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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5 11:00:02| 人氣80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交通銀行產業工會通訊97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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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總經理不能置身事外的問題

依據兆豐銀行行員退休辦法及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試算下列二原中銀人員可領退休金金額及優惠存款利息:

1.某甲,目前年資38年,月薪額約19萬,主管加給3萬元,退休基數依據分段計算為71.2:
可領退休金為190,000×71.2個基數=13,528,000元,但其中10.2個基數係分段加發之退休金,不計入優存,可計入優存之退休金為:19萬×61=11,590,000元
可存退休金優惠存款6,000,000+〔(11,590,000-6,000,000)÷2〕=8,795,000元
可領取優存利息8,795,000×0.13=1,143,350元;按月計算:÷12=95,279元
據說,中銀人員退休,主管加給計入基數計算,可存優存退休金即可達1千萬元之限額,每年可領取之優存利息不再贅述

2.某乙,目前年資37年,月薪額約219,000元,主管加給35,000元,分段計算退休基數為70.8:
可領退退休金為219,000元×70.8=15,505,200元,其中9.8基數不計入優存,可存優存退休金為21.9萬×61=13,359,000元
可存退休金優惠存款6,000,000+〔(13,359,000-6,000,000)÷2〕=9,679,500元
可領取優存利息9,679,500×0.13=1,258,335元;按月計算:÷12=104,861元
以上二人月優存利息約當原中銀11、12職等人員月薪額
以上單就月薪額計算退休金及優存利息,尚不包括61個基數滿額後,94.7.1起選擇勞退新制,按月提撥6%至其個人退休金帳戶,以及最高20個基數之功績贈與金、勞保老年給付、公保養老給付,計入這些數額,其可計入優存利率之退休金可達一千萬之限額。

3.徐總經理79年底進入交通銀行,88年民營化以較低之薪資額結算年資,距離退休尚有一段時間,假設可達到1千萬優存退休金額度:
可領取優存利息10,000,000×0.0571=571,000元;按月計算:÷12=47,583元,約當原中銀8或9職等人員月薪額

按本行行員退休辦法,徐總經理不適用功績贈與金,也無分段加發退休基數。
以上比較,徐總經理貴為銀行負責人,身繫公司營運成敗聲名不墬,所需付出心力及努力何止千百倍於上述二人,但很顯然的,銀行所給予徐總經理的待遇(或稱勞動條件),與上述二人相較,是有差別的,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為什麼不公平、不合理?因為徐總經理和大家一樣,已經在兆銀服務,另日一樣會在兆銀退休,一樣可在兆銀領取退休金,所領取的退休金絕非美金或日幣,而是幣值相同的新台幣,但是,為何將來源一樣的退休金存進兆銀,兆銀卻只給付徐總經理5.71%的優存利息,上述二人卻可高達13%,難道徐總經理存入的退休金屬於其他所得?難道徐總經理的級職會較低?貢獻度會較上述二人為少?這種貴賤區分法所代表的意義是什麼?徐總經理應有所深思。而對於同屬出身,其他的交銀人員,合理性又在哪裡?再看中、交銀合併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存續公司(即中國商銀)同意自合併基準日起繼續雇用乙方(即交銀)員工,惟其雇用條件應依存續公司(即中國商銀)之規定」。既然上述退休金存款優惠利息對待徐總經理是不公平而有差別的,這種差別雇用條件違反合併契約書的規定,在合併後,所有人員都具有兆豐銀行員工身份的立場上,不待本會訴求,徐總經理都有責任,必須主動調整、彌平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徐總經理不能再以原來交通銀行的身份,拿框架來限制同屬兆豐銀行員工(即交銀)和徐總經理本身的勞動權益。

以上主要陳述,在一家公司底下,在徐總經理的領導之下,全體員工共同努力的結果,福利待遇卻存在著不公平,不合理的分配情形。其實,更應該注意的是負擔的不合理及不公平,上述甲、乙以及其他即將屆齡退休的人員,領取足以安養餘年的高額退休金後,徐總經理仍須夙夜匪懈,為張羅較徐總經理為高的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負擔而繼續鞠躬盡瘁,徐總經理所努力為人作嫁的是他人的13%,但臨了徐總經理退休後只能領5.71%優存利息,公平性何在?實已無再贅言之必要。

一家號稱一流銀行,卻存在著分為三流的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待遇制度(第一流13%,第二流5.71%,最末一流0%),這種區別貴賤階級制度在一家公司繼續運行,徐總經理坐立得安?

末了,請教徐總經理:

1. 支付以上人員高額優存利息,是徐總經理供應的?是股東出資給公司營運所得營收供應的?還是全體員工一起打拼所獲營收供應的?

2. 合併後同屬一家公司員工,為這家公司一起工作,勞動條件應即調整一致,從這家公司退休領取的退休金一樣存入公司,為什麼一部份的人退休金存款利息給的是13%,一部份人給的是5.71%?難道不屬同國,幣值有別,還是公司有意區分貴賤,挑起階級抗爭?

3. 依據公開資訊網站,因次貸損失,銀行於96年底及本年第一季,共提列32億元呆帳損失,後續還有,追索無門的鉅額損失都找不到應負責之人,比起本會勞動條件一致的訴求怎堪比擬,難道如此鉅額損失,不必靠全體員工加倍努力工作彌補,既然全體員工必須一起承擔盈虧,為何全體員工不能有一致的勞動條件?
徐總經理絕對有責任解決合併後勞動條件不一致的情況。

交通銀行產業工會 文宣組 敬製

台長: 交通銀行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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