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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文化操作學》摘錄之2


發現光一章節就太長了,最後決定分成3篇。

目前為第2篇,還想看:第1篇第3篇

凡例:

1.以下數字為閱讀方便,全轉換成阿拉伯數字。

2.「註」都是我自己加上去的,為閱讀順暢,一律放在最下面。

3.本書原版成書期間顯示為2016年,臺版出版日為2018年2月。


以下摘錄自《流行文化操作學》P.141~P.152。

單飛或留團?合作賽局有解答

幾年前開始,韓國的電影、戲劇吹起懷舊風,40世代將過往1990年代的美好帶入電影界,成功的讓《初戀築夢101》(又譯《建築學概論》)成為賣座巨片,連續劇《請回答1997》也完整的呈現當年韓國偶像的熱潮,「90年代」一瞬間變成象徵回憶的關鍵字。緊接著連續劇《請回答1994》走紅,也勾起人們的回憶。2014年年底韓國綜藝節目《無限挑戰》的「周六周六是歌手」特別企畫中,集結1990年代的偶像,為電視圈的復古熱潮,寫下一頁壯麗的歷史。
懷舊電視劇的重點肯定是音樂,音樂總能喚醒同一時代的人,深藏已久的回憶。搭配音樂的時代故事總能觸動人心,因此懷舊風的熱潮當然非大眾音樂莫屬。「周六
周六是歌手」這個單元,正是以1990年代席捲各排行榜的歌曲為基礎,讓參與該單元的1990年代偶像,再次走入螢光幕,並提供再次成為偶像的契機。
這個節目讓大眾記起這些歌手、偶像,讓大眾懷念這些偶像。照理說,1990年年代的偶像應該不會婉拒這個節目邀約。
或許對許久未出現在螢光幕前的個人歌手而言,這是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但團體歌手就沒這麼容易,因為團體的解散與再次合體,是一件相當複雜的問題,特別是當團體解散,各自歸屬不同經紀公司的情況,就更加困難了。
更何況,成員間可能有人滿足於目前的生活、或還有其他想做的事,再次合體的可能性就更微弱。若當初是不歡而散,再重新站上同一個舞台也不容易,因此要讓解散的團體再次合體,確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之前,偶像團體的始祖g.o.d要求已退出的成員,再次全員集合進行演出的的事件,就引起不小的議論。
團體歌手的退出、解散、再次合體等的情況不僅出現在韓國,在其他國家也很常見,當紅的團體主唱突然要退出、成員之間不和等,就可能會面臨解散的命運。而Michael Jackson、Diana Ross、Beyoncé、Justin Timberlake等人也都是從團體中出走,或解散後單飛成功的歌手。我想,韓國歌手李承哲、李孝利、金鐘國、金鍾西應該就屬於這一類的單飛歌手。
然而,從團體單飛也並非都能成功,有的歌手喜歡團體行動,有的歌手渴望能夠單飛。或許團體歌手的成員,都曾想過是團體活動好、還是單飛好的這個問題,有沒有辦法可以解開這個複雜的方程式?經濟學者為了分析各種選擇,進行了許多的研究。

