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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5 09:11:43| 人氣4,8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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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最近修正日期:96年1月19日)
一、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
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96.1.19.修正)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
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報支交通費。
八、
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93.7.21.修正)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93.7.21.新增)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十一、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十三、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四、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五、
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已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費。
十六、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七、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參照:960213處忠第960000973號
附表一(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2,000
1,600
1,400
1,200
每日住宿費(新臺幣)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新臺幣)
650
550
500
450

附表二(96.1.19.修正)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姓名 
職稱 
職等 
出差事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訖共計   日附單據   張
月日
起訖地點 
工作記要 
飛機及高鐵 
汽車及捷運 
火車 
交通費
輪船
住宿費
住宿費加計交通費(旅行業代收轉付)
膳雜費
單據號數
總計
備註
出差人
單位主管
主辦人事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
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最近修正日期:94年12月30日| 全文| 修正對照
第七十四條(93.1.2.修正) 旅費:
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
(一)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1. 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六百元。
2.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3. 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 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二)交通費:應憑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 乘坐飛機之旅費: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2. 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3. 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4. 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5. 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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