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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比賽的每一球,都出自於「投手」之手,因此,投手戰力一向被視為球隊實力的象徵指標,只是無情的比賽結果,也決定「英雄」與「狗雄」的命運;同樣的,棒球規則亦針對投手的部份,專章明訂相關的規範,或許,這正說明了「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原則,換句話說,如果投手未能克盡規則之「義務」,即構成了所謂的「犯規」,既然犯規,當然也相關的罰則伺候。
棒球運動最重視的原則有三:公平原則、合理原則、誠信原則,如果任何一位球員在場中的行為,違反上述的原則,當然是依律論處,而任何犯規行為的罰則,主要的意義也是在於積極的要求球員提昇自我的球技,消極的在於防止球員以不當的手段謀求勝利。由於投手在場中扮演著關鍵地位,因此相關的規定也較為繁複,以下謹列舉幾項比賽常見投手犯規的情形及其相關的罰則。
一、投手站立於投手丘時,接受捕手之投球指示時雙足均未踏觸投手板上。
二、當投手一足踏觸投手板上並完成投球準備動作,未退離投手板而逕自做其他動作。
三、當投手一足踏觸投手板上並完成投球準備動作,為牽制壘上跑者而向將球傳送該壘時(實際上球不一定要傳出,但一壘除外),未先將另一足向該壘方向踏出。
四、當投手一足踏觸投手板上並完成投球準備動作,為避免一壘跑者盜壘而假裝傳球至一壘(實際上並未將球傳給一壘)。
五、當投手向打者投球時,雙足均未踏觸投手板上。
六、當投手一足踏觸投手板上並完成投球準備動作,在非屬必要之情形下,而向無跑者在壘之壘包方向傳球或假裝傳球,
七、打者還未於擊球區準備就緒,即向打者突襲投球。
八、投手向打者投球時,捕手仍尚未進入捕手區內。
九、投手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十、當投手一足踏觸投手板上並完成投球準備動作,卻無故將球掉落地上。
十一、投手未面對打者投球。
十二、當壘上有跑者時,投手犯規時,跑者向前推進一個壘包,如一壘跑者進佔二壘、三壘跑者可回本壘得一分…等;而投手向打者投出之球,經判定投手犯規時,該球數記為壞球,若打者因任何原因安全進佔一壘,且其餘跑壘員亦至少向前進佔一個壘包時,與投手犯規無關,則比賽繼續進行。
十三、當壘上無任何跑者時,投手向打者投出之球,經判定投手犯規時,該球數記為壞球,若打者因任何原因安全進佔一壘,與投手犯規無關,則比賽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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