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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4 13:08:00| 人氣1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治中的種姓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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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十九甲線拓寬到二高全通、從雪山隧道到員山子分洪隧道貫通,國家元首忙剪綵表功,已發表的祝詞斐然,謝天謝地兼謝各級政府,沒有一字提勞工。這些國家重大基礎建設的真正建造者,大部分是被蔑稱外勞的移民勞工。

兩性共治口號高舉;元首夫人出訪也標榜台灣女權興旺。台灣女性得以職場張揚,非台灣男性被改造成功、人人當新好男人。拜來自東南亞的看、監護工之賜,台灣女性從家務中解放脫身。

移民勞工創造台灣經濟;另有因婚配來台的移民,支撐台灣社會的運轉。論貢獻,他們無愧於任何有籍居民,皆是正港台灣人。台灣愈興旺,國家機器對待這塊土地上的人民,卻愈有分別性。由政府發動的制度性的歧視,天羅地網灑下、人民被分等。。

種姓主義在台灣法治中變本加厲,大法官五五八號釋案為濫觴,『國民位階分類理論』介入人民婚姻,對外僑與大陸配偶下手。大法官為解釋出入境權利,罔顧國民本為國家主體,以戶籍、住所定義「國民」,借警察國家的措施解釋憲法,把國民分類,人民的憲政身分被重新定義。 隨之而來,陸委會主導兩岸條例。新修正廿一條擷示:即使歸化取得國籍,作為純正的中華民國國民,移民仍是二等國民,禁止服公職任教職,教幼兒音樂美術、為地方鄰里服務社工土木,概不准。此類針對政治社會權利的監禁移民計畫,也全面展現在政府對移民勞工的行政措失。移民勞工沒有政治權利,被視為理所當然;社會權利也剝奪殆盡:無團結權、不能自由求職\轉換雇主,不享有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大法官會議五六0釋憲案更塗炭生靈,主張參與勞保的勞工,其境外至親變故,不得支領喪葬津貼。意謂,勞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不算傷痛,與該被保險人無關。
較西歐諸國,台灣正戮行種族隔離。二戰後,其對勞動力的需求,有若今日台灣。彼時移民勞工,先移民安頓,再仲介工作,勞工自由選雇主。即使今日,在政治上與法律上,英文也無外勞一詞。移工是取得工作許可的移民,制度上無分白領PERSONNEL或藍領勞動者;法律上,移工和留學生一樣,都是居民,時間一長,皆可申請永久居留,差別只有無工作許可。任何移民,皆為居民,有當陪審員的義務,也可出任地方法官;病了,國家衛生體系負責照護。歐盟的興起,更重新改寫公民權與政治權利的定義:政治權利得以跨國行使,歐盟移民,可以在居住國投票,參選歐盟議員。

在台灣,移工是不能生根的游牧外勞,政府與仲介當看牧。他們是納稅義務人,卻無政治、社會權利。行政院正主導移民三法修法,擬以擴張的警察權處理移民,這不是民主政治,是獨裁統治。移民三法修正,應以反歧視法的通過為前提。人權基本法草案中的不分國籍、出生地一律平等的原則,具體落實在團結權,自由就業權等社會權事項上。種族歧視受害者得以要求民事賠償,公務員的種族歧視作為列入刑事犯罪。同時,根據人權基本法與歧視法,把大法官會議和兩岸條例中國民分等的文字,重新司法審查。進一步,開放外籍移民的地方選舉權與參政權。如果,不能讓住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都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台灣只是個種族隔離的落後國家。

台長: 轉貼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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