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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8 13:59:03| 人氣12,694| 回應5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金老師法律講堂】三昧堂木偶遭不當侵權之法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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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聲明,真的是下了很大的決心。台灣的偶界很小,要交到愛偶的知心朋友很難,所以能不要因為木偶有糾紛就儘量不要。我的好朋友三昧堂的小安和小k他們就是這樣的想法,但這件事牽涉到個人誠信,以及法律上的侵權和詐欺問題,我不得不為三昧堂扮黑臉,再次演出「雞八的小金老師」,反正我朋友也不多,該得罪也早得罪光了。

事情的開始,是日前有大陸的大陸偶友問我:『三昧堂的木偶是不是賣給XX了?』

我們參加的木偶雖然不是絕對不賣,但目前除了黑白郎君是幫好友小宏的學弟設計,展覽時向他借偶來展以外,其他的都沒有賣給別人,在等待下一次的展覽出場。


當下我當然說沒有,可是對方傳給我一張XX布袋戲負責人在大陸貼的照片,當場真的讓我心涼到了谷底,照片我在文章隨圖有放,不過為了顧及朋友情面,我把對方的名字掩去了。

【XX】「夕白儒第一次坐船,當然要耍帥一下,各位看倌要支持XXXX記,才能看到我夕白儒在劇中的精彩表現喔,XXXX記即將發行囉」這是那位先生在他的網站上的照片加註文字。

這尊木偶當然是三昧堂的白飛羽,那位大陸偶友還提到,白飛羽到大陸一起出席XX布袋戲見面會是事實。廈門見面會的入口有寫:「所有本尊木偶皆由XX與XXX木偶劇團提供」,所以不讓人誤解那是XX的木偶也不可能。如果不是大陸網友有疑問來問我,我們不知道還要被矇在鼓裡多久?(照片是2011620日上傳的,我知道的時候已經是8月中了。)

事情的真相是,我們一位好友的劇團要去大陸表演,想跟三昧堂借幾尊木偶去壯大演出陣容,當時我們也認為可以將台灣布袋戲到大陸去發光發熱,那位好友和我們交情甚篤,所以大方出借給他。照片是那位好友拍的,不過XX布袋戲的那位先生後來把照片要了去,合成之後變成他自己的本尊,而且連名字都取好了,跟我們借偶的朋友一直不知道那位先生做了這樣的事。


這樣的事情我當然要力排大家顧及友情想要私了的眾議為三昧堂澄清,以免三昧堂成為詐欺的共犯。如果明知道那位先生在大陸做這樣的宣傳是假造的,我們還悶不吭聲,那就等於是默認有這回事了!

再者那位先生喜歡我們的木偶,雖然說是對三昧堂創作的一種肯定,但沒有經過我們任何人的同意,就這樣把我們的木偶當做是他片中的本尊,還取好名字去宣傳,這就是詐欺。如果有人因為這樣的宣傳受騙或是簽約,屆時有法律糾紛,三昧堂會變成詐欺共犯,所以在此我非得要甘冒被幹譙的風險,跳出來澄清,日後若真的不幸上了法院,這篇文章公開發文的內容和時間,就是我們已經表達對於那位先生侵權事實的抗議行動。

在此發聲明,對於此次侵權的行為,或是日後因此事衍生的詐欺法律糾紛,三昧堂在此保留法訴追訴權,同時也留下所有證據,若下次再有類似事情發生,一切就按法律程序提告。

第 91-1 著作權法侵權罪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聲明人:小金老師

中國民國1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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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小金老師

居然發生這種事情...
只能說太可惡了.
2011-08-28 16:13:40
版主回應
對呀,所以這篇聲明非寫不可,我已經努力降低殺傷力了.
2011-08-28 17:03:06
小猩猩
該硬的時候還是要硬,不然等到洞更大時,要補更難。
題外話,我覺得「偶界」這個名詞感覺有點....怪怪的....「偶像界」、「偶像圈」比較讚。^^
2011-08-29 16:42:48
版主回應
哦,是木偶界啦,所以我們簡稱偶界..
2011-08-29 17:42:41
(悄悄話)
2011-08-29 17:25:31
(悄悄話)
2011-08-30 23:55:25
(悄悄話)
2011-09-02 11:52:3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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