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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01:00:59| 人氣6,8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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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最近修正日期:53年3月7日)
總則 | 編號登記 | 審核(分案 |書面審核 |查帳審核 |抽查)
一、總則
一、為促進申報制度之建立,特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以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查審工作之準則。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申報者,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本要點所稱之結算申請書,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之申報期限內,暨第七十九條規定於接到滯報通知或暫行核定通知書後十五日內送達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表。
二、編號登記
三、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限內應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申報服務處,收納結算申報表,申報服務處收到納稅義務人送達之結算申報書表時,應按普通申報書及簡易申報書分類、編號登記於各該類之結算申報書收件登記簿(例如臺北市城中分處收到之五十二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五二)北市城普第○○○○號,(五二)北市城普第○○○○號等),並即掣給收據。
四、申報服務處所收到之申報案件,應於收件之翌日,送達稽徵機關主管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位簽收,但交通不便,或邊遠地區,確未能於收到之次日送達者,稽徵機關得斟酌實況,另訂其期限。
五、稽徵機關主管營利事業所得稅單位,收到各申報服務處送達結算申報書表時,應依送達之日期及先後次序,按申報書類別,彙總編號,登入結算申報書收件總登記簿,再將普通申報案件及簡易申報案件,依序按左列業別,編列分業號碼(例如(五二)北市總普字第○○○○號,(五二)北市總簡字第○○○○號),登入分業登記簿,以便分件交付查審。
(一)買賣業。
(二)製造業。
(三)其他業(包括承攬、勞務、金融、運輸、礦業等)。
三、審核
(甲)分案
六、稽徵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估計結算申報案件之多寡,就經本廳測驗合格之稅務員、及熟諳會計、稅法之審核員,指派擔任查審工作,查審工作應分組辦理,每組以審核員一人為領組,負責指導本組查審工作,並覆核審查報告及查帳報告。
七、申報案件經依第五條規定編號後,應儘速辦理查審工作,按查審人員分組編號之次序輪流派查,不得延壓,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報處長核准者外,案件之派查,並不得有改派、跳號、變更順序等情事。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查審,分為書面審核、及查帳審核兩種。
(乙)書面審核
九、結算申報書應一律先就書面初核,凡經初核合於左列規定並無本要點第十三條第二(二)項所列任何情形者,查審人員應即填具審查報告經主管課長核可後,繼續就本要點第十條規定之項目作書面審核,核定其應納稅額,不必查帳。
(一)普通申報案件:當年度申報之所得額達廳頒所得額標準以上者。
(二)簡易申報案件:當年度申報之所得額等於或大於按當年度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依廳頒所得額標準計得之所得額者。
十、凡經書面初核確定不必查帳之案件,應就結算申報書表依據稽徵機關內部自有之資料、及有關法令規定,就左列項目予以審核,其與法令不合或超過法令限度部份,應予調整。
(一)營業收入:依據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自動報繳書,或查定課徵(不包括違章逕行決定部份)營業稅之營業額審核,如不相符,或對預收貨款、預收定金、暫收款等有關營業額科目,根據前後年度申報資料,查核不符者,得通知說明原因予以核定;凡屬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單位,其申報之營業額低於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額者,應按查得資料(包括查定營業額)調整之。
(二)外幣債務兌換損失特別公積金: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審核,對提列數額之計算如有疑問,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詳細說明及證件。
(三)職工退休金準備: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審核。
(四)自由捐贈: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及查帳準則第七十條之規定審核。
(五)交際應酬費:依據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審核。
(六)當年度提列之折舊準備: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審核。
(七)遞耗資產當年提列之耗竭額: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審核。
(八)當年度攤折之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審核。
(九)當年度攤提之開辦費: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審核。
(十)當年度提列之壞帳損失準備: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審核。
(十一)盈餘分配情形:依所得稅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審核,其已分配或已辦理增資手續者,並審核扣繳憑單。
(十二)股東或合夥人之股份或出資比例:依據營業登記資料股東名冊或合夥契約審核。
十一、查審人員對於申報案件書面審核結果,應逐一填具「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面審核報告」送由主管課長核轉處長作最後核定。
十二、書面審核案件,經處長核定後,應於結算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上分別加蓋「書面審核核定」字樣。
(丙)查帳審核
十三、結算申報書經書面初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審查報告,經主管課長核可後進行查帳審核。
(一)申報所得額未達本要點第九條規定之標準者。
(二)申報所得額雖達本要點第九條規定標準,但經書面審核發現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1. 申報當年度經舉發、查獲、發生違章情事,與所得額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2. 申報書表計算錯誤、或申報內容錯誤、及減免所得稅部份與非減免部份,區分計算不清經通知於七日內補正,而未依規定期限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3. 申報項目如預收貨款、預收定金、及暫收暫付款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證者,或經通知說明而未據提出說明者(上年度已辦結算申報者,應先查其上年度之結算申報查帳報告)。
4. 在課稅年度(即其所申報之年度)內申報單位營業狀況已有顯著之有利改變,或該申報單位之生產設備已有更新,或生產技術已有改進,而其當年度申報之純利率較前三年度仍無顯著進步者。以上各項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份者,應僅就有關部份予以查帳審核。
十四、應查帳審核案件,查帳人員應規定時間,通知納稅義務人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前來查核,查審地點應一律集中於辦公處所,其屬情形特殊查審人員認為有必要時,或營業規模較大帳冊憑證過多,或其所在地遙遠往來交通不便,經納稅義務人書面申請派員前往查核,並由查審人員簽報處長核准者,得前往營業場所就地查帳。
十五、結算申報案件之查審應以於每年十二月底辦理完竣為原則,稽徵機關應擬定查審進度列表報廳核備,並切實控制查審工作之進行。
十六、審核人員對於查帳審核案件查帳報告之審核,以依據查帳報告書而審核為原則,但報告內容分析不明或對查帳項目有重大疑問,仍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審核之。調帳審核之原因及審核結果,應於審核報告內逐項列舉說明。
十七、稽徵處長及主管課長,對查審人員審查完竣之案件認有重查必要時,得另行派員再查。
(丁)抽查
十八、凡經書面審核核定之申報案件,每件仍應隨機選樣至少抽取百分之十查帳核定,其與本轄稅收關係重大且情形特殊者,稽徵處長得指定查帳審核核定之。
十九、凡應經查帳審核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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