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戰一天
昨天下午跟法官約會,黑色的轎車車頂掛了個紅色的警示燈,四名彪形大漢從車上下來讓偌大的車子顯的嬌小了許多,我依然是拖鞋一雙、長袖、運動褲一件,全身加起來不到250元﹝拖鞋大潤發買的149、黑色長袖很多年前在夜市買的99元、運動長褲丈母娘送的免費﹞,可是我背包裡的訴狀卻是要對被告索賠55萬零250元整之譜。
之前對水公司寫的訴訟狀真可謂圖文並茂、鉅細靡遺,這下子對樓上鄰居所提的訴狀除了簡單的條列法條之外,就約略的敘述時序和事情的經過。因為法官有了我這邊的敘述,自然要透過被告的敘述來對照我的敘述是否真實?因為被告在敘述時都會不時的說對不對?所以法官也很入戲的對著原告的我說你這個人心術不正,我我我…..,我說沒幾句話法官大手一揮﹝示意我不要說話﹞繼續聽被告的證詞,被告這時士氣大振更是把事情說得更清楚、更是說的口沫橫飛,表面上我好像一路挨打,可是在時序上、期間發生的事項,如果被被告方證實了,他就得付費,簡單的講:被告說的越多、他就賠的越多。
言詞辯論庭是院方收集更多、更精準資料的時候,末了,法官翻著我的狀紙說:人家如果漏水都會有很多照片….你一张都沒有….X月X日下午三點半現場勘驗,另外損失的賠償不是自己喊一喊就好了,你也知道東西都要用到發票,要估價單對你應該不難....﹝以上是講台語也可以通﹞。
在林森北路某家銀行的地下室,那個主辦我貸款的行員藉口說要去辦理設定,讓其他行員來幫他代打,那個代打的行員拿出我整疊貸款的資料﹝明明就通過了審核、撥款在即﹞,翻出一份出租所在住址空白的契約書,行員說:這個住址空白的契約書….﹝這個我一不小心就會整個翻盤,我必須舉證﹞,我說這是雙方契約書我所持有的那一份,主要是承租人那一份清楚就可以了….,我有說:奇怪,我前幾天才複印使用了契約書給基隆的稅捐處,也沒有這樣的問題啊?因為我的房子出租給低收入戶,而稅捐處要依憑內政部給的資料來更改我這房子的使用用途登記,又我在去年年中的時候在區公所辦理了門牌增登,所以有了2樓的門牌,可是去年這低收入戶辦理租屋補貼的時候是使用原來一樓的門牌,今年五月的房屋稅開徵前,稅捐處就對一樓的蘇大姊發文要對他課徵房屋稅,蘇大姐氣炸了,拿著文跑到區公所去吵,後來區公所打電話給我說有個市民很生氣在我們這邊吵﹝她是被請到辦公室裡坐著﹞,我跟蘇大姊要了文上面承辦人員的電話號碼和姓名就打電話去稅捐處問,後來我就傳真了1門牌增登證明書2契約書表尾﹝因為有雙方的詳細資料和簽約日期﹞,這樣就可以證明申辦租屋補貼後才辦理門牌增登,所以課稅標的應該是2樓,而非當初申請時所使用的一樓門牌。蘇大姊在離開區公所走在回家的路上就接到稅捐處辦事人員道歉的電話,並且告知已經作了更正的處理,後來也收到稅捐處的正式來函。剛好蘇大姊說這個稅捐處的幾封文書對她沒用她要丟掉,我就說給我收著,如今剛好可以佐證那份契約書的瑕疵,否則到口的肉就飛了。訴訟真的曠日廢時,口袋沒有準備一些錢,就算你是冤枉、苦主,只要你挨不到程序的終了,你還是一敗塗地。如今銀行通過了撥款,我就可以好整以暇、高枕無憂的跟訴訟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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