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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8 21:11:30| 人氣1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案發於97年台南縣北門鄉男子李應坤、翁俊偉夥友縱火女友家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判決兩人要連帶賠付被害人三百二十二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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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7    新神臺灣電子報

【記者陳耀祥/台南報導】台南縣北門鄉的男子李應坤、翁俊偉深夜夥同葉姓友人,到葉某的女友家縱火燒個光光,所幸被害全家七人及時逃出,被判重刑在監執行中。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李、翁二人要連帶賠付被害人三百二十二萬。
     此案,刑事的部分,主謀葉培安(二十二歲、未到案)經二審依殺人未遂罪重判十五年;幫助放火的李應坤(二十八歲,在監執行中)、翁俊偉(二十七歲,在監執行中)各判五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書指出,葉培安不能接受王姓女友提出分手,欲找女友談判未果,萌生報復,案發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晚上十一時,葉和友人李應坤、翁俊偉一起喝酒後,竟於隔日凌晨三時共乘小貨車一起到台南縣北門鄉王女的家縱火。
    被告葉培安先去加油站以保特瓶加油後,直接拿到王女家門前潑灑,翁、李二人則在巷口把風接應。由於葉某點燃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整個屋子燒起來,王女的祖父先發覺火勢,立刻叫醒全家逃出屋外並報警協助滅火,葉等三人放火後,立刻搭乘小貨車離開現場,葉某自己也受灼傷。八月十四日,警方循線先查獲李應坤、翁俊偉二人,葉培安則於八月十七日主動到案。
 王姓被害人全家七口沒地方住,只能借住親友家或租屋而居,包括衣物、金飾、鴿舍和精神賠償等,王家總計索賠四百三十三萬,但法官依實況損失,判約總數的七成多。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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