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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31 14:47:01| 人氣3,468| 回應0 | 下一篇

博雅與專業─台灣法學教育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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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台灣法學教育的侷限性
隨著今年度律師錄取率的稍微提升,以及各大學及學院紛紛設立法律系和學士後法研所(或稱為碩乙班),台灣法學教育一時間有種欣欣向榮的氣息。然而實際上果真如此?設立這麼多的法律系的目的為何?國家考試與法學教育之間有無一定的共識?我們到底希望培養怎樣的法律人?個人認為實有從法學教育根本檢討的必要。台灣的法學教育因與國家司法考試的緊密糾葛,一直是一塊與其他的大學科別相較起來顯得特殊的領域。不同於其他人文學科,法律系的學生在一進入大學之後,立刻就開始邁向司法考試(包括法官律師及國家法制人員等考試)的漫長道路。與其他學院相比,法律系的學生有著「通過考試」的明確目標,然而一般人文學院希望學生在大學中所培養的博雅通識,在以國考領導學習的大學法律系中,雖不能說蕩然無存,但明顯比其他社會學科的學生要來得動力薄弱。國家司法考試的問題太大,在這篇文章裡,我暫不詳論,但是以律師考試而言,每年六千多人報考,結果是六千多人無法通過,這個制度本身存在有根本的問題。低錄取率使得法律系學生從大一開始就進入與基礎憲法民刑法的貼身肉搏戰,雖然各個法律學院還是有國文英文等基礎科目,但是對絕大多數的法律系學生而言,瞭解這些通識及國英文加起來的時間,絕對不及花在一科法科上的心力。

除了國家考試的低率取率,另一個使法律系學生全力投入考試準備、欠缺與其他學科交流的原因是對於法律考試的神聖化。由於台灣社會長期不健全的法制,加上過去刻意打壓法政學科的政策,數十年來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和律師考試的人數稀少,使得通過的人成了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九0年以後社會漸漸開放改革,雖然通過考試的人數增加,但是由於法曹一元及相關的制度仍未建立,於是許多大學畢業立刻通過考試的學生成了完全沒有社會經驗的年輕法官,二十四五歲大學畢業受完司訓,就可以人自由生死,決定他人的財產歸屬。律師的狀況雖比司法官及檢察官要好些,但是由於過去對律師人數的控制以及市場機制不健全,又欠缺對律師評鑑等原因,除了少數的公益形象之外,一般民眾對律師的印象大概與經濟利益劃上等號的。因此,雖然法律考試的本質也是一種資格證照考,但是對於法律系的學生甚至希望子女就讀法律系的家長而言,越過龍門之後的權力與財富的想像(這裡並沒有貶低這種想像的意思,對權力的想像也包括希望透過取得權力來做某些改革,比如,不少法律系學生是希望當檢察官來打擊犯罪摘奸發伏的),使得法律考試與其他證照資格考在學生心中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也使得學生願意一年一年投資自己的時間和精力於法律考試上。

二、大學法學教育該偏重博雅或專業?
法學到底應該是博雅之學還是一種專業?我個人以為,法學教育的本質應是在培養學生對於問題的思辯與邏輯的分析的能力,培養學生解決法律糾紛的能力,更甚者,培養學生提出好的法律與政策的能力。以我來看,這其實是一個必須有博雅能力做底的學科。換言之,法學和經濟學、社會學一樣是一門社會人文的學科,只是用法學的方法去觀察分析解決問題。但是不同於經濟學和社會學的地方是,由於國家設有法律制度,產生了對於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就不得不設置一套選才的標準,這使得原本的博雅之學混進了專業的色彩。但是這個專業絕對不是只有技術性的操作,法律是為了要解決人的問題,如果沒有對人文的基本認識,如何談得上要解決人的問題。所以,專業絕對無法取代博雅而成為法律教育的唯一考量!這就是大學法學教育還要繼續存在的原因,否則以專業的技巧傳授而論,目前補習班的專業傳授能力並不會遜於大學,那補習班豈不是可以取代大學法學而存在?

