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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09:19:46| 人氣5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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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今年初剛修訂的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
原條文: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材料、設備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修訂後條文: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Why:工程價格資料庫收集內容目前已包括勞務單價,不限於材料、設備,所以刪除原本條文中的「材料、設備之」。

原條文: 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

修訂後條文: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Why: 為了讓「主管機關」價格資料庫內容的完整性,所以修訂了後面的規定指出,除了要授權主管機關在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和其他有關事項等等....給予訂定辦法規範外,另外該機關要給予有關決標單價到指定的資料庫。(指定工程價格資料庫的模式:建立財物和勞務項目的價格資料庫)
  
ps.原來的條文中關於採購人員事項跟修正後的其他規定性質有不同,但是和修正條文第95條採購專業人員相關,所以移到修正條文第95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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