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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15:52:27| 人氣12,20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上市股票交易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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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資報酬率通常是一般投資大眾對未上市股票的看法,動輒數倍的驚人獲利也正是未上市股票之所以具有的魅力所在。而有投資過未上市股票獲利經驗者,應該亦曾有該股票從未上市到上市上櫃期間,股價每數日一翻數倍的情況。像以往購買未上市股票最有的例子,如果從民國七十九年華碩公司成立到八十五年上市,於這六年之間,華碩公司股價漲了將近一千倍以上;也就是說,如果當初投資一萬元,現在握有的股票值已超過一千萬元。而事實上,雖然國內股市交易情況已有逐漸回溫,相對持股變現也比較容易;但是就投資持股的「爆發力」此點為觀察,如果在未上市股票市場選對股,而剛好該個股又是產業前景看漲的股票,投資未上股票,亦可稱為另外一種模式的「彩券」。

但是,也因為未上市股票市場的資訊較不透明,往往會令購買有相當的疑慮,望而卻步。且只要投資人稍加有不慎,即可能碰到以下常見的問題:()所投資股票的公司雖然有一陣時期具有前景而也較好的價格,但後來因為經營不善,以致股票價值低落,變成了尚不如雞蛋水餃的「壁紙」。()整體產業走下坡,但公司卻沒有加以因應,導致獲利減緩下降,連帶影響未上市股價。()所投資之股票此公司負責人品德欠佳,其發行就是印股票換鈔票,根本未有實際經營,甚至在結合媒體大加不實宣傳後,吸金完成,即為惡性倒閉。 ()遭受欺騙,買到假股票。(五)購買者已付完股金,但卻遭出賣人惡意不交割。而在上面幾種情形,至少前二種情形股票係為真正,在購買前要多做功課,掌握出離手時機,方有可能避免。但第三、四、五種是屬於遭受犯罪之型態;惡意吸金的案件,往往需要多數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檢舉偵辦,才也可能取回(不過依照經驗,機會也很渺茫);另外第四、五種假股票的情形,則是在交易過程中,可以透過交易流程的改變,而達到改善的狀況。而以下,就是特別針對第四、五種狀況,就購買未上市股票時,或盤商收購未上市股票時,做一個流程改善上之建議。

基本上,未上市股票的交易程序,多是自投資者或出賣者詢價開始。而當投資人或出賣者決定好投資或賣出標的之後,接著便透過電話向盤商詢問當天的股價。而於盤商接受詢價後,盤商一方面會有意願買進或出賣者進行一個大約的報價,再來便由盤商就市場上的需求,進行搓合的動作,並因此賺取中間的價差(一般而言,盤商抽取的佣金為一%)。而一旦盤商掌握好買賣雙方資料措合成功,價格談妥,盤商就分會別通知買賣雙方成交價。而之後盤商會至賣方處先承購股票,交付買賣價金,賣方則蓋上轉讓印鑑章,交付股票;另外,盤商也會至買方處索取身分證影印本及印鑑章,再由盤商至股務機構辦理過戶,過戶完於盤商交付股票時,買方再一手交付股金。

但是,這樣的交易流程,會出現的漏洞是,如果賣方交付的是假股票,用的是假名,在盤商交付股金取得股票後,到去股務部門過戶時,才會發現是假的,但是出賣者早已逃之夭夭;另外就購買者而言,如果是碰到不法的盤商,於收取身分證之後,因為股務的交割係由盤商代理,所以拿回來的時候,買方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看到股票上有蓋章,就交付股金;往往到要再度出賣時,才會知道是假股票,而此時次惡質盤商亦早已消失無蹤。另外,也有可能是盤商收取買受人的印鑑辦理過戶後,買受人因為覺得買貴了,拒不付款,但盤商如果再把它過戶回來,則又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的問題,所以卡在交易過程中間,必須靠訴訟才能解決。而像上面的情形,碰上交易金額大的,相對於損失就大,所以,這時候若有中間認證及保管之單位,三方簽立契約,自然會較有保障。

