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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1 21:09:23| 人氣2,5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蔡英文司法改革請被改革對象主導,請鬼拿藥單,司法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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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抗告狀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聯絡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一日星期日

再抗告人〈原告〉: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生 被行政及司法輪姦人權失業中

通訊: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林金吾 台灣高等法院丑股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電話:(02)23713261

被告二:黃炫中 台灣高等法院丑股民事第九庭陪審法官

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電話:(02)23713261

被告三:蔡和憲 台灣高等法院丑股民事第九庭陪審法官

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電話:(02)23713261

被告四:張淑芳 台灣高等法院丑股民事第九庭書記官

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    電話:(02)23713261

被告五:吳東都等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金吾隱匿其他被告,湮滅證據罪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1 電話: 02 2311 3691

案情: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丑股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法官黃炫中、法官蔡和憲,從不調查、從不開庭、從不理會訴狀內容、未審先判受害起訴者敗訴所以必須先付裁判費、還要求必須聘律師當白手套送錢行賄或為枉法裁判背書,否則退案。也絕對堅決不准訴訟救助,迫害窮困人家憲法人權,毫無人道濫權行凶,人神共怒。牠等衣冠禽獸、目中無人、目無法紀、旁蟹走路、剛愎自用、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台灣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造就了84%的台灣良民不相信司法,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有看沒到,有說沒做,蔡英文明目張膽淪為共同正犯。台灣政治詐騙集團合縱連橫繼續行騙逍遙法外,結合了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輪流詐騙執政,劣幣驅逐良幣,貪官污吏如水銀瀉地般無恐不入,加害良民臉不紅心不跳,台灣是美麗寶島嗎?貪官污吏吃香喝辣,閒來無事頻頻肇事,實際上幕後正是貪污進行式,故意轉移話題,竊自歡喜,委實無知人做天看,必遭天判。

臺灣高等法院 10666日丑股小丑跳樑、知法玩法、濫權霸凌、忝不知恥的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們當權,欺民、擾民、害民、詐民的司法濫權大逆不道行徑,本受害當事人依法再抗告,請速辦還我公道,以平人怒天怒。再抗告法院係屬最高法院管轄,未料,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們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原則」「一手遮天」意圖吃案,官官相護,濫權奧步在台灣民主社會中,進行極權專制統治,假藉「司法獨立之名」進行「司法毒立臺灣之實」,愚民自愚,欺民自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蔡英文司法改革請被改革對象主導,請鬼拿藥單,司法有救嗎?與其說是「司法改革」,不如說是「司法權鬥」,為自己在位貪污安全下莊布局,頭上三尺有神明,貪官污吏必沒命,請依法審議判決。

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忝不知恥的共犯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106年度抗字第550裁定。

再抗告聲明事項:

一、請撤銷枉法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106年度抗字第550裁定

二、請依法最高法院「法律審」職責自行裁判

三、請依法判決共犯被告侵權行為賠償:賠償金額按毀損名譽、傷害身體健康、增加債務負擔等三項,調查、開庭、辯論、精算後判決執行。

四、訴訟費用依法按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訴訟標的數額,絕對不是司法詐騙集團共犯法官「未實體審議,在程序上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所以起訴人必須先繳費才辦理的法官詐騙陷阱,請依法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明文規定。

五、訴訟標的:有待調查、精算、開庭、辯論後判決。

六、預備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按判例民國 48 02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

七、「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官們無權限違反司法公平正義本質。

壹、事實、法律、執行:

一、台灣高等法院非本案抗告法院,欠缺管轄權,被告法官們逾越權限。

二、台灣高等法院並非最高法院,強制律師代理依法無據。

三、被告法官們違反裁判法庭辯論原則。

四、被告法官們,傷害原告訴訟主控權,為詐財奴隸受害人。

五、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

六、被告應受侵權行為賠償判決。

茲分述如下:

