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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30 14:30:26| 人氣3,0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分配盈餘課稅減項淺析(四)盈餘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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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指的盈餘分派,包括股利(即股息與股東紅利)淨額及董監職工紅利或酬勞,均得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但下列事項應特別注意:
1、必須在次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應該注意股利與董監職工紅利或酬勞兩者得減除之條件並不相同,
(1)股利及盈餘以分配日為準:按目前財政部的解釋是以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日」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為準,而所謂「分配日」依稅法規定,係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未定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者,以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為準。此外,由於稅法認定的法定公積的「提列日」,與這裡的「分配日」都是同一日,所以,如果這個日期定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後,則法定公積和股利分配均不能減除。例如:從90年度盈餘分配股息及紅利,其「分配日」必須訂在91會計年度結束前,所提列的法定公積及分配的盈餘才能減除。
(2)董監職工紅利或酬勞以給付日為準:即必須在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給付,實務查核上當然是匯(撥)款紀錄或印領清及薪資所得扣(免)繳申報資料。
2、可自行認定分派盈餘所屬年度:由於只有從「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息及紅利、酬勞才能從未分配盈餘中減除,如果營利事業帳載累積盈餘大於當年度盈餘,但實際分配數小於可供分配盈餘時,就必須指定分配盈餘之所屬年度及其個別金額,才能決定這項分配數能否在計算未分配盈時減除,及應該減除多少金額;例如: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5,000,000元、87年度以後累積盈餘7,000,000元、90年度稅後淨利10,000,000元,則可供分配的盈餘(個別年度法下)為22,000,000,而股東會決議的盈餘分配金額小於22,000,000元。
自行認定的方法有三種:
(1)在決議分配之股東會議事錄或承認之盈餘分配表中附註說明。
(2)於申報股利憑單時,在申報書內註明盈餘分配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
(3)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內載明盈餘分配所屬之年度及盈餘分配之金額。編者:財政部在發布這號解釋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的格式已經修改刪除原有「累積盈虧之計算」相關欄位,但是,同時「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表」(民國91年結算申報書列在第15頁)也修正得更為詳盡完整,個人認為若填在該表的相應欄位,應該是符合財政部解釋原意的。
3、應以「帳載」盈餘或虧損為基礎,依公司法規定順序決定可供分配盈餘之數,即稅後淨利須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可參照前一則的方法,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書的資產負債表的「3250」累積盈虧及「3260」本期損益等兩科目的餘額為準,依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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