事實上,本人所遇過的案例,則是以本人當作中間人,而雙方皆認為有相當保障的例子。於交易時,於簽約前,先向該未上市公司股務部或股務代理查詢,首先確認該張股票為真正,而於交易時,簽立合約;然後於出賣狀況時,出賣人一手交付股票,而由盤商辦理過戶,而盤商預付之股金亦先交付給中間保管人處,而當盤商過戶確認完成時,再將該股金交付予出賣人;而於買受之案件,則於簽約後,由盤商先取得印鑑辦理過戶,而於過戶後,將該過戶完之股票交付中間保管人處,再由中間人及買受人向股務單位確認已為過戶,再通知買受人匯款與出賣之盤商,而於出賣之盤商收受匯款後,再通知中間保管人交付股票與買方。

而雖然此交易程序看似複雜,也會產生少許見證及保管費用,但相較於購買的金額及可能的損失風險,可謂小矣。事實上,越加的小心,但卻可有效避免上面所說的假股票或拒為付款之情形產生,應該就是一個值得推行的制度。所以,要使未上市交易制度更健全,而使交易更為活絡,中間保管人制度,在台灣的社會,還是有需求的必要性。也期待因此交易模式之建立,能使未上市股票出賣人,盤商,買受人都能有相當之信賴及保障,而為三贏的局面。

 

 

部落格專用相簿




契約範例:股票買賣契約書

 

股票買賣契約書

為買賣股票事,立書人即出讓人OOO(以下簡稱甲方)與受讓人 OOO (以下簡稱乙方),訂立買賣契約如下:

1.   標的內容:甲方同意出賣_OOOOOOOOOO公司 記名股票 OOO股 (每OO股一張,即 OO張,股票號碼:OOOOOOOOOOOO) 於簽立本約之後,買賣移轉予乙方。

2.   買賣金額:雙方約定,買賣總金額共計新台幣_OOOOOOOO元整_(即每股新台幣 OOOO 元)

3.   股票移轉及價金交付方式:

(1)    於簽立本買賣契約書後,甲方即先負有將上開買賣標的股票名義移轉予買受人或買受人指定登記之人之義務,相關手續由甲方辦理之,乙方則應提供過戶之相關必備資料予甲方。甲方並應繳納相關移轉應負擔之稅捐。

(2)    於甲方將上開買賣標的股票名義移轉予買受人或買受人指定登記之人,並於雙方確認內容及標的數量無誤後,雙方同意甲方將該股票交付公正人士(見證人)處保管之。

(3)    於甲方交付上開股票保管後,乙方即應以票據、現金或匯款給付買賣價金予甲方。

(4)    於甲方收受乙方之買賣價金後,甲方即應通知上開保管股票之公正人士,而將股票交付予乙方收受,並書立相關收據以為甲方收存。

4.   擔保事項:甲方擔保所出賣之股票權利係為真正、有效並得為行使股東權利,且並無來源不明或其他涉及犯罪之情形。如乙方於簽約後發現本件標的係偽造、已宣告遺失或係不法佔有等情形時,乙方得拒絕續為履行本買賣契約。另如股票移轉後因上開原因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而導致乙方所購股票係為無效或無法行使權利時,甲方除承擔應負擔之詐欺、偽造文書等之刑事責任外,乙方亦得依法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甲方再為賠償買賣金額 OO 倍之金額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5.   交割擔保:乙方保證於依前第32項甲方完成過戶手續交付股票至見證人時,即應依該條第3項匯款至甲方之帳戶(OOO銀行OOO分行OOOOOOOOO帳戶,不另開收據)。若乙方有延遲上開付款程序時,甲方除得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已過戶股票過戶返還予甲方外,乙方亦同意願無條件賠償甲方新台幣OOOO元整,作為懲罰性賠償金,並放棄抗辯權利。而於甲方解除契約同時,保管人亦應立即將股票歸還予甲方。

6.保密協定:雙方同意,就簽定本約之內容,除相關過戶手續所接觸之承辦人員外,雙方不得向非關之第三人洩露本件契約之內容。如洩露之一方因此導致損害他方之權利時,應負責賠償。

7.本約一式參份,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善意行為行之。若有爭訟之情事,則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見證人(股票保管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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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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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辦案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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