一、台灣高等法院非本案抗告法院,欠缺管轄權,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逾越權限,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抗告,……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有羈束力的判例85年台抗字第260號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應仍得以抗告無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之情形為理由提起再抗告。此時,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該再抗告自不得再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否則即屬違法。」另有羈束力的判例19年抗字第249號裁判要旨:「當事人對於因逾限未繳審判費用,經法院裁定駁回之件,如有正當理由,僅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抗告。」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78年台抗字第10號裁判要旨:「抗告為受裁定人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忝不知恥的共犯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無知民事訴訟法第490條:「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直接以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裁定。枉法裁判事實:本案無管轄權的台灣高等法院自認是「最高法院」,對管轄權的抗告本受害原告有權提出,共犯被告法官們卻下令不准,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二〉有關上述管轄權的可以抗告,判例證實如下:按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261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有關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之規定,係指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移送管轄法院之裁定,並非上開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所為之裁定,且法並無不許抗告之特別規定,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自仍得於該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移送管轄法院之裁定可以抗告說成不得抗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意圖一手遮天,護航貪官污吏;不得抗告卻還要抗告人繳抗告費1000,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共犯罪證確鑿。

〈三〉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臺灣高等法院不但未要求「自行迴避」還自行吃案;本當事人申請迴避,渠等不但不「提出意見書」請上級機關臺灣最高法院覆決,還自行「球員兼裁判駁回抗告並要求不得再抗告,還要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抗告,但要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這是什麼論理法則?這是什麼經驗法則?大家有目共睹「這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司法植物人無恥恐怖份子法官們愚民自愚詐騙法則」,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讓本案在自己手中打轉,意圖蒙騙本人無由上訴最高法院,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五〉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20116日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69號裁判要旨:「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性、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主管機關臺灣高等法院的執行職務作為義務法律有明確規定,法律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為了官官相護,牠等畜生法官們故意讓本當事人之自由及權利遭受迫害,即應負起消極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及侵權行為責任。

〈六〉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假借公權力,加損害於本人,知情不依法處置,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本人一定窮追到底。

〈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假借公權力,加損害於本人,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及法條已釋明。

〈八〉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官官相護,剝奪身分低之受害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喪盡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台灣高等法院並非最高法院,強制律師代理依法無據,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逾越權限,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一〉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把「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誤判成「有花錢才談救濟原則」,司法詐騙集團當法官啦!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掛牌強盜。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沒想到勾結財團專職詐騙錢財的共同正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普世價值,也是民主社會共識,但與本案無關,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三〉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沒想到勾結財團專職詐騙錢財的共同正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咱們行使職權,不管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詐騙錢財,侵害人權,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三、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違反法庭辯論原則裁判,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一〉「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1點:「第一審、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當事人所有之聲明及陳述以提供判決資料為目的者,必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始得為判決之基礎。」「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裝瞎賣傻,違法共犯共組「未審先判庭」,「以錢害權,受害人不給裁判費就不辦」,「訴訟救助不必談」,哪來「言詞辯論」是裁判基礎?司法詐騙集團當權啦!台灣民主社會法官用極權統治時代判決,蔡英文一定會說「無恥!無恥!再無恥!」搞不清楚現在是什麼年代?馬英九一定會說「去牠媽的!」連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念都沒有?連戰一定會說「混蛋!」怎麼法院只為有錢人開呢?鄭弘儀一定會說「幹你娘!」為什麼未審先判敗訴?阿公也會說「幹你祖公祖媽!」司法欺負窮困人家!牠等無恥衣冠禽獸未以言詞辯論為判決基礎,而以升官發財預設立場為判決基礎,自愚愚人,自欺欺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神人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已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裝聾作啞,未調查、未開庭、未辯論,用想像及臆測自由亂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要臉死要錢,嚴重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

