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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09:15:59|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第十四條條文 - 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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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條文 - 財務報告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討論

這條的重點是什麼?

一、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所以明訂主管機關授權可以定的範圍..."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美國沙氏法案之規定 - 對於財務報告還要請負責人出具聲明書. "董事長,我本人確信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 and

哪些人要出具這樣的聲明書呢? 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三、對於會計主管..另外有持續進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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