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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與北韓間諜船開火案的國際法分析【宋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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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與北韓間諜船開火案的國際法分析
宋燕輝
2001.12.25  中國時報

日本擊沉「長漁三七○五」號引發一個議題,外國船艦是否有權在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情報偵蒐或水文調查?日本與其鄰國(主要是俄羅斯、北韓、南韓、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就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的行使,因島嶼主權爭議的存在(此包括北方四島、竹島、釣魚台群島等),本來就有所衝突。上述國家除北韓外,也都已宣布兩百海里範圍的專屬經濟區。在有爭議的海域,除非訂有海上劃界協定或臨時管理安排或協定,相關國家對侵入之外國漁船所採取的執法行為就常常構成海事糾紛的來源。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北韓發射大浦洞飛彈飛越日本領空並落入日本海事件發生以後,日本深感北韓對其安全所構成來自空中以及海面之威脅愈來愈大,因此對北韓的軍事情報偵蒐活動特別注意防範。

事實上,除北韓外,日本所注意防範的主要對象是中國大陸在日本專屬經濟區內所進行的情報偵蒐、水文調查、或未經許可的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去年中國大陸與日本的關係變得緊張,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中國大陸的船艦頻頻出沒日本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海底資源或水文資料之調查。經協商,雙方曾於今年二月簽訂協議,倘若中國大陸船艦要進入雙方有爭議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調查,必須事前通報。即使如此,今年十一月初仍然有報導指出,中國大陸海軍的一艘洋冰級破冰艦出現在日本九州種子島南方約一百公里的專屬經濟區內活動。日本嚴密監視此船隻行動。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大陸與日本所協商通過的協議應該主要是適用於有爭議的專屬經濟區。在沒有爭議的日本專屬經濟區,外國船艦所進行的水文調查係屬類似公海上航行自由權之行使,其目的也是在確保航行安全,此並不受日本在專屬經濟區就海洋科學研究所享有管轄權之限制。

至於中國大陸之軍艦在日本的專屬經濟區是有權行使《一九八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八條所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以及海底電纜和管道的使用有關……的那些用途」的權利。

日本、美國、澳洲、加拿大與英國等,對專屬經濟區上空或海域此權利之行使是持正面態度。中國大陸則有所保留。此態度之不同可見於今年四月一日所發生南海海南島附近海域上空軍機擦撞事件上。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條約法是沒有明文禁止,而第八十七條所指軍艦或軍機航行和飛越自由之行使,尤其涉及情報偵蒐或軍事演練在實踐上的確仍然存有爭議。

另外,外國船艦在沿海國進行水文調查是否應被視為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行使管轄權之範圍也存有不同見解。今年十一月在加拿大溫哥華所召開的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海事工作小組特別會議就對此議題有所討論,與會者也出現不同見解。加拿大與澳洲與會海洋法專家認為水文調查不應被視為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行使管轄權之範圍。荷蘭、印尼、中國大陸及我國與會者則有不同看法。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

台長: 馬德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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