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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8 00:50:32| 人氣8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貼﹞大陸人應讀:“中國國父”孫中山先生著作之「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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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大綱」是孫中山先生依據三民主義(理論)、五權憲法(制度),於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手訂的一份文件資料,全文僅二十五條,主要是將整個國家的建設區分為三個時期,分別為「軍政時期」、「訓政時期」以及「憲政時期」,並訂出不同時期的目標與執行策略,是一份值得了解的重要資料!

  建國大綱的目標分有三大項,第一是在民生,強調政府與人民協力解決食衣住行問題,使民生幸福;第二是在民權,主張政府應當訓練人民行使四權,使民權普遍;第三是在民族,強調對內應扶助弱小民族,對外則要抵抗強權,使民族平等。

至於至於大綱的建國時期,我們以表格的方式介紹給你!



建國三程序

建國三程序


時期   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破壞時期)       (過渡時期)       (建設完成時期)

    革命軍事行動開始  一省軍事完全底定之日  全省全數支線完全自治
    至一省完全底定之日  至該省個限完成自治  為憲政開始時期
                          全國過半數省份達到憲
                          政開始時期則實施憲政

法律   軍法之治         約法之治        憲法之治
性質   以黨救國         以黨治國        以民治國
目的   奪取政權         鞏固政權        實現理想

工作  掃除革命障礙     訓練人行行使四權     召開國民大會
    宣傳革命主義     實行地方自治       頒布憲法
    促進國家統一     推行五大建設       成立五權政府








孫文(1866-1925),又名孫中山、孫明德、孫逸仙。以下為孫文於1924年所起草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經國民黨第1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後,於1924年4月12日公佈。這裡重新編註標點符號。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一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 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 其次為民權。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複決權。
 
四 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以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 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 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 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 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 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 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 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 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 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 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以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 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 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 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 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廿一 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廿二 憲法草案當本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廿三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廿四 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複決權。
 
廿五 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孫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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