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祖西引島北端的一處海濱高地,有一座上面刻有「國之北疆」四字的石碑,立在一段步道的末段。自此碑設立以來的十二年間,它吸引了無數遊客前往取景留念,並且出現在許多與馬祖相關的觀光宣傳中。
目前這塊石碑旁設有一段由「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設置的解說文,文中表示:「馬祖列島為臺灣最北的島群」,並言石碑後方海面上目可視及的一塊岩石「北固礁位置最北,是我國極北的疆土。」這兩段介紹都是於法不容的錯誤敘述,而「國之北疆」的碑石與相關文宣,政府(尤其司法院與監察院)更應及早糾正,以維國格。
首先,「馬祖列島為臺灣最北的島群」就帶有兩個以上的錯誤。馬祖列島的行政層級,是福建省連江縣的幾個離島,並不屬於臺灣省;即使是在臺灣省先後獨立出六個直轄市以前,就馬祖列島的地理位置而言,概念上也向來屬於福建,與臺灣無關。
沒有什麼理由說馬祖不該屬於福州市的腹地,連馬祖的傳統方言都是福州話。馬祖之所以違反自然的,被迫依賴遠在臺灣海峽對岸的臺灣的物資補給,只不過是因為臺灣海峽兩岸的分治。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區域,在民國39年後只剩下臺灣地區,與福建省、海南特別行政區所屬的幾個離島----金門、馬祖、烏坵嶼、東沙島、太平島,但這些離島在行政區劃上從來就不屬於臺灣省政府的轄區,連託管、代管都沒有(東沙島與太平島自民國69年起由高雄市旗津區代管,而高雄市於民國68年脫離了臺灣省),至今從來都不屬於「臺灣」!
這段敘述的另一個錯誤,顯然問題在於把「中華民國」稱作了「臺灣」,但國號有憲法的依據,除非修改憲法,乃至於將臺灣獨立於中華民國之外,否則官方的解說文將自己的國號稱為「臺灣」則是違憲的(悲哀的是,現在的國小社會課本也都隨便的違憲,教育部居然還可以審核通過)。行政院所屬單位若有違憲行為,應受監察院的糾正。
至於另一句「北固礁位置最北,是我國極北的疆土」更是荒腔走板。自民國34年中共全面叛亂至今的七十餘年以來(包括前四年大片國土遭叛軍攻陷,也包括大陸全面淪陷後長達六十九年的對峙),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與中共叛軍(及其偽政權)從來就沒有簽署過停戰協定!話說這七十年來兩岸之間的和與戰全繫於一絲默契!尤以民國47年八二三砲戰,兩岸透過最後一次「形式上互相砲擊,實質上沒有進退任何一處島嶼」的「另類溝通」後,停火至今;馬祖列島,包括西引島北邊的那顆石頭,到底「該」劃給政府還是叛軍?淪陷在大陸上的連江縣其他鄉鎮又到底「該」劃給政府還是叛軍?這些當然都是不會有法源依據的!不同於南北韓之間尚且簽署過「停戰線」,我政府與共軍之間根本就沒有簽過停火的條款,兩軍對壘之處隨時可以開砲而移動火線!換句話說,我們與中共之間的界線沒有法理基礎,是一個至今還位於不定性的狀態,因此北固礁不但沒有任何法源依據拿來說嘴,而且因為憲法第四條有言:「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註1),要將中華民國領土的北界,隨意退縮到這顆馬祖的石頭身上,也是違憲的!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領土的北界是在黑龍江省的漠河縣(註2),黑龍江的江心(如圖,民國97年7月攝),北緯53度31分,與俄羅斯為界。
這才是中華民國的「國之北疆」。解說文又透露:「民國95年馬祖風景區管理處將此地開發成為景點」。各位知道民國95年的歷史背景是什麼嗎?那是扁政府八年執政下台前的兩年!扁政府在下台前的最後兩年,拼盡最後的力量大搞臺獨,用各種宣傳活動推行「去蔣化」、「去中國化」,把中正紀念堂的大中至正改成「自由廣場」,把中正機場改為「桃園機場」,把中國石油、中國造船,改為「臺灣中油」、「臺灣造船」……連反共復國的前哨馬祖也想染指,貶為「(臺灣)國之北疆」。都怪馬政府太軟弱,竟然沒有利用政黨輪回的八年機會,好好正本清源,掃蕩臺獨餘孽,現在政權又落到蔡政府的頭上時,恐怕這「臺灣國」之北疆碑是更難拆除了。
註1:依憲法增修條文,國民大會的修憲權已經下放到立法院,但是中華民國憲法自民國35年頒佈後,不管是透過國民大會,還是後來的立法院,都從來沒有通過過領土修正案啊!(國民大會從來沒有通過領土變更案的事,居然還曾被獨派笑說「臺灣納入中華民國領土也沒有通過憲法修正案,所以臺灣可不可以吐出來?」殊不知臺灣光復的時間是民國34年10月25日,不需要憲法「修正」。)
註2:許多愛國人士包括我也曾經主張或以為,中華民國憲法所認定的中華民國領土極北點是緯度比漠河還要高一點的「薩彥嶺」。但其實,就算不管薩彥嶺早已被前蘇聯非法侵佔、蒙古早已獨立且受國際保護,以及薩彥嶺已屬俄羅斯境內且受國際保護的這些問題,光就我國憲法的法理來論,薩彥嶺也並非我國領土的極北點。因為在民國35年憲法頒佈的時候,依據「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公開承認外蒙古的獨立(當然也間接默認了蘇聯侵佔唐努烏梁海的事實)了;在那時,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極北點就已經不是薩彥嶺了。而中華民國後來又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則是在民國38年向聯合國提出、民國41年聯合國通過的「控蘇案」之後。控蘇案的內容大致是說:當初中華民國政府要求蘇聯不准支持中共叛亂,以這個條件,我國可以被迫承認外蒙古獨立;但是蘇聯後來還是支持了中共,所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被蘇聯片面毀約,我國也要片面毀約,所以又不承認外蒙古的獨立(可是這都還沒來得及說清楚我國承不承認唐努烏梁海被蘇聯侵佔要不要討回喔)。條約是一種法理,毀約卻不是一種法理;對方毀約固然不可取,我國毀約也並不就此合法。更何況在國民大會上,當時與後來,也都並沒有通過「要將蒙古地方重新納入版圖」的議案,因此薩彥嶺在憲法的精神上,其實並不是我國固有疆域的北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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