團體組成的經濟學
經濟學者首先關注的,是團體組成的理由。畢竟要先知道團體存在的原因,才能知道他們組成團體能獲得的好處。經濟學者眼中團體存在的原因,與企業沒有太大差別──凝聚各自擁有不同才華的明星,組成一個團體進行演藝活動,的確可以省下大筆費用。
這個理論最強而有力的證據,是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獎人羅納德.寇斯(Ronald Coase)提出的「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寇斯主張企業存在的理由,是為了減少交易費用。也就是需要各項支援的生產與銷售活動,透過公司內部相互合作,就能夠減少相關處理費用,這也是企業這個組織存在的目的。
因此,當內部費用可以在外部市場處理時,企業存在的理由就會消失,稱為寇斯定理。亦即當內部費用比外部市場費用低時,企業能夠繼續擴張,但當內部費用超過外部市場費用時,企業就會停止擴張。
依據這個理論,偶像團體就是基於減低費用而形成的組織。每次創作新音樂時,如果需要個別尋找主唱、演奏者、作曲家等,會花上許多費用,反而無法達成期待收益。因此這些人組成的團體,若能作出更具「經濟性」的活動,就是經濟學者期望的「團體」。雖然這段說明,與韓國經紀公司挑選偶像團體成員等的方向不盡相同,但從近年經紀公司有專屬作曲家、伴舞團等支援歌手們的情況看來,似乎適用於上述的理論。
當確定成團後,必須活動一段時間才能出現期待收益。然而團體中有個性強悍的成員時,就可能與其他成員間產生嫌隙。成員間有相當多種不愉快的理由,有學者指出團體成員間不合的原因包括「過程」(process)、「關係」(relationship)、「分擔任務」(task)、「經濟財務」(financial)、「政治」(political)、「毒品」(drug)六大項,特別是經濟財務、政治、毒品為主要不和的原因。
「過程不合」是針對團體目標,也就是對團體的方向產生歧見。該團體是要走向藝術性還是大眾化,會讓團體成員出現不和。也就是說當一組追求藝術性的地下樂團,突然走入大眾視線、瘋狂走紅後,就可能會出現要維持原樣,或順應大眾的爭論。
「關係不合」是成員之間個性差異導致的不合,「誰與誰不合導致A團解散」之類的傳聞多半來自於此。「分攤任務」則是團體內成員分配工作產生的意見不合,先前看過偶像團體的某個成員,提及曾想要出席脫口秀節目,但另一成員更想要所以讓給該成員,但其實感到很可惜。或許所謂不合就是從分攤任務這部分開始。
而最重要的核心原因就是「經濟財務不合」,像是我為這個團體貢獻最多,卻沒有拿到相對應的報酬,或為什麼其他人拿到更多之類的情況,這便導致經濟財務的不合。
近來偶像團體成員的個別活動增加,成員的收益比例分配也不同,有的會將團體成員個別活動的收益,依據成員人數分配;有的會將個人活動收益歸屬個人。但若個人活動都歸個人所有,就會有成員質疑「為什麼不能公平的給所有人同樣的工作機會」,這些不滿都會造成經濟財務不合。
「政治不合」較少出現在韓國,這是只音樂帶有政治色彩或想傳遞某種訊息時,其他成員可能不同意而產生的嫌隙,是1960至1970年代,美國樂團常見的不合理由。「毒品」在韓國難以成為不合的原因,不過若是將定義擴大到個人複雜的私生活,這是一個會造成不合,甚至於走向解散的原因之一。

