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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5 11:22:45| 人氣11,25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專業投資公司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原則及稅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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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者,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分攤,自該投資收益項下減除,不得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一、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除直接歸屬之費用或利息,應自投資收益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或利息。二、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該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函規定「按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分攤之。三、綜合證券商及票券金融公司,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依照該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四四0四號函規定之分攤原則,計算分攤之。以綜合證券商為例,其營業費用,得選擇依部門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之比例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得以購買有價證券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依照財政部的說明,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各項收入,其所得有屬應稅及免稅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為避免「免稅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列為「應稅收入」之減項,造成虛增免稅所得,侵蝕應稅所得稅基之情形,故其收入、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區分應稅或免稅分別計算所得,始為合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該項投資收益既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則其相關之成本、費用,亦應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該免稅收入項下計算減除,才合理。基於上開考量,乃明確規定投資收益應比照該部前揭八十三年及八十五年二函之規定,分攤其相關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依照財政部的規定及說明,如果是一般公司採用轉投資方式投資於其他公司,並不受這號函釋的影響,但是,如果是專業投資公司又有非免稅所得的話,則可扣除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就會受影響。因此,在設立控制公司時,應考慮其所得的種類及費用、支出,選擇設立適當的公司及投資方式及應設立家數,以達到較佳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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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藥
2020-01-11 09:21:5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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