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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3 23:35:07| 人氣7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案發於97年6月中旬前台南縣兩警取締賭博執行過當傷人台南高分院合議庭11日判決兩警賠付醫藥費等計1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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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   新神臺灣

【記者陳耀祥/台南報導】案發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前台南縣警局兩員警胡宗仁、李清寶因取締賭博,錄音筆在蒐證過程被林姓民眾搶走,兩警為奪回裝備合力拉住林,再以柔道掃腳拐倒對方打斷林左腳,被依防衛執行過當判刑,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昨判決兩警同時要賠付醫藥費等計一百二十萬元。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書指出,案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麻豆派出所警員胡宗仁、李清寶到麻豆區和平路慶安宮前,取締疑似有民眾聚賭,與現場民眾王明友、林明正(涉妨害公務部分,判拘役五十九日確定)發生言語爭執。胡為蒐證林明正等人的犯罪行為,拿出錄音筆開始錄音,林卻出手搶錄音筆。

 兩員警見林明正搶警方的裝備,李清寶抓住林的手臂,胡宗仁則抓住林的衣領,使出一記柔道過肩摔,當場把林拐倒在地,造成林左腳脛骨粉碎性骨折。現場有十餘人在旁圍觀,有旁觀者證稱胡拐倒林某後,又在其左腳踩了好幾下,李則抓林的頭撞地好幾下,胡臨走前丟下一句「看你要怎樣都沒關係」,兩警逕自離去。林明正事後控告兩警傷害,法官認為兩警雖防衛過當,但仍應予減輕其刑,判決拘役四十日,均得易科罰金確定。

 林同時向警方請求附帶民事賠償,二審合議庭計算被害人林明正可獲賠數額,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看診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二百萬元,惟被害人搶取公物警用錄音筆,被警施強制力打斷腳,被害人林要自負四成責任。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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