想要防止人氣成員退出
若想要克服種種造成不和的原因,阻止團體走向解散,並能夠長久出現在螢光幕前,就必須提供充分的保障。不過該怎麼做?經濟學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採用美國數學家約翰.奈許(John Nash)與勞埃德.沙普利(Lloyd Shapley)整理的「合作賽局理論」。
賽局理論是研究一個人的行為或決策,會對他人行為造成影響的情況,而在這個狀況下,究竟該如何下決策。並以數學的解題方式,解釋當集團中一人的行動結果不再單影響到個人,而是影響到所有參與者時下的決策,會選擇對本人有益,還是選擇對團體有益。
賽局理論的架構為參與者(player)、策略(strategy)、報酬(payoff),參與者依據不同賽局可能會是個人、企業或是國家,策略則是參與者可以選擇的所有行動,以及所有行動的可能性,報酬則是依據選擇策略所獲得的成果。
賽局理論是依據數學家約翰.馮.諾伊曼(John von Neumann)與經濟學者奧斯卡.摩根斯騰(Oskar Morgenstern)於1944年合著的《賽局理論與經濟行為》(Theory of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著作中正式問世。他們研究的是兩個參與者之間的「零和賽局」(zero-sum game),所謂零和賽局是參與者互相競爭,一人得利另一人就會有所損失,也就是一個人贏,另一個人就會輸的敵對敵關係的賽局。
然而,勝者與敗者的利得與損失不見得相等。而當兩國之間的國際貿易可以讓貿易雙方當事國皆獲利,或因為股票投資讓雙方獲得投資利益,就是所謂的非零和賽局(positive sum game)。
賽局理論有時會依據策略狀態,區分為合作賽局與非合作賽局。合作賽局容許參與者們自主或協同締約,國際貿易、勞資團體協約、他國執行中的有罪(認罪)協商制度等都屬於合作賽局。在合作賽局中,若有違反協議事項則必須接受懲處,畢竟若沒有懲罰規範的話, 協約可能就只是方便的藉口;另一方面,不允許相互締約或協議的情況就是非合作賽局,例如常見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就是屬於這一類型。
沙普利特別在合作賽局理論中,歸納出「沙普利值」(Shapley Value)概念。沙普利值即參與者在多項專案中,所負擔的費用與利得,需要依據參與者的貢獻分配以維持均衡,也就是採用適當的分配公式。
沙普利值的基本原則為「協約時所發生的獲益金額,需要平均分配給參與者」。舉例來說,假設A與B搭乘計程車時,需要各自花費4千韓元與3千韓元,而A與B若選擇共乘則金額為5千韓元,此時這5千韓元車資該如何分攤為佳?關於共乘的費用如何計算,有許多不同的分配方式。
不過依據沙普利值,A須給付3千韓元、B須給付2千韓元才是合理的費用分配。A與B各自搭乘計程車時的總費用為7千韓元(4,000+3,000)、共乘費用則是5千韓元,沙普利值認為「共乘」的合理利得為2千韓元(7,000-5,000),而這2千韓元的利得,必須平均分配給參與者各1千韓元,所以A必須支付3千韓元、B必須支付2千韓元。
當參與者只有兩位的情況下較容易計算,但當參與者眾多時,計算會略顯複雜。一般多會在合作投資公司,或共同參與國家計劃、策略合作等,以及同時有多位企業家協力的情況下使用;或在同一組織內多人使用同一支援時,例如如何計算共同支出時、稅金支付如何分配、或機場使用費用等容易引起衝突的狀況下,成為計算標準。而經濟學者認為沙普利值也適用於團體的收益分配。
舉例而言,一個團體中有3個成員,其中一位團員是單飛可以成功的明星成員,另外2位則是待在團體中,較有利的非明星成員。當團體沒解散時,能獲得的總收入是120萬韓元,3人各獲得40萬韓元;但若明星成員單飛,明星成員可以獲得60萬韓元的收入,其他2位成員的收入則銳減為各20萬韓元,所以3人的總收入會變成100萬韓元。
此時,明星成員會想脫團單飛,而非明星成員則想維持經營團體,那麼,他們該如何分配收入才會是合理的選擇?
依據沙普利值的計算,他們應該要維持團體狀態,因為關鍵在於團體總收入為120萬韓元,解散的話總收入是100萬韓元,所以維持團體狀態才是正確的選擇。然而,若明星成員的不滿依然存在,團體就會呈現不穩定的狀態,所以應該給予明星成員單飛獲利的60萬韓元,其餘2位為則是獲得各30萬韓元的收入方才合理,這是沙普利值的解法。
雖然非明星成員的收入比明星成員少,但會比團體解散後獲得的收入高,而以這個方式抓住明星成員,才是正確的選擇。