既然大學法學教育要存在,台灣的法學教育配合司法人才的培養,到底應該怎麼做?我認為原則上可以大別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如現狀,把法學教育當作是大學教育的一個系所,亦即,學生在高中畢業後即可進入大學法律系就讀,在這種方式下,由於學生大學畢業就可以參加司法考試,為奠基學生的博雅能力、人文涵養,避免出現沒有實務經驗的大學甫畢業法官,除了實施法曹一元制度,使法官是由有經驗的律師或檢察官檢核或申請後選出,而非以考試篩選,以,提高律師和檢察官考試的錄取率絕對是必要的。在學程規劃上,五年大學制或許是可採的方式。可以在大學第一年及第二年著重社會人文學科的部分,比如,除了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列為必修以外,可要求修心理學或文史哲學的課,法律系的課等到大三再開始上,以三年為期教完。這麼一來,在不必過度擔心法律考試錄取率下,至少學生有兩年的時間可以接觸法律以外其他領域的知識。至於專業的部分,則要配合律師實習制度及檢察官的受訓制度,充實受訓內容,建立健全受訓的機制,來加強律師或檢察官的工作執業能力。
第二種模式是,把法學教育列為碩士的學程,如同美國的法學教育制度與日本目前欲改革的走向一樣,法學院招收的學生是畢業於不同領域的大學院系的。這種方式的法學教育是偏重專業為導向,之所以能夠如此,這是因為因為基礎知識的部分在個人在大學時已經學習過了。這種法學教育主要是以訓練一個好律師為目的,在課程的規劃安排上必須加重實務能力的培養。舉凡談判技巧、執業倫理道德等都是重要的學校課程。把法學教育列為碩士學程,仍要一併考慮法律考試錄取率的問題。如果錄取率仍像現在一樣低,則來報考或申請念法律學程的人絕對遠遠少於現在的法律系人數。因為如果在大學畢業後還要投資三年到四年念一個法律學程,但在低錄取率下沒有辦法從事法律工作,顯然在利益衡量後不是一個生涯規劃的划算投資。所以,提高錄取率、開放律師的市場競爭、在學校裡就開始培養學生執業的能力,是這一條路必須有的配套措施。

以台灣目前的法學教育生態而言,恐怕很難採用第二種模式。一方面是法律系在大學裡的歷史悠久,要全面改採碩士學程有實際上的困難,更重要的是,要以訓練好的律師為目的的學程,在目前恐怕資源不足。台灣的法學教育向來以教授抽象的理論思考為主,欠缺實務學習的師資及課程。如何要求沒有實務經驗的教授去教調解仲裁或談判技巧等課程?另外,台灣的司法體系長期以來偏重歐陸法系的傳統,法學教育為了配合司法體制,乃是以培養解釋法條、操作法條的法官為主,而非以培養對問題進行思辯的律師為目的。由於要培養的是能夠撰寫訴訟書狀的人才,而訴訟書狀被認為是給法官、對造律師或上級審法官,而非給當事人看的,也因此,台灣的司法與法學教育,教導行使艱澀、欠缺親和力、非一般人民的日常語彙,也無任何意欲改變的動機。這種從司法體系貫徹到法學教育的結果,以我個人的觀察,要全面改採第二種模式的可能性極低。最多能做的就是設立科技整合法律研究所,以碩乙班的方式來多元化法學教育的環境。


三、結論 ─ 法學教育須統合司法改革檢討之
所有關於法學教育的改革,因為涉及法律人才的培養,與國家法律考試息息相關,不可能單獨於國考外來處理。可惜的是,到現在還沒有看到律師公會、學界和考試院及司法院有整合起來討論的動作,這使得改革變成無整合、支離破碎、各吹各調的狀況。如果認為第一種模式(姑且稱為較保守型的改革)是比較可採的,則至少要推動國家考試錄取率提升、配合司法法曹一元的作法,加上律師公會本身願意強化律師受訓的內容,大學便可以放手加強學生的社會人文素質,學生本身的接觸其他領域的學習意願也才會增加。在目前的國家考試制度下,規定學生充實法科以外的人文素養或要求學生不以國家考試為導向來讀書,這是無視於現實強學生所難的事。

要法律人有一顆柔軟多元的心,有公平正義的思想,能排紛解爭,有洞察力與談判力,不是只有教導如何考試作答就可以達到的。大學法律系和證照補習班的功能完全不同,兩者甚且是互補的,只有搞不清楚狀況的大學法律系才會把補習教育當作假想敵。台灣的大學法學教育實在需要大刀闊斧的改革!雖然有許多狀況牽涉國考制度,或可以歸為非戰之罪,但是到現在為止,法學教育界沒有提出一套宏觀的理念,也沒有積極去整合與法學教育有關的議題是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制能夠進步,就必須先提升運行制度的人的素質。這個人的素質不能只會熟練的操作法條,而是需要更多對人本的關心。專業可以訓練,但是智慧不行。大學法學教育必須擔負平衡博雅和專業的角色,積極的整合資源對法學教育作規劃與改革,法律人才會有不只是「量」,而且是「質」的提升。

台長: 凌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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