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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3 11:12:53| 人氣5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所得稅法3-1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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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3-1立法理由

第三條 之一條文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立法理由重點為何?


1. 兩稅合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度之基本規定;並明定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由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依規定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2. 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規定。對於獨資與合夥結算稅額的計算更加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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