四、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傷害原告訴訟主控權,為詐財奴隸受害人,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一〉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把「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誤判成「有花錢才談救濟原則」,司法詐騙集團當法官啦!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掛牌強盜。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濫權害人,自行裁判「訴訟費用,由起訴原告負擔。」未審先判起訴原告就是敗訴之當事人,違背法令裁判歷歷在目,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五、被告恐怖份子法官們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違反就業服務法,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要旨:「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25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及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未「主動爭取適合本師之就業機會」,還「主動迫害本師之就業機會」,禽獸不如,畜牲當權。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濫權霸凌「本師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違反「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原則。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禽獸不如共犯「歧視本師憲法工作權」。更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毒性發作,無視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人係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不但未「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未「促進本師就業」,還迫害本師就業,更惡劣地「藉事肇端騙我裁判費」貪污圖利,在台灣濫權製造民主人權垃圾堆,請判賠。

〈二〉原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05316日申訴評議書及國立澎湖科技大學10514日函,證明了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王瑩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總務長兼校教評會主席張弘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事主任郭春錦、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管院長兼院教評會主席王明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外系主任兼系教評會主席王月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申評會主席俞克維、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事室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任校長蕭泉源、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前任校長林輝政、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人管院長兼院教評會主席並兼系及校教評會委員蔡明惠等共犯,虛構事實,濫用法條,結夥共犯抹黑、栽贓、嫁禍,強姦輪姦通過教師評鑑的資深優良教師本當事人陳昱元博士的憲法人權,渠等忝不知恥的教育敗類還為人師表,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說「不准訴訟救助,裁判費先拿來,否則駁回起訴,奢談憲法訴訟權,更甭談國際兩大人權公約」,真是「天龍人」神經病裁定!公然光天化日下,以「未審先判原告敗訴必須先繳交裁判費,否則駁回起訴為藉口」,掩飾以下豬狗不如的貪官污吏犯罪:本案共同正犯被告1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第八庭法官宣玉華、共同正犯被告2檢察總長顏大和、共同正犯被告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林朝松、共同正犯被告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揚股檢察官蔡啟文、共同正犯被告5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股檢察官馬凱慧、共同正犯被告6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鄭淑貞、共同正犯被告7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長黃倩鈺、共同正犯被告8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承辦人翁雅芳、共同正犯被告9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院長鄭淑貞、共同正犯被告10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長黃倩鈺、共同正犯被告1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承辦人翁雅芳、共同正犯被告1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蕭惠芳、共同正犯被告1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侯志融、共同正犯被告1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姿岑及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吳東都等。牠等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強姦人權,還有歪理,不知恥,過街老鼠,違背法令裁判歷歷在目,枉法裁判罪證確鑿。

〈三〉有關原因事實?起訴狀明載共犯被告故意預謀湮滅被告犯罪證據侵權事實如下: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澎科大)觸犯「洩密罪」及「強制罪」:以本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人人權」為由,解讀本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人「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本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發的公義行為。「校級」教評會在「系級」及 「院級」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突然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教學評量分數」係本人師生間機密資料,也妨害本人教學專業自主權及學術自由權。又「校級」教評會逾越權限,因「校級」教評會依法係「法律審」,法律審無權提出新議題。這樣的事情,「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法律學教授及律師們」,依法應「否定行政處分」,讓案回「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分決定行政救濟」;未料渠等上流社會中的下流衣冠禽獸教授及律師們卻說「本案非行政處分,所以無從行政救濟」,駁回訴願。明明是「行政處分」逾越 「公法契約關係」權限,卻無視「行政處分」的事實,公然違反「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行政院申評及訴願禽獸不如的委員教授及律師們」,假專業真濫權,最高行政法院恐龍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金釵、汪漢卿、劉穎怡等故意一手遮天濫權湮滅被告犯罪證據。萬萬沒想到法官鍾耀光、沈應南、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等「司法植物人」也不做「上述聲明之範圍內調查」,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訴訟救助」。法官故意不懂「有100%的勝訴希望案子」,台灣「無知法官禍國殃民當權中」,法官違憲違法裁判罪證明確。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不但目中無人,還目不識丁,故意濫權找碴原告,非常囂張跋扈,一起說「不准訴訟救助,裁判費先拿來,否則駁回起訴,奢談憲法訴訟權,更甭談國際兩大人權公約」,真是「天龍人」神經病裁定!掩飾豬狗不如的貪官污吏犯罪逍遙法外。牠等衣冠禽獸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強姦人權,還有歪理,不知恥,過街老鼠是也!

