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再議狀 股別:廉 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9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陳昱元 通訊:台南郵政第177號信箱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蕭泉源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王明輝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丁得錄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陳甦彰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李穗玲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王瑩瑋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蔡明惠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王本賢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許光志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王月秋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李陳鴻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黃國光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300號
主旨:聲請再議,請查照。
說明:
一、為不服 鈞署101年度偵字第259號被告等涉嫌濫權洩密等瀆職罪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二、再議理由:
(一)檢察官未依職權偵查被告犯罪事實,把被告虛構事實、曲解法條、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欠缺實體證據的偽造公文報給教育部批示,教育部也未查真象照准解聘案毀我一生的公文當真認定,檢察官認事用法嚴重錯誤。
(二)按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被告把本人密件處理的「電子郵件」公開亮出討論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本人,檢察官為什麼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三)按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被告把本人「教學評量文書」屬師生間秘密文書,無故開拆,亮出討論解讀為「分數低教學不力」「解聘」本人,檢察官為什麼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四)依法檢舉人應受保護,換句話說告發人應受保護,為什麼被告不但不保護本人,還「報復」本人,把本人提出「告發」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本人,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五)圖資館諮詢會議「逾越權限」,幾次擅自決議停權本人電子郵件使用至少有九個月以上,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六)圖資館諮詢會議「逾越權限」,幾次擅自決議停權本人電子郵件使用,妨害本人秘密通訊權,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七)電子郵件內容就事論事,完全就發生的事實表達意見,沒有任何虛構,不管是冷嘲熱諷、或明喻暗喻、或嚴厲批判,都是本人言論自由權,也是正當防衛,據刑法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什麼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妨害我「正當防衛」,反而解讀我為「行為不檢」「解聘」本人,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八)圖資館諮詢會議「逾越權限」,幾次擅自決議停權本人電子郵件使用後,還第二次處罰拿出來當「解聘」理由,一事二罰,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九)本解聘案理由在「系」及「院」級教評會為「提告訴」及「寄電子郵件」解讀為行為不檢。到了「校」級教評會臨時加入「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被告故意違反教育部三級三審的程序規定,教育部不查照准,檢察官可以一樣不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解聘的理由為「提告訴」、「寄電子郵件」、「教學評量分數低」,被告在答辯教育部再申訴及行政院訴願時,還違反「法律期間判決基礎證據不變原則」,把以前抹黑本人的「學生投書」及「違反學術倫理」不實內容報給教育部及行政院,渠等不查當真認定,被告的濫權檢察官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一)98及99學年度本人回校任教,通過教師評鑑,被告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手法,犯罪組織治校,藉故解聘本人教育部並把本人列冊不適任教師永不錄用,毀我在教育界36年成就不得辦退休、毀我未來再運用專長服務人類社會的機會、我已失業一年,沒有收入過活,天災人人救,被告頻頻造人禍,被告的濫權,檢察官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第302條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被告因本人抗議學校不法侵害我人權,有停車證的車上抗議打油詩被被告用車罩二次蓋掉,顯然被告依法至少觸犯強制罪。兩者都是公訴罪,依法無待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知情者,即應主動偵查。被告的濫權,檢察官不但不主動偵查,還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三)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第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本案被告「明知命令違法」,解聘並非「依法令之行為」,當然該罰。檢察官不但不主動偵查,還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四)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檢察官誤認公務員沒有刑事責任,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借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
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公務員犯瀆職罪外的罪,必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檢察官誤認公務員沒有刑事責任,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六)瀆職罪為侵害國家法益罪之一種,其所侵害者,為國家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合法性與妥當性。故瀆職實指辱瀆職守而言。依刑法規定,瀆職罪之類型有多種。一、屬於不盡職類型者:(一)委棄守地罪;(二)廢弛職務成災罪。二、屬於貪瀆類型者:(一)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包括要求、期約與收受三種情形);(二)違背職務受賄罪;(三)準受賄罪;(四)圖利罪。三、屬於濫權類型者:(一)違法徵收罪;(二)抑留扣押罪;(三)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四)濫權逮捕羈押罪;(五)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罪;(六)凌虐人犯罪;(七)違法行刑罪;(八)越權受理訴訟罪;(九)濫權追訴處罰或不追訴處罰罪。四、屬於洩密類型者:(一)公務員洩密罪;(二)妨害郵電祕密罪。五、非純粹瀆職罪: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以上各罪(即刑法第四章所規定者)以外之罪而言。此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上各罪之犯罪主體,皆為公務員。惟犯罪主體非公務員,而一併規定於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名有二:一、行賄罪(包括行求、期約與交付三種情形)。二、非公務員洩密罪。公務員之瀆職罪,亦不以刑法瀆職罪章所規定者為限,如公務員侵占罪乃規定於刑法侵占罪章是。(鄭健才)。本案被告屬:一、貪瀆類型的圖利罪,解聘本人出缺後被告可以另外安排人事圖利。二、洩密類型的妨害郵電祕密罪。三、非純粹瀆職罪的偽造公文書。
(十七)被告故意違反本人與學校的公法契約內容: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檢察官不但不主動偵查,還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八)被告故意違反本人憲法工作權、訴訟權、秘密通訊權、人格權、言論自由權、財產權、生存權、文化教育者工作保障權,以及退休權,檢察官不但不主動偵查,還可以認為是被告「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十九)學校委員會有權審議案件,但無權違法挾怨報復投票迫害我憲法人權,無權違反保留原則、無權違反不得姿意原則,檢察官不但不主動偵查,還可以認為被告是「依法行政」行為,所以不罰,請再議。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
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具狀人:陳昱元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