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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1 14:27:26| 人氣2,4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賠請求 修法延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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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請求 修法延長時效
http://tw.news.yahoo.com/050913/19/2aj8u.html


劉鳳琴/台北報導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初稿出爐了!法務部為擴大延長國賠請求權時效,修正為知有損害起五年(原定二年)及損害發生起十年內(原定五年),並將求償範圍擴及為政府管理之公共設施,不管是公有或私有,只要對人民自由或權利造成損害,即可求償。

草案並增訂「協議前置」立法意旨,對重大或鉅額之國賠事件,採先行協議與逕行向法院起訴求償雙軌制,求償當事人可選擇最有利的保障方式,並免賠償義務機關推託塞責。

●現行法令 廿五年未修正

現行國家賠償法,係於民國六十九年年七月二日公布施行,廿五年來從未修正,部分條文未能確保求償人權益,因此法務部此次增修幅度甚大,預定以一年時間完成修正。

法務部說,公共設施不宜以政府所有者為限,為落實保障人民權益,此次修正即將「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改為「公管」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 擴大納入規範

換言之,公共設施不管是公有或私有,只要由政府所管理,發生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人民損害者,都應成立國家賠償。

其他重要修正包括增訂的第四條之一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決定一部求償或不予求償,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此為避免賠償機關護短或怠於向失職公務員求償,落實監督之機制。

另現行法規定求償時間過短,因此將賠償請求權延長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原定二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原定五年),對人民權益較有保障。

因對於重大或鉅額之國賠事件,鮮有機關願意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寧可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認定,有失「協議前置」機制,因此新法規定對重大或鉅額的國賠事件,得採協議與逕行起訴雙軌進行,以利人民權益保障。

時對於請求賠償金額達一定數額者(金額由行政院訂定公告),增訂得免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可逕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規定。以免賠償機關拖延時效,引起民怨。

為期各公務機關公平公正辦理國賠,避免偏頗護私遭人貲議,並增訂公務機關應設國賠委員會,所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


台長: 周利妠(伯軒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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