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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9 07:37:55| 人氣3,2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結電話詐騙集團男子林建宏參與兩岸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昨天採一罪一罰 車手判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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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8               新神臺灣電子

【記者陳耀祥/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昨天審結男子林建宏參與兩岸電話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計八十九人受騙,損害金額近千萬元,合議庭法官採一罪一罰,判處被告合併執行刑期三年六月。

    台南一審刑事合議庭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建宏(二十二歲)參加王昭群(已審結)等十餘人所共同組的電話詐騙集團,該集團又和中國大陸的詐騙集團合作,共同詐騙錢財,林某則在犯罪集團中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贓款,往往在台灣詐得款項後,會立即把贓款匯到大陸,林領得贓款後,即可獲得報酬。

   電話詐騙犯罪類型,包括冒用警察名義,以被害人交通罰單過期,或假冒親戚朋友向被害人借款,或冒用檢察官名義以被害人涉犯罪為由,要求被害人把錢匯到指定帳戶,甚至還有利用網路購物詐騙名義,幾乎行騙全台灣各地。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一名林姓女子被害人受騙,歹徒假冒檢警辦案名義,佯稱她涉嫌被用作人頭犯案,要她把錢匯到指定帳戶作為保證金,林女或匯款或交付現金,總計被騙九十三萬元。

  被告林建宏參加詐騙集團犯案,自九十六年十一月間開始,至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止,先由大陸的詐騙集團成員,利用信用卡被盜用等各種名義打電話給台灣被害人詐財,一旦詐騙得逞,便要求在台灣的車手提領人頭帳戶內的贓款,再把錢轉匯到大陸。林坦承犯案。

  刑事合議庭法官審理認為,雖然林建宏被查獲提領贓款才五、六次,得手贓款也才二百餘萬元,惟其詐騙集團分工犯罪,林某提領贓款本係與王昭群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該集團犯案前後達八十九件,應予以嚴懲。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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