〈四〉有關請求權基礎?何謂「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大概可以分為物權上和債權上,物權上的請求權基礎乃基於物權而來。而債權之請求權基礎又可分為幾種:基於契約而生之請求權基礎、債的各種契約請求權、和侵權行為。起訴狀明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被告不法侵害本人私權行為,民事可求償,判例已釋明。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此際,為該判決之法院即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不但目中無人,還目不識丁,故意濫權偽裝權威,找碴原告,非常囂張跋扈,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共犯貪污護貪,異口同聲說不准訴訟救助,裁判費先拿來,否則駁回起訴,奢談憲法訴訟權,更甭談國際兩大人權公約」,真是「天龍人」神經病裁定!牠等衣冠禽獸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強姦人權,還有歪理,不知恥,係屬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低等下流動物!

五、               被告應受侵權行為賠償判決。

〈一〉民事訴訟法第 77-1 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恐怖份子共犯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說:「咱們法官不必依職權調查證據,受害原告不知訴訟標的無法呈報,咱們法官們直接退案。並命令不得抗告還要繳抗告費1000元。」對本案起訴狀明載「價額未定,訴訟標的未明有待精算判決」聲明事項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完全不理會,及「預備標的准予訴訟救助申請,亦完全不調查,逕行駁回起訴案,迫害憲法人權,擺明掛牌強盜法官們為了詐財強姦輪姦人權面不改色,這幫上流社會下流行為的法官們,已到了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目中無人,目無法紀,不可一世,囂張跋扈,剛愎自用,螃蟹走路,禽獸不如的境界,比「陳國興」的「誘姦」還惡劣,把「台灣良民」視同「法官們」的「慰安婦」,是可忍,孰不可忍?鄭弘儀說:「幹妳娘!」沒人性,掛牌強盜。連戰說:「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馬英九說:「去妳的!」玩文字遊戲,雞毛當令箭。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逼人去搶劫打官司。陳昱元說:「台灣司法詐騙集團當權!無所謂『人權』,很認真『搞錢』,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48年02月19日裁判字號48年台上字第187號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把「台灣良民」視同「法官們」的「慰安婦」的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不理會「先位聲明,更拒絕預備聲明,不調查、不開庭、不辯論、不斷偽編文號後再吃案當業績領獎金,台灣超極詐騙集團就是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9年上字第1152號裁判要旨:「不法侵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並不限於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始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即其侵害程度,尚不至因而有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違法裁判,本人忿怒難當,免疫力下降,身體偶有不適感,沒錢繳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中,人人救天災,偉大的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頻頻造人禍,傷害我身體健康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例已明。

〈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371號裁判要旨:「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偉大的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讓本案在自己手中打轉,從不調查與開庭辯論,蒙騙本人「受害原告起訴人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起訴者付費原則,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敗訴者付費原則」。這是以不實之事,蓄意令本人因其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濫權詐欺行徑有目共賭。

〈五〉按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法院應調查、開庭、辯論、審判增加債務負擔這一項。

〈六〉按有羈束力的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偉大的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結夥犯罪,其行為足以使本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事實歷歷在目。

〈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偉大的恐怖份子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結夥犯罪,侵犯本當事人私權,係屬「行為關連共同,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按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各種書狀應備之程式,遇當事人遞送之書狀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記載明確或未合法簽名者,應加以指示請其當場或攜回補正;其未添具必要之繕本者,亦同。但當事人不補正者,仍應收受,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偉大的詐騙集團恐怖份子恐龍法官們被告林金吾、黃炫中、蔡和憲結夥犯罪「拒絕接受」所謂不合程式的起訴,直接退件,迫害本人訴訟權罪證確鑿。

、其餘共犯被告部份請依法調查審判

 

此 致

 

最高行政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一日星期日

證據如后:第13頁起至14

請讓證據說話。




台長: JamesYu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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