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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0 21:34:45| 人氣1,4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交通違規事件不能僅因情、理而破壞法律之公平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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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事件不能僅因情、理而破壞法律之公平適用

裁判字號】 101,交聲,00

【裁判日期】10100000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00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

異 議 人 000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00區監理所00監理站(下稱00監理站)於民國101 30000日所為之00字第裁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0市警交大字第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駁回。

     

一、本案事實概要:異議人於000 00000000 分,在00市○○○路○段○○○ 號為○○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二分隊警員逕行舉發「占用卸貨停車格」違規。○○監理站因而於○○○年○○月○○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 元。以上有原舉發通知單、本案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影本各乙份在卷可證。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所以有上開違規情形,係因當時搭載罹病行動不便之父親,車上有放置身心障礙識別證,但父親臨時欲如廁,因該路段未設身障停車格,路邊收費停車格亦滿,為至附近餐飲店借用廁所,一時情急所致。當時違規遭拖吊,固屬於法有據,但異議人爭執者為情理上,乃為解決老人家如廁問題,故不應開罰。且該卸貨停車格之專用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九時至十七時,其他時間均開放一般收費停車,由此可見異議人違規暫停數分鐘,應不影響其貨車裝卸亦不妨礙交通,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准退還因遭拖吊支付之移置費用1000元。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9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異議人有上開違規事實既明,異議人亦自承其違規取締於法有據,僅為情理之爭,是則原處分為於法有據並無違誤。法官審判案件,固應兼顧情、理,但必須謹守法治原則界限,不能僅因情、理而破壞法律之公平適用。異議人所稱因如廁問題,一時情急違規,僅暫停數分鐘,於法並無免罰規定,且如得據此免罰,極易造成違規事件頻生,而違規事件,各有情由,均請比照辦理,維護交通秩序之法律目的將難以貫徹。且依異議人所述,該處卸貨停車格,已設有專用時間,顯然已就其專用需求,事先予以考量劃設,異議人徒以自己之主觀判斷,替代主管機關,認為其需求不大,不影響貨車裝卸權益,顯非可採。至於其所請求退還移置費用、陳訴拖吊保管場之承辦人態度不佳,經核均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所得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之範圍,亦即非屬本院所得加以管轄救濟(似可依法分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及向主管機關陳情)。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有部分為無理由(罰鍰部分),有部分為不合法(其他部分),均應依法駁回異議。

四、爰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18條,裁定如主文。

      ○○○ 年 ○○○ 月 ○○○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

     國 ○○○年 ○○○  月 ○○○ 日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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