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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1:00:28| 人氣1,27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21家貨櫃儲運業聯合行為遭罰7,260萬元 公平會首次發出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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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家貨櫃儲運業聯合行為遭罰7,260萬元 公平會首次發出檢舉獎金

 21家貨櫃儲運事業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聯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合計罰鍰金額7,26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日委員會議決議,長榮國際儲運、東亞運輸倉儲、中航物流、高鳳國際物流、貿聯企業、中國貨櫃運輸、台基國際物流、中華貿易開發、亞太國際物流、長春貨櫃儲運、國成國際物流、環球倉儲、友聯儲運、中央貨櫃倉儲、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臺陽儲運、大三鴻國際貨櫃、新隆儲運、欣隆倉儲物流、台北港貨櫃碼頭及聯興國際通運等21家事業,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聯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除令其停止共同決定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之違法行為外,並各處新臺幣10萬元至1,725萬元罰鍰,合計罰鍰金額7,260萬元。

項次

事業名稱

罰鍰金額

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725萬元

2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1,300萬元

3

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00萬元

4

高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40萬元

5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5萬元

6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315萬元

7

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10萬元

8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10萬元

9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95萬元

10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280萬元

11

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95萬元

12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185萬元

13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70萬元

14

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135萬元

15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萬元

16

臺陽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60萬元

17

大三鴻國際貨櫃股份有限公司

15萬元

18

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0萬元

19

欣隆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萬元

20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10萬元

21

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萬元


公平會調查,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於102年12月10日及103年2月26日利用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貨櫃儲運協會)召開會議後的餐敘時間,進行意見溝通,討論恢復收取CFS出口機械使用費,而為了可順利恢復收取該費用,業者透過貨櫃儲運協會主動聯繫基隆報關公會多次協商收費模式,並於103年4月底、5月初將恢復收取之函文或公告提供予貨櫃儲運協會,由貨櫃儲運協會以函文通知輪船、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業、託運人、報關、進出口及汽車貨櫃貨運等相關公協會,表達『…本倉儲業者將自103年7月1日起恢復收取「CFS出口貨物進倉機械使用費」…』並檢附各貨櫃場恢復收取之函文或公告予該等公(協)會,俾會員順利恢復收取。
 前等行為事實上已導致長榮國際儲運等21家業者於103年7月1日或7月初恢復收取系爭費用,除有透過聚餐為訊息交換意思聯絡的事實,亦有多家業者坦承並指證各會員有決議或形成共識決定恢復收取系爭費用。
 前等21家業者利用餐敘方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於103年7月間恢復收取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核屬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表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事業占全國貨櫃集散站營業額及CFS出口運量之8成以上,且係同一產銷階段的水平競爭者,本應透過較有利的價格、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等爭取交易機會,由各貨櫃場依據經營成本差異、所處競爭環境及自身的商業判斷等,個別決定是否恢復收取CFS出口機械使用費,然渠等卻利用聯合行為以達恢復收取之目的,並藉此降低任一家單獨恢復收費的競爭風險,導致各貨櫃場一致於103年7月間恢復收取的結果,該行為已降低貨櫃集散服務市場內,貨櫃場間以較有利之價格、品質、服務爭取交易相對人之誘因,嚴重扭曲市場功能。
 公平會表示,21家業者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經審酌渠等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作成處分。



公平會首次發出檢舉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法壟斷行為

  針對運輸業者聯合行為重罰新臺幣7,260萬元罰鍰,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這是公平會首次發出檢舉獎金之案件,以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法壟斷行為。
 公平會表示,聯合行為具有高度隱密性,實務上常有難以蒐證的困難。為及早獲知違法聯合行為存在,並有效掌握違法聯合行為事證,對於知悉違法聯合行為存在之第三人,尤其是事業內部員工,若提供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經查處裁罰者,給予檢舉人檢舉獎金,以有效遏阻違法聯合行為。
 104年6月24日公平交易法增訂第47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反托拉斯基金用途之一即用於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公平會即於去(104)年10月7日訂定發布「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法辦法」,日前更修正提高獎金額度,以增加檢舉誘因。
 依據「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法辦法」,檢舉人須提供公平會尚未獲悉之聯合行為事證,經公平會認定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予以裁罰後,即發放檢舉獎金。檢舉人身分,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團體為限,若是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則不適用,應另申請寬恕政策以獲得罰鍰減免。
 至於獎金額度,將依據案件罰鍰額度及檢舉人提供證據價值比例發放。證據資料之價值分為「助於主管機關開啟調查程序」、「間接證據」、「直接證據」3級距,檢舉獎金分別為罰鍰總金額之5%、10%及20%,獎金上限額度分別為新臺幣50萬元、500萬元及1,000萬元。若案件罰鍰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獎金上限額度提高為2倍;5億元以上者,上限額度提高為5倍。 為兼顧反托拉斯基金收支平衡,超過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獎金將批次發放,俟罰鍰處分維持後再發放其餘獎金。
 本次運輸業者聯合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使用機械費聯合行為案,因檢舉人提供證據資料助於公平會開展調查程序,進而查處違法案件,應得獎金為罰鍰總金額5%,上限50萬元,並於一次發放,除檢舉人有該檢舉獎金辦法第9條所定情形(例如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等)外,公平會已發放之獎金均不予追回。且對於檢舉人身份等相關資料,依法均應予保密。
 目前公平會正積極宣導「檢舉違法聯合獎金發放辦法」,並配合「寬恕政策」與加重處罰等政策手段相互運用,以達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之目的。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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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液
很不錯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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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03:34:3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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