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保殘廢給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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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我的母親因為得到重大疾病....所以之前有去申請勞保殘廢給付....申請下來是屬於第7級可以做輕便工作領440天的給付(已經領了)...我想請問一下假如我的母親因為病情加重導致不能繼續工作...那是不是能再補申請一次完全無工作能力的勞保殘廢給付(當然也是要檢附醫生證明).....假如是一級殘的1200天那是不是會變成1200天-440天:760天~~~~~~~對嗎???Thanks!!!!!!!!
最佳解答:
你好:提供你作參考 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已局部殘廢(指的是已領七級440日),再因同一事故(傷病),致身體不同部份殘廢者(指的是變成一級殘廢1200天),其再申領時,要扣除原本已申請的殘廢給付(所以要1200-440日),但如果是不同事故(傷病),應該就新殘廢的部份核定給付,不得扣除,且沒有合計給付上限的制哦! 結論:如果你的母親是因為同一個病造成不能工作,須扣除,如果不是,就不能扣除,祝你的母親早日康復,tony
其他解答:
1.同一事故(傷病),致身體相同部位殘廢加重者,其再申領時,要扣除原本已申請的殘廢給付。 2.同一事故(傷病),致身體不同部位殘廢者,其再申領時,要扣除原本已申請的殘廢給付。 3.不同事故(傷病),致身體相同部位殘廢者,其再申領時,要扣除原本已申請的殘廢給付。 4.不同事故(傷病),致身體不同部份殘廢者,其再申領時,不要扣除原本已申請的殘廢給付。 2006-10-08 08:41:13 補充: 所以發問者的答案是對的|||||建議諮詢勞保局時,可以多諮詢不同地區的勞保局, 並同時問法源依據。 因為勞保局承辦人功力不同, 有些人熟稔解釋函, 可以有特別解釋,對於理賠結果有很大差異。|||||建議您打電話問勞保局比較快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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