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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4 05:33:01| 人氣4,98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進口貨物保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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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因文件不足或稅款未能核定而不能通關時,無須焦慮,
海關為便利商民爭取商機,實施先放後稅制度,
除了現金繳交保證金外,定期存款單、信託憑證、公債都可作為擔保品,
雖然擔保品的質權須設定於海關,但保證額度卻可循環使用。

應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原則上應於繳稅後始得放行,惟在通關作業過程中,對某些未能即時課稅或其他原因致未能放行的貨物,如待補減免稅款文件、待補輸入許可文件、按租賃費或使用費核價案件、異議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案件、應補繳稅款及特別關稅案件、進口應徵關稅之貨樣等待復運出口案件、外銷品復運進口整修、保養待復運出口案件、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待核銷原出口報單案件等,除涉及管制規定外,海關為便利商民、加速通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提供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後先行驗放。就海關實務作業而言,
保證金制度即押金保管款的收、退或抵繳作業。

得繳押款放行的情形及法律依據

得繳押款放行情形法律依據備註
一、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
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的翌日起六
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逾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的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一、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二第一項。

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的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的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的
數額。
二、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准其繳
納相當於全部「應繳稅款數額」的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於貨物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
、免有關證明文件補辦手續,如有正當理由,於四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
請展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逾期未補辦手續者,沒入保證金或依不同繳押
方式求償。一、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

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


三、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的外銷品,於申報復運出口時,納稅義務人應繕具申請書載明復運出
口原因,向海關申請查驗。

七、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者:得依納稅義務人的申請,准其繳
納由海關視案情需要所「核定數額」的保證金,且必須繳納現金。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以
貨物放行後四個月為限,其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四個月期限屆滿前,專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延長,其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財政部八四、六、三○台財關字第八四一七二四九四一號函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保障商民權益,並減少國庫負擔,對廠商進口疑似大陸物品擴大實施押款放行。

一、除屬「不宜押款放行貨品項目清表」的貨品外,原則上均可申請押款放行。

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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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2020-01-14 01:42:5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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