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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8 22:12:07| 人氣1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棄法受賂,以直為曲,以曲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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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法者,朝廷以之懲惡罰罪。官司以之平反是非。若棄法受賂,則出一重囚。而受害者含冤,殺一無辜,而枉死者叫屈。曲直顛倒,得罪鬼神,真不知其死所也。
實證:

  蘇州有徽人俞柱,開張典舖,生女端姑,年及笄,未字人,時訛傳點選繡女,民間紛紛嫁娶。俞欲得佳婿,一時難覓,鄰人張翁云,表姪蘇茂才,年方弱冠,新入庠序,但家道貧寒,若不嫌辱門下,願為作伐。俞大喜,許之,即日過聘,後數日,點選之事,竟囑傳聞,俞以女配窮儒,不免懊悔。適妻兄程朝奉,帶其子自徽來省,俞命其女出見,嫣然嬌好。程曰:甥女長成自得乘龍客否。俞告以誤配之故。程曰:幸未合卺,尚可轉移也。我薄有家業,子亦不俗,何不買囑一人作原媒。云:甥女  伊許配吾子。今來就姻,為劣矜霸聘。赴縣控告,拼以千金送官,何愁不濟,遂重價延訟師寫詞,即賄伊作證。縣令朱愛陶浮梁人,性喜賄賂,知兩造俱係富室,大有可啖,批准拘訊,得俞程銀各四百兩,庭質時,蘇出庚帖為據,原媒張翁,爭辯尤力。愛陶判云:事急轉許,乃愛女之心,未損明珠,應還舊浦張不合以有夫之女,妄執斧柯責二十板,其原聘令蘇領回。蘇曰:大丈夫只患無功名,何患無妻,笑領而出。俞女歸程,未經年,夫患癱症,蘇登甲榜,選浮梁令,時愛陶已罷秩家居,有女自幼許人,其婿不肖逃亡,愛陶將女另配,已生子矣。原婿回,赴蘇案下控告,蘇判云:珠還合浦,俞程之前案可循,將女重婚,張翁之廿板難恕,念係職員,姑免責罰,命原婿領女去,後俞家被火燒,程癱子無孫,訟師生結喉,餓死。

台長: 龜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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