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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3 23:58:36| 人氣7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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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之名」(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是一部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片子是描述一個來自愛爾蘭的青年混混蓋瑞康隆(Gerry Conlon)和他的朋友居然無端被英國政府陷害而成為代罪羔羊,誣指他們是策劃並犯下爆炸攻擊案的恐怖份子,不只如此,他身邊的親朋好友也遭受牽連而被指為共犯,於是,一場數十年的冤獄不僅犧牲了他們的寶貴青春,蓋瑞的父親也因為不堪折磨而冤死於獄中。最後這一樁誤判的案件終於因為一名富正義感的律師在黑暗的司法體系中找到被刻意隱藏的證據之下而使得英國政府不得不放人(但不認錯)。片中最後蓋瑞堅持從法院大門昂首走出的畫面在我的記憶中留下了極為強烈且震撼的印象!

同樣的情節、同樣的冤獄事件也同樣的在台灣上演。

民國71年4月14日,土地銀行遭遇台灣史上破天荒第一宗的銀行搶案,警方於高度的壓力之下於23天後,宣布逮捕嫌犯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儘管他是無辜蒙冤且在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可以證明其犯案的情形之下,卻仍然被警察脅迫供稱搶劫土銀,隨後在指認現場的過程中跳下秀朗橋自殺明志。反諷的是,在王迎先跳水後的同時,真正的搶匪李師科因為被朋友檢舉而在和平西路的住宅內被台北市警局的刑警逮捕。

民國88年10月,桃園空軍基地發生多起彈藥失竊案,由於事關重大,軍方展開全面清查。旋於不久之後在沒有任何的人證物證的情形之下逮捕羅樟坪、蘇黃平、王志偉三名士兵並宣佈破案。但警方於89年2月逮捕張永濤等七名真正的嫌犯並宣布偵破全案。

民國89年3月29日,新光集團少東吳東亮胞姊吳月如的住處遭四名持刀槍的歹徒闖入搶劫,由於這是吳東亮10年前遭到綁架勒贖後,新光集團成員第二次遭歹徒的侵襲,因此警方極為重視這次案件並成立專案小組,並迅速的逮捕四名住在附近遊手好閒的青少年,經過警方撫摸其臉頰(按:這是警方自己對掌摑的說法)及「曉以大義」,在沒有任何人證物證而僅有一份錯誤百出的口供之下宣佈破案,但真正的搶嫌數天之後落網。

這些案件絕不是個案,也不在少數,僅僅是台灣無數冤獄史上的小小演出,但是比起其他死無對證的案例來說這已經算是幸運的例子了,因為儘管無辜的當事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甚至失去了生命,至少,這些案件終究有水落石出的一天。不過同樣的劇情,對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個年輕人來說卻有著截然不同的下場。

發生在民國80年3月24日的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註1.),由於其死狀悽慘、兇手手段殘暴,故汐止警分局在經過調查後因為罪證確鑿而逮捕正在海軍陸戰隊服役的兇嫌王文孝,由於是軍法審判速審速決,所以於81年1月11日執行槍決完畢。不過,王文孝的死不但不是事情的結束,反而是另外三個年輕人遭受命運折磨的開始!

原來警方依據其辦案經驗認為此案「一定」不是一個人所為,在除惡務盡(績效?)的心態下強迫王文孝供出共犯否則就要把其母親拖下水,於是王文孝咬出其弟的三名朋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同參與此案。而經檢查官的起訴之後,法官在沒有任何人證、兇刀、血衣、毛髮、指紋、體液液等等的有效物證之下依共同搶劫、強姦及共同連續殺人判處三人各二個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而判處這三個年輕人死刑的最大依據,一是主嫌王文孝從未與他們對質過且經過警方「提醒」的指證;二是三人矛盾百出的認罪自白口供;三是非法搜索得來、每個人家中都有、不具證據效力且滑天下之大稽的二十四元硬幣。

不可思議,這真的是不可思議,我們的司法體系導演的這場荒謬大戲讓我看的瞠目結舌、呆若木雞!

