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個人或公司若要捐款請捐--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若公司捐 帳上有賺錢才可捐款慈善機關 ,
否則公司賠錢捐款帳外要剔除,還要
另外還要記得申報扣繳憑單,否則公司還要受罰
捐款政府賑災專戶 全額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8.12 08:33 am
莫拉克颱風帶來超大雨量,南台灣水患成災,各界發動捐款,企業員工
以企業名義捐出一日薪水,財政部指出,將比照921地震,企業代員工
捐款後,只要轉開受贈單位收據給員工,明(99)年5月報稅即可抵稅。
依據目前稅法規定,捐款抵稅金額視受贈單位而有不同。
財政部指出,民眾透過愛心專戶專款,受贈單位如果是政府機構,如內政
部或中央銀行等開設的捐款專戶,所捐出的金額就可以100%扣抵個人綜合得稅。
若為公益、慈善團體開設的愛心專戶,民眾的捐款可在年度捐款總額不
超過個人全年綜合所得20%範圍內,在明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所稅時,
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方式,享受減稅優惠。
財政部也指出,莫拉克造成嚴重水患,激起民間愛心,部分企業取得員工同意後
,將員工的一日所得匯集成一筆捐款集體捐出,這類捐款形式因受贈單位只會匯
開一筆捐款收據給企業,企業必須在年度結束時,逐筆轉開小額捐款收據給
員工申報減稅。
賦稅署強調,企業在轉開捐贈收據時,必須注意須將原始捐款憑證影本或
捐贈內容登載在員工的捐贈收據上,以便稅捐機關查核,
避免影響員工的抵稅權益。
根據規定,企業集合員工的一日所得捐款賑災,若受贈捐款單位為政府機關
,同樣也可以享有100%的減稅權利。受贈單位如為公益、慈善機關,
可抵稅比率只有年度所得總額的20%。
至於營利事業自行捐贈的款項,財政部表示,亦比照個人捐款,
視捐贈對象有不同的抵稅金額。例如企業捐款的受贈單位若是
中央政府或各縣市政府等,捐款金額沒有抵稅上限,全額都可以
扣減年度營利所得節稅。
企業若將賑災捐款捐給如世界展望會、慈濟等公益、慈善機關時,
其捐款抵稅金額以不超過全年營利所得10%為限。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依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行體育活
動所需經費,可做為各該事業福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該項
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
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服務科曾科長,聯絡電話:06-2229397 彙總編號:95021002
日前國內某便利商店因其贊助之球隊獲得年度總冠軍,大打折扣普天同慶,
不但增加營業收入,也大大提升企業形象。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
分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際,企業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提升
企業形象,發揮取之社會用之社會的精神,一方面也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
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
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可也具有鼓勵效果。
該分局指出,依財政部68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720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推
行體育活動所需經費,可作為各該事業褔利費列支;但為加強體育活動,
該項經費亦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規定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另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
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體育事業」之範圍依財政部69年5月31日台
財第34364號函規定如下:
(一)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及其所需器材設備之費用。
(二)培養或支援運動團隊之費用。
(三)支援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運動團體之經費。
(四)舉辦或支援運動比賽及經常性之體育活動之經費。
(五)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建各種體育場所及運動設備之經費。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既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費用列支,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424&ctNode=407
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
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
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
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
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為給扣繳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
扣繳義務人得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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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對機
構、團體之捐贈,是否需要辦理扣繳及列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
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構團體捐贈,係屬受贈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
,捐贈單位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如受贈單位為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時,該項受贈所
得亦屬境外營利事業或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捐贈單位於給付時應按20%扣繳稅款,
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
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上開規定,以免短漏扣繳稅款及漏報
憑單而受罰。
【經濟日報╱本報訊】 | 2009.01.19 03:0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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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龔小姐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等),是否應辦理扣 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財政部針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捐贈, 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規定扣繳單位在給付時 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 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也就是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7款但書的規定,取具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非免稅所得。 不過各扣繳義務人及受贈之機關團體不必太擔心,因此類案件自98年1 月1日起開始適用,97年12月31日以前,不會通知扣繳義務人 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2009/01/19 經濟日報】@ |
營利事業捐贈給擬參選人的限額規定
到底是多少?
依政治獻金法 第16條規定: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
擬參選人發現捐贈總額超過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十五日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但在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 (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 ─各項損費 (包括第一目之捐贈,但不包括第二目、第四目至第六目之捐贈)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目之規定:
1.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九條規定。
2.對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未於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所定期間辦理。
3.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4.對政黨捐贈,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該年度未辦理選舉時,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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