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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09:12:54| 人氣1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內線交易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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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的重點Why 要有這條?公司內部人員參與公司股票買賣,對於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這些都算是不法的交易,如果有很多人可以因為這樣獲利的話,那麼會對整個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構成妨礙。 每年似乎都會考到這條,新聞也常討論 XXX 董事涉嫌內線交易不管怎樣修法,這條的重點不外乎1. 「內部人範圍」2. 「公開之方式」3. 「公開期限」4. 「重大消息」5. 民事賠償之計算方式 書寫時分條分段,不要把整條法條寫一團照背(我個人之前慘痛的經驗) 157-1條文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台長: Ez法科有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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