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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09:13:49| 人氣2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淺談公開收購 證交法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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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開收購 證交法43-598年修正相關公開收購的法條,公開收購一直都是考試的重點條文Why 要對於公開收購規範?想像有大股東 or 金主,如果他每次申報大量公開收購,之後又任意買賣,那麼市場價格不就會因為這樣造成劇烈變動,造成一種操控股價所以為了防止這樣的現象,公開收購就必須要申報 And 那公開收購規範哪些?1. 申報之後,不得任意停止公開收購金主說要大量收購某公司股票 & 價格區間,之後不可以任意說錢不夠不買了2. 公開收購採申報制 (Not 核准制)What is 申報制 and 什麼是核准制?申報制 - 只要符合規定申報 & 經過一段期間即可,不用等主管機關審查說 OK僅需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開有關之資訊。若經過一定期間(a waiting period)後,主管機關仍未發現有不符相關規定並命令其補正者,即得公開收購核准制 - 要等主管機關說 OK,才可以做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倘主管機關就申請發行之發行人的實質條件予以審究後,認其符合一定之發行條件,始予核准。3. 公開收購很多次影響股價?為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以公開收購之名行影響市場之實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4. 收購股份已超過 50%?這種情況下已經是大股東了,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43-5條文 原文  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有需要該產品可以至賣場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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