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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15:51:41| 人氣1,14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富士康墜樓事件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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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自殺」,這種結束生命的方式,自殺者本人,往往要負最多的責任。因為無論環境如何惡劣,生命只要持續存在,仍代表可能在將來有改善的機會,但是如果是自己決定放棄的這個機會,固然壓迫自殺者背後的因素確實值得探討,但是要自殺的當兒,最重要的還是自殺者本人意念的決定。

所以針對這種「絕對可歸責自己的事由」,不僅不列入工傷撫卹的範圍內,甚而自保險制度來說,也對自殺的理賠設置的多樣的門檻,以避免利用自殺來獲取保險金,而達到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甚至因為不鼓勵這樣的行為,刑法上也對幫助加工自殺者加以懲罰,以尊重生命權之不可侵犯性。

所以,依上面的邏輯看來,對自殺者的畏世態度的譴責,應是自殺事件發生時應具有的態度,此也可解釋為何諸多宗教中對自殺者認其無法上天堂,而只能流竄於地獄之內,而對自殺者於此用無法輪迴、無來世之想法予以威嚇的道理相同。

但換個角度,前面的說法,是自強調理性的個人主義下的「自我責任論」的理論所衍伸,但是如果以社會主義的觀點,所謂「社會責任論」,即是個人的行為都與社會環境息息相關,所以,不應譴責自殺者,反是因為自殺的原因是社會所造成,所以檢討自殺者所處環境,令其改善,才是更為重要。而自殺者既然是因為社會環境原因所壓迫下所造成,接下來的處置措施,是讓自殺者的遺族得到良好的社會對待與治療,改善遺族與自殺者當時所處的環境,以避免不幸的再發生。

而在此二種理論觀點之下,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基本上沒有什麼交集,是背道而馳的。甚至可以說,一個「自殺」事件的解讀,幾乎是可以完全被操控的,如果要將責任歸咎於個人,採「自我責任論」即可;如果要將此歸咎於環境,採「社會責任論」即可;要撫恤,就說是環境的問題;要入罪,就說是個人的問題;也就是因為如此的極端性,可以如此被操縱與運用;所以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寫了一本厚厚的「自殺論」,至今還是被奉為圭臬,也就是因為在每一件「自殺」事件的背後,其實可以討論的,可能是無窮無盡理論依據或是社會現實,怎麼說都有道理。

從上面的兩極端,我們也可看出與論對鴻海集團富士康龍華園區墜樓事件所採取的態度。如果有對公司大加韃伐,標明為血汗工廠,今天十幾連跳的都是環境所造成,很明顯看得出來他採的是「社會責任論」;至於報導說公司福利好,環境好,跳樓者大多是撐不住重量的80後、90的年輕人,自己心理素質有問題的,也可看的出來是採取「自我責任論」;哪一個對?哪一個錯?其實根本是見仁見智,依照法理學中的「價值相對論」而言,也不用爭,因為都對也都錯,只是價值觀不同而已。

但是,問題還是要解決。其實在中國大陸現階段所處的改良式社會主義當中,已融入相當的個人主義的成分,尤其是資本主義的建構基礎,是來自個人主義的所有權,而衍伸的民事法律的架構,也來自個人主義下的「理性」。所以在此過渡中,或許真的要選邊站,才可以正視問題。富士康之前對員工自殺處理時的高額撫恤,此除來自公司本身決定對員工的照顧心態之外,也是「社會責任論」下的產物。認為是公司不好,才會令員工走上絕路,所以撫恤補償是應該的。但是,我們可以看的出來,這個前提,是必須要員工有良好的道德標準及自我控制底下,而且已有運用治療機制無法回復,真正超越臨界時才可能成立的說法,如果沒有這個前提,社會責任,只是強加企業責任的說詞而已。而依照資本主義之基礎,也就是個人主義下的自我責任論,今天企業因為自殺所造成的職務空缺而造成的損失,甚而企業體因此受到的商譽損失,這因為都是自殺者所造成,反倒應賠償企業因此所受的損失,而非受到撫卹(此也就向租屋者於租屋處自殺,出租者就房屋價值減損可向其遺產或遺族求償是一樣的道理,此原則已受到法院普遍的承認)。而事實上,就僱傭契約中的法律的運作原則,亦應為此導向,所以郭總裁當初命員工簽立自殺不予理賠及不予撫卹之確認書(其實這點根本就不需要員工同意,法律上本應如此),其實是有相當的理論依據,自法律觀點,也可以說是一個明確的保護傘,就企業之避險而言,並沒有錯。

但是,在中國社會中的傳統觀念,「人情、天理、法律」、「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實法律是擺在最後一位的。而在中國大陸此改良式社會主義的運作型態中,如果講到「社會責任論」,也是其社會運作的基礎,所以,企業主必須要有遭受到「社會輿論」監督的一定心理準備。但是,前面已說明,這必須是受有良好的道德標準及自我控制底之訓練底下,且已有運用相關機制仍無法回復而超越臨界時才可以運作的模式。但是如果員工並不是如此,或許就回歸法律的正常機制,回歸理性的個人主義、自我責任論的機制;也就是當自殺者再沒有高額撫恤,反倒其遺族與遺產要遭到因此所受損害而為賠償時,有意願自殺者或為理性分析,自然有可能打消其自殺念頭(或即便其死意甚堅,也可能選擇到深山或荒郊野外去,而使得不與公司有所關聯),除了治標,也或有可能為根本性的控制。

但是這樣的作法,雖然法律上站的住腳,可也確實殘忍至極。所以,要如何為妥善的處理,又要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的確兩難。但現實就是如此,不是嗎?

台長: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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