一般來說,死刑在三審定讞之後經法務部長的簽署則必須在三天之內執行確定,由於其中許多的疑點沒有得到澄清(註2.),再加上判決的過程荒腔走板,所以歷任的法務部長沒有任何一個人敢簽署死刑的執行令,遂形成了這種殺不敢殺、放不敢放的窘境!但司法體系和大官們這樣裝傻的代價是三個年輕人在黑牢中耗去了11年的青春歲月,失去了健康的身心,賠上了美滿的家庭(註3.),還有三個人的家屬和被害人的家屬因為司法的無能而無端被製造出來的對立與仇恨。

儘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但這三個年輕人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犯案的情況之下,僅僅以一份矛盾百出的自白書就被判處了死刑,而高院儘管召開了說明會卻仍然提不出有力的說法服眾,檢查總長陳涵更是史無前例破天荒的提出了三次非常上訴,不過最後都遭到駁回的命運。眼看著司法救濟的途徑已經走完,我們都不禁擔心哪一天這三個年輕人會糊里糊塗的被槍斃!然而不管是「無罪推定原則」或是「毒藤樹理論」也好,蘇案不僅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三人犯案之外,檢警在錄取口供和蒐集證物的過程也充滿了粗糙與瑕疵,可是我們的司法體系竟然活生生的化不可能為可能,硬是送每個人兩個死刑!是不是真要像《竇娥冤》中下一場六月雪然後台灣大旱三年才能讓司法承認自己犯了無可彌補的滔天大錯。

我們都知道法律保障的不是好人也不是壞人,法律保障的是懂得法律的人。然而懂不懂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階級」所決定!綜觀這些案件的共同特徵就是破案壓力、胡亂抓人、邀功領賞、屈打成招。然而更重要的是這些當事人們都是屬於沒有社會資本的階級,也就是說他們之所以會被誣陷完全是因為他們處於社會中不具文化財與經濟財的中下階層。

按照歷史唯物史觀的說法,階級(class)指的是因為下層生產方式(技術)和在生產資料關係(勞動階層或資產階層)上的不同以及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勞動力)不同,因而使得歸自己支配的社會財富(剩餘價值)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而使得在經濟結構中也處於完全不同的地位。簡單的說就是,我們的生產方式和經濟所得決定了我們處於社會中的哪一個階層;反過來看也可以這麼說,我們處於社會中的什麼階層也就決定了我們的生產方式和經濟所得。然而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脈絡之下,凸顯階級差異是為了進行階級鬥爭而使得無產階級得以解放終至建立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烏托邦。

我早已不相信這種大一統的烏托邦有存在的可能,無論是資本主義或是社會主義甚至是所謂的民主主義都是一樣,一個固著不變的理想世界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是,我卻非常認同這種強調階級差異的說法,我對階級的理解與解釋是,一個人的物質基礎(經濟財)與生活環境(文化財)會對他的世界觀產生絕大部分的影響,並且進而決定他處於社會階層之中的哪一個位置和享有或不享有什麼樣的權力。

在階級差異的現實之下,蘇案的荒謬之處在於他凸顯了我們司法體系不尊重程序正義,不願面對錯誤的判決和最重要的歧視處於社會階層底部的人!在台灣,要變成一個嫌犯並不困難,只要你出身中下階層、教育程度低、沒有能力熟悉法律的運作、口才不佳、表達能力差、有道德和法律上的「不良紀錄」,那麼雀屏中選的機率自然大大增加!這不是在挑撥階級之間的對立,而是一個殘酷又血淋淋的事實,只要看一看上面各案所述的被告,就可以瞭解不懂得法律其實是根源於階級差異的問題。而我們的司法體系也專門欺負這些社會階級底層的人,民間司改會的執行長王時思說的好:「只要看一看蘇建和這三個人和他們的家庭背景就知道了,他們(以及和他們處在同樣的社會階層)就是司法會欺負的對象,因為欺負他們,不用付出任何代價!」這絕不誇大,因為在聚光燈的焦點之外,做為一個社會階層底部並且無能也無力為自己辯護的階級是不配也不能享有發言權的!