該不該選擇單飛?
不過,即使變更收益分配條件,明星成員依然會希望單飛,因為他難以抗拒不需要與他人分配收入的誘惑。但他單飛後,收入真的能增加嗎?學者羅尼.菲利浦斯(Ronnie J. Phillips)與伊恩.斯特拉坎(Ian C. Strachan)就針對這個情況,發表一篇有趣的論文。
他們分析1965至2005年美國告示牌上的歌手,團體與單飛活動的差異,團體數逐漸降低而單人歌手數逐漸增加。這是因為音樂產業善用科技,導致過往團體成員必須分攤作曲或演奏的需求,漸漸被製作技術取代,團體存活的可能性漸漸降低。過往需要1人作曲、其他人負責演奏、1人擔任主唱,但如今只要使用電腦,一個人也可以完成這些工作。
但告示牌中團體的存續時間長度,卻從1965年的平均5.14年,增加為2005年的平均8.2年,顯示團體數雖然減少,但一旦成團,團體的存續時間是增加的。這一點根據分析,是因為音樂產業積極的推動多樣化契約,容許團體活動的同時保有個人活動空間。換句話說,能夠不解散而保有個人活動空間這一點,的確促使團體存續時間拉長。
或許這一結果,顯示沙普利解法早已實際適用於團體運作,因為團體持續運作需要明星成員,為了有效運用明星成員,所以需要提供多樣化契約藉以保障個人活動空間,才能延長團體的壽命。近年來韓國團體中沒有解散,卻可以進行個人活動的情況日益增多,也是基於這個因素。
那麼單人活動與團體活動的經濟效果又是如何?研究結果顯示,許多歌手傾向進行單人活動,是因為單人活動較團體活動更能獲得經濟上的利得。團體成員嘗試單飛的行為不論國內、外都是更具有經濟效應,而維繫團體運作之下進行合作的方式,並沒有帶來更好的經濟效果。也就是從收入的層面看來,單人利益大於團體利益。
或許具有單飛可能的歌手,早已具備單飛活動的資質,無法單飛的成員可以「嘗試」繼續和單飛者合作或雙人團體活動。也就是單看收入時,單飛顯示該成員已經具備獨立的能力,無法單飛的成員僅能停留於團體活動,因此,單飛者選擇合作或雙人團體活動是基於累積經驗,而不是單單為了收入因素。
綜合上述情況可以提出以下結論,若身為想要單飛的明星成員,要仔細思考單飛是否能成功,成功後的收入是不是更高;若無法成功,是不是就不要單飛,選擇與團體一同成長為佳。畢竟在團體中依然保有單人活動的空間,而單飛後難以確保高收益這一點,是相當重要的因素。
而若是難以單飛成功的非明星成員呢?若單以經濟因素來看,必須抓住明星成員才有活路,以沙普利值分配收益可能獲得更高的收入,畢竟分享會比解散來得好。然而社會生活中,經濟理論並非全部,即使放棄利得,人還是希望可以擁有公平性。或許我們可以依據1982年,德國柏林洪堡大學研究團隊提案的「最後通牒賽局」(Ultimatum Game)來說明,為何非明星成員的心態難以簡單理解。
A與B兩人面前有100萬韓元,A擁有分配的權限、B擁有可以選擇接受或是拒絕分配的權限,不過一旦B拒絕A的分配,A與B兩人都無法拿到半毛錢。此時,若A決定自己拿99萬韓元,給B剩餘的1萬韓元,B要做出什麼選擇才是合理的?若B接受A的提案,他至少會獲得1萬韓元,然而實驗結果顯示卻不如預期。
若分配比率如同前述,是99萬韓元與1萬韓元的極端情況時,大部分的人不是想到自己必須放棄1萬韓元,而是不想讓A拿到99萬韓元。結果指出,B在拿不到20%的分配時,B會認為A輕蔑自己,進而不是想到自己能獲得多少,而是選擇報復A的分配。
最後通牒賽局中,還可以看到另一面貌。擁有分配權限的A,不會隨意提高自己可獲得的利益,常見的分配是5:5,也有超過80%的機率的6:4或7:3。當然,與這筆錢屬於意外之財也有關,但足以證實人類偏向公平分享的心態,而團體成員之間也多少帶有這樣的想法。



台長: 佐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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