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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7 10:03:59| 人氣4,7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工會法會員經常會費新規定 預計100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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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工會法業奉 總統於中華民國99623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7711號令公布,另該法施行日期依同法第49條規定由行政院訂定,關係會員之經常會費應按該法第28條第2項所定數額收取,請 知照。

 

會銜公告【99領導字第07071

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

台中市導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轉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修正案並附帶決議之內容,本會於工會法完成立法程序後,其經常會費應按該法第28條第2項所定數額收取,即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民國9975府勞行字第0990181166號函轉行政院勞委會99628勞資1字第0990075818號函暨99629勞資1字第0990075771號函辦理。

二、據新修訂工會法於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公佈後,本會會員經常會費將按該法第28條第2項所定數額收取,即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三、本會秘書處將按前揭規定,薪資30000元以內之會員經常會費將不變動,薪資30000元以上會員將按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計,應繳金額個位數將以四捨五入計,預計於民國100年第一季開始實施。

 

理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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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浩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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