針對本案諸多疑點之一的自白書矛盾問題,高院在召開說明會的時候竟然眼睜睜的說出:「被告莊林勳僅國中肄業;劉秉郎高中畢業;蘇建和高工畢業;共犯王文孝國小畢業(見警訊筆錄記載),彼此教育程度不均,記憶力互有不同,各人陳述能力亦有差異,客觀上本來無法期待每一被告對犯案時間及作案細節,彼此供述能完全一致,事實上也不可能供述完全合,法院自不能僅因被告等就犯案細節之供述略有出入,即認定其全部供述,均不足採。」好,如果說「彼此教育程度不均,記憶力互有不同,各人陳述能力亦有差異」,那麼這三個人再怎麼不成材,再怎麼不愛讀書,再怎麼遊手好閒,再怎麼不求上進,為何對搶到的贓款數目竟然可以出現數十萬、數萬、數百和數十元這麼大的差距?這種經過警方「提醒」的矛盾供詞竟然可以因為學歷的差距含混以對,請不要再告訴我們這是危言聳聽或認為階級差異不存在,余政憲的車子弄丟了一個星期就找回來、許再恩和陳學聖被搶叫重大刑案(那我們死老百姓被搶叫做一般刑案?),這些屈打成招的案例中沒有任何一個被告是出身上層社會。陳致中、連勝文、嚴凱泰這些人會遭遇這樣的處境嗎?不可能,完全不可能,中產階級和上流社會無法體會階級的差異就宣稱它不存在,不過某方面講它的確不存在,它不存在上層階級的生活與品味之中。

想一想11年來每天與死神擦肩而過的感覺,想一想11年來葬送在黑牢裡的青春,我從案發後一直注意這個荒唐大戲到現在,每一次的上訴、抗告、非常上訴、駁回,都一次一次的讓我對社會中這種不公不義感到義憤填膺!我想,我們都不是神,我也不敢說絕對不是他們三個人幹的,只是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三人犯案的情形之下竟然遭逢大辟,這個社會歧視與漠視沒有論述權力的下層階級莫此為甚!

看一看蓋瑞康隆和蘇案的三人,同樣的都是主流價值眼中不長進的「小混混」、同樣的都因為粗糙的司法審判而入獄、同樣的兩位父親都蒙冤而死,但最後,一個被放了出來,另外三個,是會獲得平反的機會,還是會被司法體系以法定程序的理由執行槍決,以一時的卑鄙掩飾永遠的無能?

註1.
民國80年3月24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長江街四樓住戶吳銘漢、葉盈蘭夫婦被殺害,死狀悽慘,兩人合計被砍殺79刀。案經汐止警分局4個半月的調查,逮捕了當時正在海軍陸戰隊服役的主嫌王文孝,王文孝先是在軍事檢察官偵訊(此為第一份筆錄,也是最符合所有證據及犯罪情節的筆錄)中坦承是他一個人犯的,沒有共犯;在汐止警分局借提後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也表示是一個人作案,第二次改口有「黑點、黑仔、謝廣惠、和他隨母親改嫁的親弟弟王文忠」等四名共犯(上述二份警訊筆錄,警方在移送檢察官偵察時隱藏未提出,到第一、二審調查時,經被告律師一再要求追查才陸續提出呈案);接下來的一份筆錄又改成共犯是「王文忠、黑仔、長腳」,謝廣惠和黑點從此再也沒有出現,而警方、檢察官、法官竟然也從未追究。警方從王文忠口中獲知案發當晚與其兄弟同遊的蘇建和、劉秉郎,連同不在場的莊林勳(多名證人證實當晚莊林勳父親生日,全家在家打牌未外出),除王文忠被已在樓下把風的「結夥搶劫未遂」罪名判處二年八個月徒刑外,王文孝因罪證確鑿於81年1月11日軍法槍決完畢;蘇建和等三人於84年2月9日三審定讞,各被以共同搶劫、強姦及共同連續殺人判處二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註2.
本案疑點摘要:
一.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一個動作有可能形成多處傷口。

