法律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或亂作為之裁量餘地,即應負起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及刑事上枉法裁判罪、強制罪、及背信罪。

六、 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把「有權利即有救濟」濫權霸凌成「有權利不准救濟」,濫權霸凌,證據確鑿。前告訴狀明載: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案告訴狀明確指控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逾越權限,官官相護,未閱讀本當事人所提「起訴狀內容」,卻交出「讀書心得報告作業欺騙教授要成績」,胡說八道「台端顯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惟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故本件予以簽結」。把公務員「違法濫權害人不服而申告」說成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濫用抽象,臆測之詞,為吃案而吃案,共犯濫權霸凌加害受害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有目共睹,請起訴。

七、根據本案原因及事實,累犯繼續犯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共犯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共犯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睜眼說瞎話簽結吃案,觸犯瀆職罪。前起訴狀明載共犯被告故意預謀湮滅被告犯罪證據侵權事實如下: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澎科大)觸犯「洩密罪」及「強制罪」:以本當事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人人權」為由,解讀本當事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當事人「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本當事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當事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發的公義行為。「校級」教評會在「系級」及 「院級」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突然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教學評量分數」係本當事人師生間機密資料,也妨害本當事人教學專業自主權及學術自由權。又「校級」教評會逾越權限,因「校級」教評會依法係「法律審」,法律審無權限提出新議題。這樣的事情,「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法律學教授及律師們」,依法應「否定行政處分」,讓案回「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分決定行政救濟」;未料渠等上流社會中的下流衣冠禽獸教授及律師們卻說「本案非行政處分,所以無從行政救濟」,駁回訴願,明明是「行政處分」逾越 「公法契約關係」權限,卻無視「行政處分」的事實,公然違反「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禽獸不如的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教授及律師們」,假專業真濫權,最高行政法院恐龍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金釵、汪漢卿、劉穎怡等故意一手遮天濫權湮滅被告犯罪證據。萬萬沒想到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等「司法植物人」也不做「上述聲明之範圍內調查」,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訴訟救助」。法官故意不懂「有100%的勝訴希望案子」,違憲違法裁判罪證明確。本案共犯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庭第二庭庭長法官高明發、共犯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庭第一庭法官李杭倫、共犯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庭第五庭法官莊俊華、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和股第三庭法官林玲玉、共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八庭法官宣玉華、共犯被告檢察總長顏大和、共犯被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朝松、共犯被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揚股檢察官蔡啟文、共犯被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股檢察官馬凱慧、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鄭淑貞、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承辦人翁雅芳、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長黃倩鈺、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蕭惠芳、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侯志融、共犯被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姿岑等不但目中無人,還目不識丁,囂張跋扈,異口同聲說「不准訴訟救助,裁判費先拿來,否則駁回起訴,奢談憲法訴訟權,更甭談國際兩大人權公約」,真是「天龍人」神經病裁定!本案告訴狀明確指控共犯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逾越權限,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及枉法裁判罪。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未閱讀本當事人所提「起訴狀內容」,卻交出「讀書心得報告作業欺騙教授要成績」,胡說八道「台端顯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惟對於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故本件予以簽結」。把公務員「違法濫權害人不服而申告」說成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濫用抽象、臆測之詞,為吃案而吃案,共犯濫權霸凌加害受害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有目共睹,請起訴。

八、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歧視告訴人,不准告訴人受法律平等保護,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成性的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異口同聲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普世價值,也是民主社會共識,但與本案無關,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九、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並非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而是簽結吃案,湮滅法官害人證據,觸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其規定內容為:「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成性的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異口同聲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已內化中華民國法院適用,但這不是國際案件,何必在意呢?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十、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觸犯就業服務法,自己吃香喝辣,害人三餐不繼,負債累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罪證確鑿:

()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不但未「主動爭取適合本師之就業機會」,還「主動迫害本師之就業機會」,禽獸不如,畜牲當權。

()就業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硬幹亂幹「本師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本案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禽獸不如共幹「歧視本師憲法工作權」。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師係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本案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不但未「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未「促進本師就業」,還迫害本師就業,枉法裁判,情節嚴重。

十一、共犯累犯繼續犯被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從未召開偵查辯論庭,憑空杜撰書函內容吃案,瀆職罪嫌重大。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70 06 11 70年台上字第2007號裁判要旨:「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本案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檢察官楊冀華、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書記官洪嘉儀、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從未召開辯論庭,逾越權限,違背法令判決,過失重大,枉法裁判,情節嚴重,請起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六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邢泰釗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81

副本: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告訴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劉貴香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

被告二:石于倩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承辦人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電話:02-23141160#6804

證據: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106516日台文字第1060000369號函

事實、法律執行:

一、「民事再抗告狀」,一見書狀名稱,即知本案係「最高法院管轄」,未具法官資格的共犯司法強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自我公權力膨賬,逾越權限,把本案逕轉地方法院,意圖教唆「球員兼裁判」,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滅證罪、瀆職罪及兩大國際公約組織罪。

二、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同正犯被告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累犯繼續犯濫權輪姦本人憲法人權,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20116日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69號,其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本案司法植物人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同正犯被告司法強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未具法官資格,違反執行職務作為義務明確規定,法律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為了官官相護故意讓本當事人之自由及權利遭受損害,即應負起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本有羈束力的判例92年台上字第69號裁判意旨,全國同胞有目共睹。

三、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106516日台文字第1060000369號函「並未引用任何法條依據」,雞毛當令箭,強姦人權罪證明確,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滅證罪、瀆職罪及兩大國際公約組織罪。

四、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法院收受書狀後,應即為下列處理:(一)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分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分案者,亦同。(二)收受其他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民事庭,無須經由法院其他長官。」本案司法植物人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同正犯被告司法強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收到民事再抗告狀卻立即「依法無據」簽結吃案,而非「立即分案」,迫害原告訴訟權,證據確鑿。

五、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本案司法植物人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同正犯被告司法強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假借公權力,加損害於本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人一定窮追到底。

六、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本案司法植物人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同正犯被告司法強盜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書記廳文書科長劉貴香、文書科承辦人石于倩等假借公權力,自我公權力膨賬,逾越權限,把本案逕轉地方法院,意圖教唆「球員兼裁判」,觸犯背信罪、強制罪、偽造公文書罪、滅證罪、瀆職罪及兩大國際公約組織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人一定窮追到底。

以上本案有關事實、法律、證據已具體說明,請偵查起訴,不得再傷害本人憲法訴訟權。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

證據如后:第四頁。

請讓證據說話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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