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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5 21:44:46| 人氣4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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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
     鞠鴻賓提案(民國78年02月08日在會館召開座談會)
本會理事兼教練胡清如不特未盡職責且利用職權,背叛本會宗旨,從事破壞,仍挑撥離間,
煽動無所不用其極,并圖不法之利益。說明如下:
一、身為理事兼教練之責,不圖為本會謀求發展,反而利用職權煽動會員另組龍鶴氣功,同
時在未組龍鶴功之先,即攪小組織在其教練場印製派司證,并收費(每人伍佰元),使本會
之形象破壞無遺。
  胡答:1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何況龍鶴氣功經政府核准在案,從未煽動任何會員,該氣
功首先在77年2月鞠君主持太極拳研究班時,於信義國小邀請孫博士演講傳授並有錄影帶為
證。在此之後萬權每次皆去學功向鞠君打小報告,鞠君於該年4月底當眾向我稱讚『你在那
裡幹總幹事很好』萬權又在5月底向鞠君報告『龍鶴氣功會影響暑期班』鞠君竟當眾罵說『
太極拳叛徒』之惡毒言詞。7月又在理監事會議中答稱『練太極拳也可以去練氣功』言猶在
耳,如此反覆無常及五十步笑百步之心態真令人心寒。
2鞠君所謂『攪小組織在其教練場印製派司證,并收費(每人伍佰元)』仍是萬權報告的。
其實並非派司證而是教練場為紀錄學員學拳情況及激發學拳興趣之一種措施,更無收費(每
人伍佰元)之事,不知鞠君從何『無中生有』出來?

二、盜賣錄影帶,未經當事人之同意,擅將黃性賢之現場錄影帶出售圖利,使本會與鄙人蒙
受謀取不法利益之醜名。
  胡答:民國71年黃師伯性賢回國當眾演講叫錄影公司製作,經費壹萬多元向會館收,會
表示沒有錢,又向王總幹事錦士說明製作費之事同意用出售方式處理,結果鞠君與黃君各拿
一卷未付費,至今製作費不夠還是由我負責,何來盜賣錄影帶。國家元首演講經電視台製作
其製作版權仍是電視台所有。此事在77年7月理監事會議說明過。

三、包攬承印雜誌事,任意抬高印刷費用(連續漲價),後經趙秘書慎另找他估價結果,每
期竟相差壹萬餘元,以本會在經濟奇缺之下,每期能節省壹萬餘元,自當交由他廠承印,後
經胡君得知此情,又想承印,但為時已晚,因已與他廠決定承印,自此遷怒與人,并向外宣
稱有意不讓他承印,以博取同情。
  胡答:1雜誌業經美育(約6萬多元)、夏浦(約5萬多元)、龍威(4萬多元)、誌
軒(3萬多元)等公司承印,詳細金額由王錦士社長、楊滄海財務、趙慎總務等經手,我們
編輯部從未干涉何來包攬承印,何況編輯部上有丁爾馭總編輯、徐天相副總編輯等與我小小
編輯何干呢?
2據我所知好像公開招標,不給那一家印之意見是趙慎先生提出,詳情可問趙君及印刷廠。
那有像鞠君所言之虛構情事,如此誹謗之嫌。

四、辦理雜誌事務時,大權獨攬,任意將對雜誌有功之編輯、總編輯、副總編輯等人擅自除
名,自封為編輯主任,且諉罪於人,對被排除者反稱,此為分會之意思,使被排除者對本會
引起不滿,挑撥離間,無所不用其極。
  胡答:此事在開會時業已答覆過請看會議紀錄,現補充說明:1從我參與編輯就沒有看
見丁爾馭總編輯負責過,而徐天相副總編輯從第34期起也極少參與,鍾文伸副總編輯也從未
來參與編輯,其他編輯表示退職也不來,王錦士社長更不負責,故為了實際做事之人按期編
印在上而其他掛名未做事者退居幕後之原則方才變更,此事嫌草率乃我之過。2總編輯所負
之責與主編職位完全不相同,主編屬於總編輯之下僅負雜誌內容某部份,何況任何報社、雜
誌社皆有總編輯及主編並非如鞠君所言一般,竟將所有最惡毒之形容辭搬來使用。亦非長者
為人師者所應有之風範。

五、此次雜誌社之人事變動,乃限於法令不合,并非本會本意,查此事之引發,亦係咎由自
取,但殃及他人,誠屬遺憾,亦為本會一大損失。
  胡答:人事更新仍是任何團體正常現象而且也能促進行政革新,可是本會在三年多前王
錦士總幹事被人檢舉公教人員不得兼任,竟不顧會務發展著想重新任命新人仍是表面從缺,
實際仍是王君代勞,此次總編輯經理監事議決由徐君擔任,而趙慎秘書故意用電話及公文請
示新聞處教員能否任之,以致市府答覆公教人員不可兼任,同理社長王錦士也不能兼任反而
導至厚此薄彼之不公作法。

六、綜上所論各事,胡君對本會有百害而無一利,應不宜列入理監事候選人。
  胡答:鞠常務監事逾越其職責獨攬人事大權,不尊重理事職權破壞體制。還有許多內幕
容後再詳細述說。

會議紀錄(趙慎所撰)
鞠常務監事鴻賓發言:本會理事兼教練胡清如君無理取鬧,影響本會和諧團結至深且鉅,應
將各項事實例舉逐一列入紀錄,以備將來再犯時據以追究。
楊滄海、徐天相、趙慎等發言結論:胡君現已承認過去所作所為係屬錯誤,且已當眾向鞠師
道歉,並保證今後精誠合作,為家醜不可外揚計,擬不必例舉事實列入紀錄,惟得將鞠師條
諭附存本紀錄內供作參考。
結論:同意通過。
  胡答:1我所辯解一句都沒有紀錄,趙君不知是何居心?2查證楊徐二君皆未言如紀錄
之所述。我從未說過『過去所作所為係屬錯誤』可見趙君製作不實公文書之嫌。3若如紀錄
所判定過去所作所為係屬錯誤,那以前我所捐款項約幾萬元也是錯誤應該退還及製作雜誌也
是錯誤更應在報紙公佈收回退款。4我在開會提案要求改進,竟被鞠君判定為『無理取鬧』
...等,此種不實及偏袒會議紀錄真是空前絕後至今僅見。(78年04月09日紀錄)

2006/07/08登入奇摩胡清如的部落格網站
http://tw.blog.yahoo.com/post/post_html.php?mid=81
2012/03/05登入pchome新聞台胡清如的部落格

http://mypaper.pchome.com.tw/huchingju99/post/1322813593
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84巷23號 電話:(07)761-2979行動:0929-569449
胡清如(筆名胡大俠)

台長: 胡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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