二.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三.主嫌王文孝在軍事檢察官所做的偵訊筆錄、警方所做的第一次警訊筆錄,以及重回現場的犯罪模擬錄影帶中,都宣稱這件案子係一人所為,所謂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四.王文孝與王文忠在軍事法庭對質時,曾否認王文忠及蘇建和等三人涉案,但是軍方表示當時並未錄音,故不可考。

五.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六.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七.全案指證三人涉案的唯一證據,只有從莊林勳家中之牆板夾縫中,違法取得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根本不具證據效力。

八.依據法醫作證及報告書所載,命案中的凶器只有一種,七十九處刀傷是由同一把大型凶器所造成。(本案自去年重審後,檢方曾將吳銘漢、葉盈蘭之遺骨重新開棺勘驗,發現骨頭上留有其他凶器之痕跡因而使得案情對三被告不利。但是,即便真的有其他的凶器,又怎麼能證明三被告涉案?這個邏輯推論太過簡略粗糙,如果要說對三被告不利,那麼檢方應該證明這個發現與被告有關,否則將來的刑案只要有任何證據不就可以隨便抓個人充數而不必問其與證據之間的關連為何?)

九.警方筆錄中指稱有開山刀、水果刀、菜刀三種凶器,事實上始終只有一把菜刀扣案。所謂因湮滅證據而將開山刀、水果刀丟棄基隆河,卻獨留菜刀於原處,顯與常理相違。

十.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註3.
蘇建和的父親蘇春長為了營救這三條人命也在多年奔走與操勞之下一病不起,於89年10月29日病逝。諷刺的是,法院特別「法外開恩」准許蘇建和赴醫院探視其父親10分種!

後記
我明確的表示這裡寫的文章是我認為對階級差異所造成之誤判案件的個人看法。人世間的苦難一再的上演,本案讓我最難以接受的就是這種不公不義竟然是由代表公義的司法體系所造成的結果!也許在行文之間有許多情緒性的口吻在裡面而降低了對本案看法的可信度,但是我對這個案子的關心11年來從沒有一天忘記過,對於所有可能的資料和判決全部都一字一字的仔細讀過並且在裡面發現了許多邏輯上和經驗上的謬誤!每一篇反覆論證這個荒謬判決的文章都詳細的紀錄在相關的資料中故不在這裡贅述,所以在這一篇小小的文章裡是不可能詳盡的表達我對此中的辛酸與不平!如果我們仍然無視「階級差異」與「法律詮釋能力」而對司法還保有某種本質式的「正義象徵」之期待與幻想,那麼我強烈的建議可以到http://www.tahr.org.tw/sue/index.htm感受這個案子帶給我們的震撼與衝擊吧!

相關的團體、節目與書籍資料如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http://www.jrf.org.tw/

人本教育基金會http://hef.yam.org.tw/

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www.tahr.org.tw/

蔡崇隆製作‧「蘇建和案調查報告」(電視專題,超視)

蔡崇隆製作‧「島國殺人記事.一」(紀錄片,公共電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製作‧《第一次刑事案件評鑑報告—蘇建和等三死刑犯判決評論意見與摘要》(台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996)

死囚平反行動大隊編著‧《搶救無辜第五年—讓他們活著回家》(台北:人本教育基金會,1997)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編‧《走向黎明—救援生命的心聲與寄語》(台北:圓神出版社,200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正義的陰影—對台灣司法最深沈的控訴》(台北:商周出版社,2002)

揚宜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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