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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2 17:54:00| 人氣23,85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贊助費應區分其性質列入適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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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常為了達到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這類開支在廠商而言是為了取得收入的必要支出,因此,有些廠商把這筆支出列為商品的成本或廣告費,然而,到了國稅局查帳時按照支出的實質轉正科目後,就可能因為限額計算而造成補稅的後果,我們就這類支出可能的性質來分析入帳的科目:
一、商品成本:基本上是使商品達到可供出售狀態的必要支出,通常是有形(材料成本)或無形(加工成本)的構成商品的一部分,缺少了這項支出,商品就無法完成,而贊助費並不具有這樣的性質,因此,不應該列為商品成本。
二、廣告費或交際費:廣告費是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因此,活動及宣傳的主題應該是廠商自身或其商品,例如:供應商分攤賣場促銷活動的傳單印製費及活動費。如果,活動或宣傳的主題不是廠商自身或其商品,則這筆支出應該作為交際費列帳,例如:祝賀往來廠商週年、開幕等媒體宣傳支出。
台北市國稅曾發布新聞稿指出,甲營建業承包乙飯店之新建工程,甲為方便收取工程尾款,與乙書面作成合約附加條款,甲自工程尾款中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為乙宣揚開幕,而甲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扣除應收工程款,自認上開行為,乃營業成本的無形成本(收入的減項),故申報時於營業成本項下列報上開費用。然甲提撥部分工程款作為乙開幕之廣告贊助,究其原因,乃方便收取工程尾款而提撥該款項,係為達到交際效果而支出,故予以轉正一百餘萬元至交際費,並依查核準則第八十條規定核算交際費限額內,予以認列,超過限額部分則不予認定。
從以上的案例來看,很可能這個甲營建業已經因此而被補稅了,才會被當作教材公布,我們從事後的角度分析,若是當初甲營建業以相當於贊助費的金額給予乙方工程款折讓,由乙方自行支付開幕活費,可能在稅務上比較沒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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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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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09:32: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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