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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04 16:56:37| 人氣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評論〉辦大型賽會,台灣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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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天旅遊聖地──加拿大的惠斯勒(Whistler),與溫哥華市合作,向國際奧委會遞件申辦二零一零年的冬季奧運,申辦活動於二零零二年鹽湖城冬季奧運之後達到高潮,各種相應的記者會、說明會與造勢紛紛出籠。

 溫哥華,在聯合國選拔全世界最適合人類居住城市的評比中,多年來一直獨佔鰲頭,僅在二零零二年「不小心」跌到「第二」,就被英文傳媒狠批了一陣,可見得,比起世界其他城市來講,溫哥華理應是最具資格辦奧運的,特別是惠斯勒,本來已是滑雪聖地了,一九九八年冬天,英國的查爾斯王子帶著兩個小王子來這裡渡假,更等於是「御筆欽點」了惠斯勒是人們冬季的最佳去處。

 想想,由溫哥華與惠斯勒合辦奧運,簡直就是王子配公主,「天作之合」了。

 按理說,由這兩個城市一起申辦奧運,應是舉國歡騰,至少也是舉「城」歡騰的事,畢竟那證明國際間對這個城市的運動設施與相關的觀光設施具備一定的信心,評價不低,人家才有可能把主辦權交給你,做為申辦城市的一份子,該全力支持才對,否則就要被冠上「不愛**」之罵名了。

 慢著!

 事情不是所想的那麼容易,在溫哥華與惠斯勒聯合申辦冬季奧運的消息出爐後,偏偏就有團體出面表示反對,如「冬季奧運衝擊」聯盟(The Impacts of the Olympics Committee),溫哥華市議員也有出來反對者。他們所持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為奧運所建的運動場館,特別是在惠斯勒那邊,在奧運結束後,要如何「再利用」。當然,還有一個理由是,卑詩省有四十四億加元(約合台幣近九百億)的赤字,省財政廳應致力解決省債,而不是斥資去爭取一個不見得賺錢的奧運主辦權(據說,如果申請成功,卑詩省府還打算動用四十億元來大興土木。)。這些團體希望能藉公民投票的方式來否決申辦的舉動。

 事實上,溫哥華市本身就己有不錯的室內運動場館,那是通用汽車運動館(GM Place),它原是NBA灰熊隊(Grizzlies,二零零一年搬去了美國的曼斐斯市)與NHL(職業冰球)加人隊(Canucks,也有音譯做『肯納克斯』隊)的主場,也舉辦過世界花式溜冰賽,勝任冬季奧運的室內比賽項目是絕無問題。

 問題是,只有一個場館是不夠的,至少還要再興建多座的室內運動館,惠斯勒那邊至少得擔負一兩座,再加上,惠斯勒現有的滑雪中心,主要是為觀光客設置,如辦奧運,勢必還得改建成一座大型的運動訊息中心,有各種紀錄用的設備及記者發稿室,為奧運弄出這樣一個建築物出來,奧運之後,還有什麼機會用到?

 除非再辦幾次大型的比賽。

 如果再辦比賽,溫哥華市這邊當然問題不大。但若是惠斯勒單獨辦,那就有問題了:選手住哪裡?惠斯勒現有的旅館並不多,由於本來那些旅館就是為觀光客而建,因此,基本上已算飽合了,如果為奧運再興建更多的旅館,那奧運後呢?所以,民間不太會為一次奧運一窩蜂趕到那裡投資旅館業。若選手住溫哥華市(比賽在惠斯勒),你知道兩地距離有多遠嗎?

 一百五十公里左右。如果以開車時速一百公里來算,不遇紅燈、沒有交通阻塞、一路暢行無阻,一趟也要一小時半,來回就要三小時。選手每天早去晚回,誰受得了?再者,從溫哥華到惠斯勒那一段路,會走過一條公路,叫「海連天」(Sea to Sky)公路,名字很美,但那一路卻是險象環生,一點也不浪漫,有點像台灣的北海岸,有很長的一段是右邊山壁,左邊是峭壁,底下是海,而且因為地形限制,這「海連天」的路面比北海岸還窄,路況更差,平時就已是車禍傷亡率的數字製造機。

 好,你說惠斯勒就不要再辦任何大型比賽了,那僅僅為了一個奧運花那麼多錢建運動館要做什麼?養魚嗎?

 當然,大運動館還有一個重要用途:可以用來辦演唱會,但誰願意跑到那麼遠的滑雪聖地去開演唱會?張學友?張惠妹?黎明?或者金門王、阿吉仔?

 談了那麼多,只有一個重點:要辦奧運(不管是國際的、亞運或東亞運),勢必要興建新場館,而主事者更要考慮到,運動會結束後,如何再利用這些因奧運而建的場館,不能只想一次運動會辦完,爽完了,就沒了!這畢竟不是一筆小錢,再者,歷來承辦奧運的城市,也少有賺錢的(唯一賺錢的一次是一九八四年的洛杉磯奧運),因此,如果沒有強力的經濟優勢做後盾是不行的。

 一直以來,台灣為了要參與國際社會,辦奧運系列活動的構想從來未曾斷過,亞運、東亞運,甚至還妙想天開要與北京合辦二零零八年的奧運(最近已被北京當局正式拒絕)。但說實話,不管是台北或高雄,要申辦國際型運動會,都必須面臨與溫哥華及其他城市相似的問題:運動場館再利用與現實的財源(或經濟)問題。

 以亞運來講好了,需要幾座專業場館?田徑場可以據現有的重修,比較麻煩的是室內場館,因為以往大都會的室內比賽,多賴學校提供場地,以前職籃不就愛用台北體育學院的球館,但學校場館主要是教學用,從沒考慮到觀眾席的安排與佈置。這當然不行,於是,在多種考量下,籃球館就要一座,然後,體操(可與舉重合用)、排球(可以與羽毛球合用)、桌球(可以與撞球合用)、網球、游泳池(含跳水比賽的專用池)都需要專業的場館。

 建不是問題,一旦申辦成功,借錢都要建,但是,比賽結束後,那麼多的場館還能用做其他什麼用途?說實話,我打好幾個問號。一般這些運動場館,本來還可以用做大型演唱會,不過,台灣似乎沒有那麼多的演唱會可辦。或者辦一些大型的展銷會,如國際書展、國際電腦展……之類的商業活動(溫哥華有一座大型的巨蛋叫BC Place,每年都會固定辦汽車展與傢俱展),但這又必須有賴政府擁有強力的經濟資源,再加上完善的計劃去運用這些場館才行,否則,也常辦這類商展的世貿大樓肯定不會高興,畢竟人家也要作生意,哪容得下政府來搶。

 所以,申辦國際型的綜合性大型賽會,務請政府還是多方面來考量,切莫抱著管他三七二十一的心理,先辦了再說,更別讓辦比賽所可能衍伸出來的許多「苦果」(如債務、財政赤字,乃至因場館『再利用』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教後來者去嚐!

台長: 葛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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